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教育系统领导干部任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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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麴言名倭旗寻干部修用老核管理均行次怯(弑依)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育系统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激励竞争机制,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组部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综合单位及全县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下称校(园)领导干部(科级干部除外)。第三条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依法依规、从严管理,坚持鼓励激励、能上能下、约束惩戒相结合,注意体现中小学教育的基础性、办学的公益性、育人的长效

2、性、岗位的专业性等特点,公平公正地对待、评价和使用领导干部,充分调动领导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第四条教育局党组负责县直校(园)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中心校下辖教学点、幼儿园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由中心校充分征求教师意见,按程序报局党组审核批复后予以任用。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五条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能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五)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应

3、的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第六条工作业绩特别突出,受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表彰的,可适当放宽任职条件和资格。第三章岗位和内设机构设置第七条设置原则。校(园)岗位和内设机构设置坚持保障教育教学工作发展需要,坚持精简高效、因校制宜、符合实际。第八条设置标准。局机关、综合单位按照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文件执行。基层校(园)根据类别、规模、学段,合理设置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确保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原则上设校(园)长1人、副校(园)长1-4人。群团组织负责人由局党组提出选用意见,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

4、理。内设机构设置坚持从严控制,一般设党(政)务办公室、教导(保教)处、政教处、总务处、信息中心等,确因工作需要增设内设机构的,须经局党组同意后方可设立。校(园)党组织书记、校(园)长需分设的或书记、校长由一人担任的及需设立专职副书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选拔任用第九条教育局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选拔任用工作启动意见,在征求意见建议、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核、集体研究、出文任命等有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第五章任期和交流轮岗第十条校(园)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校(园)长任职满三年,副校级干部和中层干部任职满六年,一般应当交流使用。因工作特殊

5、需要的可以适当延长任职时间。第十一条教育系统校(园)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体现学校办学规划、课程建设、教学质量、德育建设、教师队伍、管理创新、安全稳定和党的建设等内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具体内容应当充分听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家长等方面意见根据学校实际确定。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第十二条交流轮岗(一)交流对象: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局机关、综合单位、县直校(园)中层以上相关人员从一个岗位交流到另一个岗位;或从一个单位(学校)流动到另一个单位(学校)。原则上每年交流比例不低于

6、符合交流条件干部的30%o(二)交流轮岗条件:机关副股级以上、高职中中层以上、综合单位副职、基层学校副校级以上领导干部满一个任期即可交流轮岗;综合单位及基层学校中层人员满一个任期即可交流轮岗。同一单位(学校)党政正职分设的一般不同时异地(校)交流,基层单位(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同年异地(校)交流原则上不超过班子成员数的30%。第六章考核评价第十三条考核评价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第十四条考核评价范围为综合单位、县直校(园)班子成员及各教学点负责人。综合单位、县直校(园)班子成员的考核评价由教育局组织实施;中心校下辖校(园)长及其他干部的考核评价由中心校参考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校(

7、园)长考核评价按照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办法,从综合评价、办学满意度测评、业绩成果评价、工作履职考核等四方面进行考核,由教育局党组成立专门考核工作组,每年进行考核评议,具体如下:(一)民主测评。召集全体教职工,在校(园)长工作述职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被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二)个别谈话。主要了解被考核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谈话对象为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教师代表。(三)工作业绩。考核组依据蒲城县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履职考核评分细则,从领导责任、教育教学、日常管理、教学质量、工作实绩、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负面清单等七方面对被考核校(园)长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四)组织评议

8、。局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股室负责人结合工作实际,对校(园)长工作完成质量以及一学年来的综合成效进行评议。局机关、综合单位及校(园)其他班子成员考核评价参照评分细则执行。第十六条依据以上考核项目得分计算出校(园)长的考核总分,按总分排名和有关现实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优秀为20%、称职为65%、基本称职为10%.不称职为5%o因业绩突出,校(园)以及校(园)长个人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或教育教学成果以及办学经验被市级以上教育部门推广的(具有正式文件),经研究决定可确定为优秀等次。校(园)长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或记大过及以上行政处分,校(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群体上访事件、重大负面舆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情形的,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以上确定的优秀等次和不称职等次不占考核结果相应比例。第十七条考核结果使用校(园)长考核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可进一步提拔使用;其他班子成员考核评价为优秀的,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校(园)长和班子成员连续两年考核评价评为基本称职等次及当年评为不称职等次的进行组织处理。本暂行办法由教育局党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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