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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社保工作相关有关人员与受伤企业有关员工有利害关系,怎么办?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机构部门机构工作相关有关人员与工伤认定的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第24条、第25条关于“近亲属”、宣告失踪与死亡“利害关系人”定义的规定,这里的“有利害关系”,一般指:社会保险行政机构部门机构工作相关有关人员与工伤职工是近亲属,是朋友、同学、师生、老战友、熟人等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亲密关系或仇嫌关系,或者有其他共同利益关系或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有可能影响认定决定结果的客观、公正性的。参考法规:1
2、.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第4款;2 .工伤认定办法第16条;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第24条、第25条。例:刘某2006年3月进入江阴市某汽车修理公司从事汽车修理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劳动协议合同协议。2006年6月2日,刘某与同事一起拆一辆汽车的拉杆球头,同事用榔头敲打球头时铁屑溅入杨某左眼,当时刘某只是感到左眼疼痛,视物不清,随即停下手中的工作,但并没有特别在意,汽车修理公司也没有及时送杨某就医诊治。2008年10月3日,刘某突然感到左眼剧烈疼痛,视觉模糊,10月4日左眼就看不到任何东西了。到医院经诊治,确诊为陈旧性铁锈症,经过手术治
3、疗,虽然病情趋于稳定,但左眼永久性失明。而且,医生告知,从医学的角度看,此类陈旧性铁锈症如果造成一眼失明,则很有可能进一步感染发展,导致另一眼的失明。刘某向汽车修理公司相关要求为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以超过工伤认定时效为由拒绝了刘某的相关要求。刘某遂于2008年12月23日自行向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2009年1月,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刘某为工伤的决定书。汽车修理公司不服,以刘某提起工伤认定的时间已超过法定申请时效,并且此次工伤认定的具办工作相关有关人员李某是刘某父亲的老同学和多年好友,应当回避但没有回避,工伤认定有违公正为由向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
4、政复议。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确认汽车修理公司所述为实,李某确实属于应当回避相关有关人员而未回避,而事故发生后确实已有两年多时间,于是作出撤销原工伤认定书、对刘某工伤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刘某不服,认为自己刚发现受伤不久,应该有权利得到工伤认定,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根据社保行政相关有关人员李某未依法回避、事故发生之日起确实超过1年时间的事实,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杨某初次工伤认定工作相关有关人员应回避而未回避属于程序违法,行政复议机关单以此为由撤销原工伤认定是合法的;但此案属于具有潜伏期的事故,因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是指“
5、伤害结果发生之日”即2008年10月3日,而不是事故发生之日,故杨某申请工伤认定没有超过法定时效,因此,判决由社会保险行政机构部门机构另外指派工作相关有关人员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解: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社会保险行政机构部门机构工作相关有关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 具有回避情形而未回避,作出的工伤认定会因违法而被撤销,丧失法律效力。本例中,刘某申请工伤认定的行政工作相关有关人员李某是刘某父亲的老同学和多年好友,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使得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在复议时被否定,虽然刘某最终通过行政诉讼艰难地重新获得了申请机会,但是因为之前工伤认定行政过程的程序违法增加了刘某申请工伤认定的复杂和困难。操作提示:1)公司在日常管控管理管控中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工作规范标准,注意日常工作中小事故中对企业有关员工的及时送医处理。2)企业送医工伤职工时,应主动向医院询问相关伤情的延后发展特质与影响度如何,取得相关医疗诊断的材料复印件;在为此类职工办理离职手续时,最好做离职前的特别体检,并留存体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