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文档范本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员工超时工作企业要付加班费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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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实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有关员工超时工作,企业要付加班费吗?答:是的。如果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规章制度规章,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综合工时制下,对超过法定标准时间的部分,应该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5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不低于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而且

2、,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否则属于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情形,劳动行政机构部门机构有权进行处理。参考法规:1 .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第31条、第38条、第46条、第47条;2 .劳动法第44条;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4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第60条、第62条;5 .违反和解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例:某购物公司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企业。经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月为综合计算周期。2004年6月1日,薛某某到某购物公司从事电工工

3、作,双方最后一次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的期限至2011年5月31日期满,双方在协议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10年9月29日,薛某某通过邮寄正式正式合约生效向某购物公司送达了“关于相关要求支付拖欠加班费及相关要求解除协议合同协议并支付补偿金、赔偿金的通知”,并于同年10月8日,作为申请人向青岛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某购物公司支付2004年6月1日至2010年10月8日期间的加班费129,360.40元以及拒不支付加班费25%的经济补偿金;依法裁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并支付申请人解除协议合同协议的经济补偿金16,660元。

4、青岛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1 .被申请人执行以月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计算周期内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在法定节假日以及超出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应当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申请人相关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9年10月8日后的加班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此前的加班工资,因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不予认定。2 .因被申请人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申请人相关要求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协议合同协议,并相关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依法予以支持。3 .因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系无故拖欠申请人加班工资,故申请人相关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5、在青岛某区仲裁委裁决后,薛某某、某购物公司对该仲裁裁决结果均不服,诉至法院。原审法院结合薛某某所从事的岗位特点,经质证的证据及有关法律规定,作如下分析判定:1虽然某购物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其每月安排薛某某工作的时间也不应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经过测算,2008年10月8日至2010年10月8日期间,薛某某共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工作176小时。某购物公司应当向薛某某支付上述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3,183.91元。4 .某购物公司自认薛某某工资单中显示的加班费系以薛某某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支付给薛某某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某购物公司没有依法按照薛某某上月工资减去加班费后所得数额作为计算当月法定节假

6、日加班费的基数,导致发放给薛某某的法定节假H加班费不足,差额部分应向薛某某补足,共计3,135.04元。5 .薛某某因某购物公司拖欠加班费而于2010年9月29日向某购物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的通知,并在同年10月8日申请仲裁时提出解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的仲裁请求,某购物公司在收到载有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等裁决主文的仲裁裁决书后却以薛某某自动离职为由解除了其与薛某某之间的劳动协议合同协议。考虑到某购物公司已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至2010年11月30日,薛某某在庭审中明确其相关要求解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的日期为2010年11月30日。因某购物公司确未足额向薛某支付劳动报酬,薛某某据此相关

7、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协议合同协议于2010年11月30日解除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6 .薛某某主张的2004年6月1日至2010年10月8日拖欠加班费的25%的经济补偿金,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7 .某购物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薛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5,845.97元(2,263.71元/月X7个月),因薛某某仅主张15,331.40元,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审判决:1确认薛某某与某购物公司之间的劳动协议合同协议于2010年11月30日解除;2 .某购物公司于判决正式合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薛某某2008年10月8日

8、至2010年10月8日期间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差额3,183.91元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3,135.04元;3 .某购物公司于判决正式合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薛某某解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的经济补偿金15,331.40元;宣判后,某购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解: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要付加班费;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拖欠加班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的,用人单位需付经济补偿金。本

9、案中:1)某购物公司主张其未拖欠薛某某包括加班费在内的劳动报酬,其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因某购物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薛某某的企业有关员工卡存取款明细与其提交的薛某某工资卡账户取款凭证不能一一对应存在瑕疵,某购物公司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薛某某所在设备处的工作规章制度规章安排、考勤统计依据等证据,某购物公司对其主张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某购物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其安排薛某某工作的时间超出法定工作时间176小时。某购物公司应当向薛某某支付上述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3)薛某某是由于某购物公司拖欠劳动报酬辞职,而非自动离职,某购物公司有错在先,应该付薛某

10、某经济补偿金。操作提示:1)在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情况下,尽管企业可以安排劳动者在每个工作日工作8小时以上,但是企业仍然应当通过各种正式正式合约生效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综合计时工作制,是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进行更为灵活的安排和统筹,即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比如,每周、每月、每季度或每年,视具体获批情况而定),如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则不视为加班;平均每天超过8小时的部分,应当作为加班时间处理,但每月加班不应当超过36小时。2)企业要有规范的公司财务、工作规章制度规章、考勤管控管理管控。对企业有关员工的工作有关内容、时间、工资的发放等要有一套明确、详细的规定和记录。例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本相关本次项目联系相关公司正式正式合约生效方法,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3)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须得到政府有关机构部门机构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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