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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试用及转正管理办法第一条员工招聘结束,被录用人员到人力资源和用人单位(部门)报到后即进入试用程序。第二条试用员工上岗前,由人力资源部和用人单位(部门)负责进行岗前培训,人力资源部侧重培训公司的企业文化、规章制度等,用人单位(部门)侧重于培训专业知识、技能技术、安全等。第三条试用员工试用期为一至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第四条员工试用期间,人力资源部和用单位(部门)负责对试用员工进行跟踪指导和考核,并将考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公司领导,考评结果作为其
2、转正的依据。第五条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达到其他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时,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第六条试用员工试用期满后,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提交转正申请,填写新员工转正申请书,尔后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公司领导逐级审核,并形成按期转正、延期转正等意见,人力资源部最后将意见反馈给试用员工。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才或特殊人才的试用期及转正,由总经理办公会或公司领导议定,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员工转正后,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按正式员工的待遇享受浮动工资、保险等相关福利。第九条本办法修改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