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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穗埔商务规字(2023)2号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广州开发区商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业经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特此通知。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广州开发区商务局2023年4月12日关于进一步促进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穗埔府规(2023)1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
2、施”),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对象】若干措施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相关跨境电商对外贸易额纳入本区统计,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第三条【申报材料和流程】申请若干措施扶持资金的企业须提交承诺书,承诺知悉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获得若干措施扶持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扶持资金。符合条件的企业兑现相关扶持政策所需提交的材料和业务流程以区商务部门在区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相应办事指南
3、为准。第二章支持跨境电商主体发展第四条【引进企业带动产业跨越式发展】对在政策有效期内新设立或从广州市外迁移至本区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服务企业和经营企业,符合认定条件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落户奖励。具体认定条件如下:(一)申请本奖励的新设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政策有效期内在本区新设立。2 .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为准,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以验资报告为准(以外币出资的,则以出资当日汇率汇算成人民币;外方实缴注册资本还应纳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计)。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3 .在政策有效期内入统:入
4、统指达到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纳入本区统计部门统计,实现年度入统或月度入统。4 .实现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且当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达500万元。5 .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若干措施扶持范围。区内已有工业企业在本区投资新设立独立法人销售企业,新设立企业或原有企业营业收入正增长的,或者区内企业母公司在本区新设企业,区内原有企业年营业收入正增长的,新设立企业仍属于若干措施的扶持范围。(二)申请本奖励的广州市外迁移类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广州市外迁移至本区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30亿元;2 .在政策有效期内从广州市外迁移至本区;3 .实缴注册资本累计3000万元以上(
5、即含市外实缴部分)。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为准,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以验资报告为准(以外币出资的,则以出资当日汇率汇算成人民币;外方实缴注册资本还应纳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计)。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4 .定晟策有效期内入统,并实现年营业收入比迁入前一年增长10%以上,且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500万元。第五条【培育跨境电商主体做大做强】对跨境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跨境电商服务企业,按对本区对外贸易产生实际贡献给予扶持。上年度对外贸且额无基数的,以4000万美元作为基数。本项扶持资金总额每年最高为5000万元。(一)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总
6、额不超过5000万元时,相关扶持条件和扶持金额如下:1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达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且同比增长20%以上,给予60万元扶持;5 .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达1亿美元以上、2亿美元以下,且同比增长20%以上,给予120万元扶持;6 .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达2亿美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给予240万元扶持。(二)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总额超过5000万元时,按比例分配资金,计算公式如下:扶持金额二对应档次扶持资金*(5000万元/企业通过审核的资金总额)。第三章扶持跨境电子商务载体发展第六条【扶持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对跨境电商监管中心,按年跨境电子商务包裹量及增幅,
7、给予资金扶持;上年度跨境电子商务包裹量无基数的,以200万件作为基数。(一)扶持条件和扶持金额:1 .年跨境电子商务包裹量达1000万件以上,且对应比上年度增长5%以上,给予200万元资金扶持;2 .年跨境电子商务包裹量达500万件以上、IOOO万以下,且对应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3 .年跨境电子商务包裹量达300万件以上、500万以下,且对应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二)跨境电子商务包裹量是指通过跨境电商监管中心驻点海关放行的包裹数量,包括B2B2C进口、B2B2C出口、B2C进口、B2C出口、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等业务的
8、包裹量。第七条【鼓励园区、商务楼宇招商】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产业园、商务楼宇管理运营方,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招商奖励。(-)园区、商务楼宇实际使用面积达2万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是指实际用于跨境电商功能的区域,包括园区内跨境电商监管中心、海关和跨境电商企业办公用房、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仓库面积总和,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的证载使用面积为基准核算;(二)入驻跨境电商企业超过20家,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广州市内跨区迁移企业除外,入驻指跨境电商企业在园区或商务楼宇落户并办公);(三)入驻的跨境电商企业中,超过20家企业入统本区跨境电商对外贸易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第八条【支持跨境电商
9、企业集聚办公】对同时满足以下扶持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扶持,政策有效期内扶持期限最长3年。(一)政策有效期内在本区新设立;(二)在政策有效期内达到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按国家统计局标准确定;(三)在广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鱼珠片区(西至鱼珠,东至东二环高速,北至广园快速,南至珠江)租赁办公用房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四)租赁面积须达到300平方米以上,以租赁合同为准,租赁合同需向属地街道备案;(五)扶持范围只限实际场地租赁费用,不包含物业管理、水电等费用。申请办公用房租赁补贴的企业,须承诺在享受资助期内不对外转租,违
10、反规定转租上述场所,或改变上述场所用途的,应退还已获得的补助。第九条【支持跨境电商企业用好保税政策】对同时满足以下扶持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扶持,政策有效期内扶持期限最长3年。(一)政策有效期内新设立;(二)在综合保税区租赁仓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年对外贸易额超过1000万美元;(四)租赁合同需向属地街道登记备案;(五)扶持范围只限实际场地租赁费用,不包含物业管理、水电等费用。申请保税仓租赁补贴的企业,须承诺在享受资助期内不对外转租,违反规定转租上述场所的,应退还已获得的补助。第四章支持跨境电商全球中心仓和国际配送网络建设运营第十条【支持建设
11、运营国际物流分拨中心、全球中心仓】对同时满足以下扶持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扶持。(一)建设运营国际物流分拨中心或全球中心仓:1 .建设包括硬件和软件的投入;2 .国际物流分拨中心指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开展集结和分拨业务,面向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实现库存共享、供应链协同、多种贸易方式融合、全球履约交付的业务形态;3 .全球中心仓指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海关监管区域,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实行非保税货物在海关监管区域设立账册,在区内完成与保税货物的集拼、分拨的跨境货物分类监管场所;4 .国际物流分拨中心和全球中心仓由区商务部门根据上述定义认定。
12、(二)为20家以上品牌商提供进出口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仓储、物流、报关等;品牌商指经营一个或多个自有品牌商品的生产型企业或销售型企业;自有品牌指具有独立注册的商标注册证。()实现年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第十一条【支持海外仓建设】对同时满足以下扶持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每个海外仓项目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资金最高100万兀O(一)在政策有效期内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公共海外仓;(二)年跨境电商对外贸易额达500万美元以上。企业需在满足年跨境电商对外贸易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次年申请扶持,申请时海外仓项目需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公共海外仓,不要求被认定年度与对外贸易额达500万美元度同
13、年。第五章打造跨境电商良性发展生态圈第十二条【鼓励培养跨境电商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人才享受本区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第十三条【支持自主品牌培育和标准制定】对出口产品在境内外注册自有商标,按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对主导制定跨境电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给予扶持。第十四条【支持跨境电商数据资源整合利用】对同时满足以下扶持条件的企业,给予每年50万元资金扶持,由区商务部门对照扶持条件进行认定。()运营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
14、: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指服务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涵盖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进出口全流程的国际贸易平台,为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提供电子订单、电子支付单、电子收款单、电子物流单、电子清单申报、收汇、退税等服务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二)平台统计数据共用共享:具体指向区商务部门提供黄埔区跨境电商企业名单、联系方式、进出口额等统计信息;(三)为本区构建跨境电商产业生态提供数据支撑服务:数据支撑服务指为区商务部门提供本区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分析报告,作为产业规划和政策制定的参考。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中,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跨境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跨境电商服务企业;跨境
15、电商经营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商平台或独立站开展进出口业务企业,以及借助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是指在境内办理注册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企业;跨境电商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相关服务的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是指纳入本区统计的跨境电商货物金额,包括网购保税B2B2C进出口、跨境直邮B2C进出口、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等货物金额;上述模式对应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分别为1210、96
16、10、9710和9810。企业开展上述业务前,需向区商务部门报送业务开展计划。第十六条若干措施所称“有效期3年”指扶持年度2023年、2023年、2023年。企业在若干措施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本扶持。申请若干措施扶持的企业,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第十七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如果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对符合若干措施扶持条件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