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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为什么如何频繁的进行修订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实施,意味着自1997年3月14日刑法典全面修订以来,我们已有11个刑法修正案,也就是说,平均下来每二年一个刑法修正案。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在不断地发展变化,法律的修改极为正常。然而,开1)法典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其频繁的修改,还是引发了人们尤其是法律人的忧虑。我也在思考:为什么我国的刑法典会如此频繁地修改?毋庸置疑,法律修改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原有的法律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需要通过立法提供更多的法律供给。不断通过立法增加新的罪名,将更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当权者认为有些行为必须通过刑事手段予以制裁方足以维持社会的有序运行与发展。问题在于:为
2、回应现实的需要而扩大犯罪范围,是否就必须采用修改刑法典的方式进行?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不妨回顾下我国的刑法立法史。现行刑法于1979年7月1日通过。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24个单行刑法,通过这种方式增加规定了大量犯罪。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专利法、兵役法、森林法、药品管理法、计量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集会湖声威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107部法律中设置了附属刑法规范,在这些法律中规定犯罪与刑罚。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没有
3、修改刑法典的前提下,通过制定单行刑法以及在其他法律中规定附属刑法的方式,实现了扩大犯罪范围的目的。1997年刑法修订,立法机关把所有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中的犯罪规定全部纳入刑法典,形成了现今大一统的刑法典。刑法典全面修订后的第二年,面对亚洲金融风暴,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了单行刑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但接下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扩大犯罪范围时改变了制定单行刑法的做法,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公司企业犯罪、金融犯罪作了补充与修改。自此,新增或者修改犯罪只通过修正案的方式进行,截至今天,前后共同通过11个刑法修正案。由
4、于修正案并不作为独立的法律文本单独适用,而是通过后将其内容纳入刑法典之中,成为刑法典内在的一部分。经过十一次修正,刑法典已如老和尚的袈裟一般千疮百孔。采用修正案方式修改完善刑法,很明显是借鉴了我国宪法的修改模式。我国宪法自1982年全面修改以来,共通过了4个修正案(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自从经济所有制结构基本稳定以后,已有U年多未作修改,这与刑法典每二年一个修正案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种反差的原因在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与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内容较为宏观、抽象稳定性较大。宪法之所以在1988-2004年间进行了相对频繁的修改,根本原因是那段时间正处于改革开放不断
5、深化时期,需要根据经济发展的需求对1982年宪法所确定的经济制度进行调整。在经济所有制结构调整基本到位后,宪法的稳定性便体现了出来。而从历次刑法修正案的内容看,其修改、增加的罪名大多是违反行政法的行政犯。行政犯是统治者根据国家管制的需要而确立的犯罪,现代国家管制往往根据经济社会情势的变化而不断变动,这就决定了行政犯会根据政策需要而不断调整、变化。为调和刑法典的相对稳定性与行政犯的政策变动性之间的矛盾,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典往往只规定一些常见的犯罪,而将多数行政犯交给单行刑法与各行业性立法去规范,而不像我们把所有犯罪都规定在刑法典中。将所有犯罪都规定到刑法典里这种大一统的刑法立法体例,有其明显的
6、优点:由于其将所有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都集中在刑法典里,方便研习刑法的法律人查找。但这种立法体例的缺点也显而易见:第一,不利于刑法研习者掌握具体犯罪的构成。行政犯最典型的特点,就是属于二次违法,以违反行政法为前提,当把某特定领域的行政犯条文孤零零地从行业性立法中抽出来规定在刑法典中时,研习者仅仅根据刑法典中的相关文字很难掌握其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第二,不利于研习行业法的人掌握相关领域的犯罪。把行政犯条文规定在刑法典中,使研习相关行业法律者无法从中了解本领域的犯罪规定,不知道本行业的刑事风险何在。第三,不符合现代法律混合化、公私法融合发展的趋势。随着经济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现代国家的法律除了宪法
7、、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典之外,出现了大量的行业性、领域性立法,这些行业性、领域性立法不再严格考虑法律规范的属性,而是根据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创制,为调整好不同行业、领域的社会关系,这些立法中既有行政法律规范,又有民事与刑事法律规范,呈现“混合法”的特征。我们通过修正案的方式,把各行业、各领域的犯罪都规定在刑法典中的做法,与这种趋势恰恰背道而驰。经济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多变的趋势不可阻挡,行业性、领域性立法的趋势同样不可逆转。在这种大背景下,行政犯罪将持续其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面对不可阻挡的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趋势,要避免刑法典遭受频繁修改、进一步被碎片化的命运,唯一的办法,就是恢复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之前的立法技术,在行业性、领域性立法中规定附属刑法,以及制定特定领域的单行刑法,而不宜再坚持大一统的刑法体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