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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突成环磅;事件应急疹年(2022年建为)1总则1.1 修订目的1.2 修订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事件分级2组织指挥体系2. 1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3. 2现场指挥机构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4. 1监测和风险分析3.2预警3. 3信息报告和通报4应急响应4. 1响应分级4.2响应措施5. 3应急终止5后期工作6. 1损害评估6.1 事件调查6.2 善后处置6应急保障7. 1队伍保障6. 2装备物资保障6.3 经费保障6.4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6.5 技术保障6. 6值守保障1. 7机制保障2. 8责任保险3. 9宣传教育6. 10应急培训7. 11应急演练7预防工作8.
2、1风险隐患排查8.1 预案管理8.2 风险评估8.3 日常监管8.4 应急联动8.5 预警平台8奖惩9. 1表彰8.2责任追究9附则10. 1预案管理与更新9.2预案解释9. 3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 修订目的为健全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 修订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乐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乐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五通桥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
3、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本预案适用于五通桥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五通桥区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五通桥区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
4、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五通桥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执行。1.4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将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生态破坏。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建立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纳入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区政府负
5、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区级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联动机制,强化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要第一时间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同时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处置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充分发挥部门、行业优势和专业
6、救援力量的作用,充分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实现资源信息共享。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有力保障。1.5 事件分级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H级)、较大(in级)和一般四级(iv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2组织指挥体系2. 1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区政府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指挥长,由五通桥生态环境局局长和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指挥
7、部办公室设在五通桥生态环境局。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文体旅游局、区教育局、区经济信息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医保局、区自然资源局、五通桥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经济合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中国电信五通桥分公司、中国移动五通桥分公司、国网五通桥供电分公司等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设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事件调查组和综合协调组等8个应急工作组,各有关
8、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应急专家组和协调市应急专家组,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2. 2现场指挥机构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3. 1监测和风险分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区应急、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
9、息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3. 2预警3.2. 1预警分级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I级、n级、m级、iv级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红色预警(I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事件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橙色预警(H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黄色预警(in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
10、发环境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蓝色预警(IV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有可能会扩大。预警级别标准生态环境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2.2预警信息发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析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区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镇人民政府。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
11、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蓝色预警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区应急委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区应急委领导批准后,由区应急委或授权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发布。对于可能影响本区以外其他地区的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必要时,由区应急局报区应急委领导批准后报告市人民政府应急办沟通协调。3. 2. 3预警行动进入预警状态后,区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
12、害程度。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应急准备。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及时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落实;作好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舆论引导。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13、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3. 2. 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3. 3信息报告和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先期处置,遏制事态发展,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原因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
14、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省、市、区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有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区、镇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3. 3. 1报告时限
15、和程序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在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H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15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政府(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其中,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较大(in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2小时内报告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2小时内报告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规定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时,必须先报告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