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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县级以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2、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管理活动,不代替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细则。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监督,履行监督职责。第四条本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仝总站守卡布入也O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3、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第五条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践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二章机构及人员要求第六条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条件。(一)监督机构应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明确;(二)监督机构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
4、全防护用品,保证监督工作需要的经费;(三)监督机构应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四)安全监督人员数量配置满足工作需要,土建、机械、电气等专业人员结构比例合理,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五)安全监督员应具有土建、机械、电气或安全管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及两年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六)安全监督员应熟悉掌握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熟练掌握并运用相关行政措施;(七)安全监督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A)安全监督员应经住房城乡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员证。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监督机构
5、,其监督人员还应取得行政执法证书。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住房城乡建设厅每三年对市(州)级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一次。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对县(区)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一次,考核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第三章监督内容、流程第八条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抽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四)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开展情况;(五)责令整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对判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6、建设工程应作出停工整改、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六)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移交执法部门;(七)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第九条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查验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交的保证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包括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基本信息);(二)制定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S)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四)评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五)整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7、。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前,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保证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以下资料进行查验,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踏勘:(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信息表(附表1);(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附表2);(三)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五)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第十一条需要现场踏勘的,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施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按照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现场踏勘表(附表3)进行现场踏勘。经现场踏勘不合格的,应立即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安全生产条件现场踏勘。安全生产条
8、件现场踏勘不合格的施工现场不得动工。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结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附表4),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抽查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应根据项目规模和形象进度确定抽查频次,原则上每2个月至少抽查1次。房屋建筑工程在基础、主体、装饰每阶段抽查次数各不少于1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独立报建的装饰装修工程和安装工程抽查次数不少于2次;(二)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对重大节假日、汛期、高温、冰雪天
9、气等重点时段,应适当增加抽查次数;(三)监督机构应将重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抽查内容。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前,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人员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参加交底的人员应在施工安全监督交底会议记录(附表5)上签字。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有权进入施工现场,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员证等有效证件,并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并填写施工安全
10、监督抽查记录表(附表6)。对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7);对安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附表8),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依法移交执法部门处置。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形成在线监督过程记录和监督档案。第十五条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全面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明
11、确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收到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附表9)。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四章中(终)止及恢复监督第十六条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并经查验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表10)o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中止
12、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第十七条中止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及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并经查验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表11),对建设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笫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完工,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及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
13、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表12),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第十九条对停工或完工超过一个月,建设单位未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可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经查实确已停工或完工的,监督机构可向建设单位下发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等标准规范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并在办理终止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监督机构根据项目规模及实
14、际情况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结果复核13次。监督机构结合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情况,结合项目自评结果,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价书(附件13)。综合评分二各次自检自评结果的最终算术平均值+加!(减)分,总分不得超过IOO分。第二十一条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安全文明施工加(减)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工程项目责任主体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安全自检自评的,每次减1分;(二)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被监督机构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每次减1分;(三)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督机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的,每次减2分;(四)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受到市(州)级住
15、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减3分;受到通报表扬的,每次加3分;(五)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受到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减5分;受到通报表扬的,每次加5分;(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减(15死亡人数X5)分,且不超过40分。针对同一违规事件以最高分值进行扣减,不累加。第二十二条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分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的基础,也可作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依据之O第五章应急管理及投诉处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人民政府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级监督机构应督促建设工程项目完善应急预案并与之相衔接;加强与公安、应急管理、气象、医疗救护等部门对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监督机构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组织事故抢救,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监督机构应参与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处理建议,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督促事故责任单位进行整改。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事故发生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整改措施全面落实。第二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件地址等反馈平台,公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