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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遴选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突出重点、集中治理、健全机制、持续改进”的工作思路,将抗菌药物采购目录遴选工作作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内容,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优化抗菌药物临床品种结构,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有效遏制细菌耐药;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和用药安全,实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抗菌药物的工作目标。二、工作原则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
2、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国国家处方集、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技术规范,加强抗菌药物的管理。2、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药剂科应当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严格控制本机构购用抗菌药物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药品不得重复采购。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周期原
3、则上不得少于一年,并于每次调整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经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的数量和种类。3、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
4、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1/2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备案;更换意见应当经药事管理讨论通过后执行。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4、因特殊治疗需要,需使用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药剂科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
5、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医院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应当每半年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三、工作方法(一)根据我院临床用药特征和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即: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该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加以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的;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二)由药事管理成员和临床科室主任组成抗菌药物遴选小组(简称遴选小组)。由遴选小组成员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对我院已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投票遴选出抗菌药物采购目录。(三)抗菌药物遴选小组每年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和耐药性变迁调整抗菌药物采购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