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仲裁十三五回顾十四五展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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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眸过去五年历程展望未来五年发展努力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十三五”时期(20162023年),特别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的领导下,在各级领导的关怀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质量为根本目标,全面落实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工作,取得了优异成绩和长足的发展。一、回顾“十三五”时期主要工作(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办理量逐年提高“十三五”时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全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3486件,比1997年至2007年十年间的案件总量还多4888件。尤其是2008年以

2、来,受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劳动争议案件呈“井喷”态势。仅2010年一年全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共受理案件8550件,占全省案件总数的39.08%o面对这种形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是提出“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原则,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保质保量的完成案件审理工作。二是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开辟“绿色通道”,着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对各类重大、疑难、集体类案件的指导,妥善处理原开发区、保税区的集体争议案件。经过各地区的共同努力,井喷态势已得到有效遏制,到2011年初,案件量明显下降,维护了*市劳动人事关系的和谐稳定。(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实

3、体化建设取得新突破“十三五”时期,*市改革不断深化,经济飞速发展,全域城市化稳步推进,劳动关系多样化,各类企业增多,劳动争议不断上升,案多人少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2009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机构整合后,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亟须合并。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市编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在市本级和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成立15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下设实体化办事机构,保证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有效开展。1不断强化仲裁庭硬件设施设备建设。2007年我市按照专业

4、化、现代化、信息化的要求,高起点规划仲裁庭建设,改善仲裁院办公场地、设备等。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成立后,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仲裁院规模,力求建设适应仲裁工作需要的仲裁场所,配置功能齐全的办案设施。至2010年,全市7个区市县仲裁院工作人员有办公室,配备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等设备。2 .不断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建立一支专业化仲裁员队伍,最核心的是人的问题,是实体化建设的关键。“十三五”以来,*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坚持从实际出发,兼顾需求性和可行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仲裁院人员编制。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开发公益性岗位等途径不断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截至2010年,

5、*市共有专兼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160人,专职82人,兼职47人,助理仲裁员31人;平均年龄39岁,50后20人、60后35人、70后47人、80后58人,仲裁员队伍年龄结构比较合理,呈现出老中青三代人传帮带的良好态势。中专学历2人、大专学历23人、大学学历114人、研究生学历21人,法学专业72人。从事过法院工作和具有律师资格9人。3 .不断完善仲裁机构制度建设。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重要的是各项制度建设。“十三五”以来,我市仲裁管理工作特别注重建立健全各项仲裁工作制度,坚持季度召开例会,不定期开展疑难案件研讨会议,努力提高科学管理能力。各级仲裁委不断完善仲裁工作制度,其中仲裁委工作制

6、度、仲裁员行为规范、仲裁员培训制度、简单案件独任审理制度、关于快速审理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的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案件审理工作制度、仲裁员培训制度等,在规范仲裁行为,提高办案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三)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向深层次延伸随着*市全域城市化”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大,原在中心区域的部分大中型企业转移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各类企业增多,员工增多,争议增多,已经成为劳动争议的多发地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历来重视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充分认识到基层调解组织的重要性,力争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第一道防线”作用。我市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工作开展的比较早,2006年

7、,全市54个乡镇街道建立了劳动争议派出庭,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2008年,市政府下发关于大力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工程的意见,全力推进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2009年省人社厅、司法厅、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四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做好调解工作的意见(辽人社2009344号),“提出乡镇街道基层调解组织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目标。针对这一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协调*市政法委,将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工作纳入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一是建立联动机制。建立市人社局、总工会、司法局、企协/企联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联动机制,明确各方

8、工作职责;二是完善调解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调解、区域性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乡镇(街道)调解等多渠道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体系。整合乡镇(街道)工会、社保所、司法所和社区信访工作平台的资源,成立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三是提前介入案前调解。建立调解引导机制,对于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争议案件,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前介入进行调解,把劳动人事争议解决在进入仲裁程序之前;四是注重业务培训。通过法律知识培训、典型案例评析研讨等形式对仲裁员、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规范调解技巧、文书制作和案件归档等具体工作,切实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截至2010年,全市137

9、个乡镇街道建立了基层调解组织,组建率85%,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员1168名,其中专职调解员120名,兼职调解员1048名。(四)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稳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的重要环节,这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根本工作宗旨是一致的。裁审衔接工作是创新社会管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之间联系的纽带。“十三五”时期,*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之间,对裁审衔接工作进行了不断的探索。一方面加强法律适用衔接,自2001年至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0、)(二)(三),解决了终局裁决、主体认定、举证责任等裁审衔接的重点、疑点、难点问题。2010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中尚无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仲裁和诉讼程序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研讨了由市人社局提出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得指导意见,对有关问题的处理双方讨论协商达成共识,提高了裁审一致率。另一方面加强工作机制衔接,以部分区市县为试点,指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当地基层法院开展裁审衔接工作,2010年,金州新区、西岗区和沙河口区与当地地基层法院建立了裁审衔接

11、工作制度,促成了县区仲裁院和基层法院加强沟通联系,共同研究疑难案件的新气象。其中西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人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召开的裁审衔接会议上发言,介绍工作经验。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忆往昔峥噪岁月稠”,回顾“十三五”时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我们深刻的体会到,总结成绩是必要的,然而找出工作中的不足,看到问题的所在,并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才是重中之重。首先,仲裁员素质不高。“十三五”时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量大,部分地区仲裁院人员编制不足,仲裁员工作压力大,全市平均每名仲裁员每年办案93件。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结案期限最长为60天,全市仲裁员超负荷工作,平

12、时延长工作时间,节假日也要加班;各种法律适用之间存在矛盾,政策滞后,在仲裁实践中,部分疑难问题处理无法律、政策依据;仲裁员素质参差不齐,少数仲裁员办案质量较低;同时仲裁员队伍构成复杂,缺少有办案经验的专业人员,提高仲裁员素质是当务之急;其次,财政经费保障不足。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施行,其中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保障目前,部分地区财政保障不到位,*市政府未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拨款标准,因此部分地区办案场所不达标,基层调解组织聘请司法所的免费律师开展工作,没有其他工作经费来源,没有调解员补贴等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再次,

13、工作制度不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在讲话中指出:“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制度来源于办法,局部性办法可以上升为全局性的规定。”目前,*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不健全,法律的刚性和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结合不够,基层缺乏创新精神,不注重经验的总结,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的制度建设还存在空白点。三、展望“十四五”时期主要工作任务国家“十四五”规划建议第一次提出“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十四五”规划纲要第一次将“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写入党中央重要文件;第一次将加强调解仲裁服务设施建设列入“改善民生行动计划”专栏,这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恢复和

14、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建立以来首个基础建设项目;同时将“劳动人事争议”列为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重要影响的社会矛盾之一;“十四五”时期,我市经济环境总体向好,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市政府高度重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能力建设”作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72号)一项重要内容。以上,都是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在“十四五”时期迎来的重大发展机遇。“十四五”时期,*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把握机遇,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为主线,开展以下几项工作:(一)加

15、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妥善处理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当前,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甚至群体性事件多发,国际金融危机时期“抱团取暖”形式趋缓,因加薪引发的“跟风申诉”趋势加强,造成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触点多、燃点低、冲突性增强,处理难度加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容易发展成集体停工、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十四五”时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妥善处理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要求我们一方面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处机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将社会管理重心下移,要求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遇到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要及时了解情况,及时上报,及时安抚当事人情绪,及时组成专门处理组织,及时妥善

16、处理争议,夯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另一方面要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的社会服务能力,全方位的体现维护法律尊严的“刚性”,和加强化解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柔性(二)加强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实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院率全覆盖2011年初,辽宁省人社厅下发关于印发辽宁省仲裁院建设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1)60号),通知规定将20112012年定为全省仲裁院建设年。*市以此为契机,全面开展仲裁院建设年活动,推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十四五时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开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各地区要加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步伐,在2012年底前实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院率的全覆盖。(三)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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