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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科入院评估制度为准确评估患者入院时的病情,确保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能及时入院治疗,确保不需住院的患者不会因程序缺失而被强制收治,特制定本制度。一、对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或行业学会制定的标准。二、对就诊患者,由接诊医师详细采集病史,详细进行精神状况检查,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病史和详细的精神健康状况检查为依据,可选用合适的量表评定来辅助诊断。三、除个人自行自愿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由近亲属陪同就诊,可以对其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
2、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人员陪同就诊,可对其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四、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建议其留院观察,并在3日内作出书面诊断结论。五、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其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或者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六、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患者同意住院治疗的,可由患者本人办理住院手续。对拒绝住院治疗的患者,应经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签字同意,方可办理入院手续,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人员签字同意,方可办理入院手续。七、患者办理入院后,主管医师了解患者在院外的行为状况,特别注意患者有否冲动行为、自伤自杀行为、外跑行为,及患者的饮食状况、躯体状况等,根据情况作出初步评估,并在入院医嘱中开具相关处理措施,如防自伤、防外跑、防冲动等。八、护士对新入院患者详细采集病史,并填写好首护单。对已开具精神科“三防”和特殊饮食的患者,护士记录在病人一览表上,班班相交,各班注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