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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XXXXXXXXXXXXXXXXXXX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分包商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各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XXXXXXXXXXXXXXXXXXX工程范围内所有材料和施工,以及各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各方约定如下:具体保修内容:木工程施工图所示的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即除上述质量保修范围外,各方另行约定的保修项目为:二、质量保修期各方根据建
2、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 .本工程保修期为2至;2 .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如下:其他项口质量保修期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口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分包商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保修,分包商未及时保修或保修后再次发生质量问题,业主有权委托第三方予以修理,因此发生的维修或对第三方的赔偿费用直接从保修款中扣除。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分包商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业主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
3、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分包商实施保修。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业主、总承包商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以及因质量问题产生的赔偿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约定1、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租金损失、装修损失等),分包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赔偿责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分包商应予赔偿。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2、保修期届满前发生的延至保修期届满时仍未解决的质量问题,分包商仍应继续承担保修责任,同时业主有权推迟向分包商支付保修金,直至相关问题全部解决并经业主验收合格,业主对此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3、分包商保修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通讯地址:上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如发生变更,分包商应在2日内书面通知业主,否则由分包商承担全部责任。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各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业主:(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总承包商:(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分包商:(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