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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司人才强企战略的实施,建立素质优良、技术过硬的员工队伍,加强和规范员工持证上岗工作,促进培训、评价、使用、薪酬和待遇一体化机制的建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第三条本规定中的持证上岗,是指系统内员工必须根据国家、行业、公司以及系统各单位的岗位(或职业、专业、工种)标准、规范、要求及有关规定,经相应的职业资格认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培训或考试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或资格后,方可上岗。第四条公司持证上岗工作坚持“统一要求、整体联动、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先在
2、公司系统中对安全生产和经营活动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岗位推行,逐步全面铺开,最终实现全员持证上岗,同时使教育培训、持证上岗、薪酬待遇等密切挂钩。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持证上岗工作的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公司持证上岗规章制度、标准以及工作规划的制定和具体实施。(二)负责管理并组织公司系统与持证上岗工作相关的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与教育培训、薪酬待遇等的挂钩工作。(三)负责指导、监督、组织、协调公司系统员工各类上岗所须证书及资格取得情况的管理,以及总部员工的资格审查和复审等。(四)负责指导、监督、组织、协调公司组织的(包括配合国家、行业组织的)员工上岗相应资格的申报汇总、资格审
3、查、考核评价、资格授予及发证工作。(五)负责公司系统与上岗有关的资格认定、评定、鉴定、考核(统考、调考、竞赛等)年度计划的制定、发布与实施。(六)建立公司与持证上岗考核有关的题库系统。(七)承担公司系统有关持证上岗的信息统计、处理和分析工作。第六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在持证上岗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公司相关岗位(或职业、专业、工种)标准及相应考核评价标准的拟定。(二)协助与相关岗位上岗有关的各类资格认定、评定、鉴定及考核的申报汇总、资格复审、培训实施、考核评价等工作。笫七条系统各单位人事部门在持证上岗工作中的主要职责(相应层级的有关部门予以配合):(一)负责贯彻落实公司及以上单位有关持证上岗的
4、各项规定、标准及各项工作部署。(二)负责所管理和所属及本单位范围内有关持证上岗相关制度、标准、工作规划的制定,以及取证需求分析和具体实施。(三)负责管理并组织所管理和所属及本单位范围内与持证上岗工作相关的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与教育培训、薪酬待遇等的挂钩工作。(四)负责所管理和所属及本单位范围内员工各类上岗证书及资格取得情况的管理及相应资格复审。(五)负责指导、监督、组织、协调所管理和所属及本单位范围内持证上岗工作年度推进计划的制定发布、申报汇总、资格审查、考核评价、资格授予及发证等工作。第三章证书的种类及取得途径第八条持证上岗所指的证书包括学业证书、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5、培训证书、其他考试考核证书等。第九条学业证书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教育机构,对在该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一定阶段、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知识与技能学习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学历性或非学历性受教育程度的文件,表明了被授予人的学习经历以及文化理论和知识水平,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等。第十条学位证书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按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颁发的证明被授予人学术水平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文件,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证书三种。第十一条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国家有关部委、行业或公司依据职业标准及要求颁发的证明被授予人具备从事某一职业(专业或工种)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文件,分国家及
6、公司两类。具体规定参见国家、行业及公司职业资格认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有关规定。第十二条从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均包括于职业资格证书中。(一)从业资格证书是指经过学历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或国家以及国家授权部门组织的考试取得的,证明被授予人已具备从事某一职业(专业或工种)的学识、技术和能力起点标准的文件。(二)执业资格证书是指经过国家定期考试取得,证明被授予人已具备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一职业(专业或工种)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的文件,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强制性准入控制措施。(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7、证书仅针对那些在生产过程中直接从事对操作者本人或他人及其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特种作业人员。具体范围的界定参见国家有关规定。它是由国家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颁发的,证明被授予人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的可从事某种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文件。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证明被授予人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可从事某种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资格的文件。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第十三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定或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取得的证明被授予人专业技术水平能
8、力的文件。目前国家设置的专业技术资格系列一般分高、中、初三级。具体参见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第十四条本规定中培训证书是指被授予人经过国家、行业以及公司三级责任主体按照岗位(或职业、专业、工种)标准、规范、要求及有关规定组织的与上岗有关的各类培训,并达到合格标准的证明文件。第十五条本规定中其他考试考核证书是指被授予人通过国家、行业以及公司三级责任主体按照岗位(或职业、专业、工种)标准、规范、要求及有关规定组织的与上岗有关的各类考试考核达到合格标准的证明文件。第四章持证上岗管理第十六条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按照国家、行业以及公司的有关要求,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持证上岗实施办法及细则,逐步明确每个岗位的上岗
9、标准并推行岗位资格准入制度,实时掌握员工上岗资格及证书取得情况,并健全培训、评价、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实施面向岗位的动态管理。第十七条国家、行业、公司对上岗有要求的岗位,员工上岗前须取得相应上岗证书或资格。确因工作需要,在不违反国家、行业以及公司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未实行强制性就业准入的岗位,员工可先上岗,但必须在上岗一年内取得相应上岗证书或资格。一年后仍未取得的,按下列情况之一处理:(一)及时安排待岗培训,并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较所上岗位低一级的工资标准或待岗工资。待取得相应证书或资格后再上岗并恢复原岗位工资标准。(二)暂不能离岗培训的,工资标准同本条(一)。第十八条为促进员工“
10、一岗多能、一专多能”,在企业发展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公司鼓励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跨岗位取得国家、行业、公司认可的上岗证书或资格。第十九条公司各级人事部门须指派专人负责证书及资格的审验、复核工作,并及时将本单位员工有关上岗证书及资格的取得及复核结果登录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保证信息的实时准确更新。第二十条对新进入公司系统的员工,由其接收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对其已取得的各类与上岗有关的证书及资格进行审验。对符合国家、行业、公司、所属分(子)公司以及本单位现行评价标准的证书予以确认并登录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纳入系统管理。本条同样适用于取得非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组织的各类证书或资格。第二十一条公司将定期组织对系统各单位持证上岗工作的检查,适时组织交流,总结经验,树立标杆,有序推进公司系统持证上岗工作的全面开展。第二十二条公司持证上岗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各级人事部门须设立举报渠道。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所在单位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