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精神科转院、转科、出院制度(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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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科转院、转科、出院制度1、因限于医院技术水平、设备条件或患特殊疾病,诊治困难或不宜在本院继续治疗者,经科内讨论,由科主任提出,报请医务科或主管院长批准,并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2、患者(包括门诊患者)需转外地医院治疗时,应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申请,填写转院病历,科主任同意签字后,经医务科或主管院长批准。但急性传染病、麻风病患者,不得转外省、市治疗。3、如患者转院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暂留院内处置,但必须向患者或加速履行知情告知并签字,待病情稳定或采取相应措施,在保证途中生命安全情况下再行转院。较重患者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转院时要办理出院手续,并将病历摘要或出院

2、小结随患者转去。4、患者入院后因病情诊断或治疗方案变更需转入其他科室,经转入科会诊同意,由转出科护理人员通知住院处办理转科手续,经治医师写好转科记录,按联系时间转科。转出科需派人陪同到转入科,并向值班医师交代病情。转入科医师及时检查处理患者,书写转入记录。5、患者或其家属要求转院或转科时,要全面权衡并尽量满足其要求,如确因病情危重不能转运,要向家属详细解释并取得同意和签字。如家属坚持转院,应向上级医师或主任报告,并在病历记录中及时记载,请家属签字后同意转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留或收治非本专业范围的危重患者。6、出院由经治医师提出,主治医师或主任(副)医师同意后,于出院前下达医嘱,于出院当日完成出院记录和病房结账并通知住院收费处。患者出院时,医师应向患者交待出院后注意事项,并征求患者对医院工作的意见。出院患者带药以1周剂量为限,带药品种不得超过4种,由主治医师开临时医嘱,由当班护士至中心药房取回交给患者,外地患者可适当放宽药量。7、医保患者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8、按照相关规定对出院患者进行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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