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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队运动员商业开发合同甲方(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乙方(运动员):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运动员商业开发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 .定义1.1. 商业开发:本合同所称“商业开发是指,因商业目的使用乙方的肖像、姓名、签名及其复制件、声音等以及其他与乙方人格和身份有关的各种标识所进行的商业推广和宣传等活动,包括拍摄广告、制作各种电视节目和录音节目、制作或出版各种图书及音像制品、出席现场活动等。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约定同样适用于乙方参与公益活动有关事宜。1.2. 国家队运动员:本合同所称“国家
2、队运动员”是指在特定项目中国国家队或国家集训队参加训练或比赛的运动员。特定项目:请填充。2 .商业开发范围2.1. 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以国家队运动员身份和以个人身份的商业开发权均归甲方所有。2.2. 上述“国家队运动员身份”指:直接宣称或表明;穿着国家队队服;使用国家队的有关标志;代表国家队参加各种训练、比赛;代表国家队参加各种公共活动;其他可以使人合理地推断出其为国家队运动员的情形。3 .合同期限3.1. 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起(含当日)至年月日(含当日)止。3.2. 合作期限届满前或届满时,双方可协商续延期限。3.3. 本合同期限终止后,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国家队运动员身份有关的商业开发活动
3、。4 .收益分配4.1. 商业开发收益由甲方统一收取,并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4.2. 乙方有权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获取商业开发收益;甲、乙双方可就收益分配的具体事宜另行达成书面补充协议。5 .商业开发安排5.1. 甲方5.1.1. 甲方应当为乙方商业开发积极提供引导和帮助。5.1.2. 甲方为乙方安排的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必须有利于训练竞赛任务的完成,有利于运动水平的提高和项目发展,不得影响国家队正常的训练竞赛秩序和运动队管理工作。5.1.3. 甲方为乙方安排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以及国家队管理制度。5.1.4.
4、 商业开发活动应当遵循中国奥委会及国际奥委会市场开发计划,保证上述计划不受任何其他商业开发活动的影响。5.2. 乙方52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甲方其本人之前已经进行的商业开发活动和相关合同的签署情况。前述商业开发合同与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安排乙方签订的商业开发合同发生冲突的,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共同与第三方协商解决。5.2.1. 乙方不得从事与运动员身份、体育行业特点或项目特点不相符、有损国家队和运动员形象的商业宣传和推广等活动,不得为烟草、酒类产品和企业做宣传推广。甲方也不得安排乙方从事上述活动。523.在本合同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以任何名义(包括以本人名义)、任
5、何方式,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商业开发合同、参与任何商业宣传或推广活动;6 .商业开发流程6.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商业开发。62如有与乙方有关的商业开发事宜,甲方应当及时将合同内容告知乙方,并通知乙方做好签约准备;6.3. 乙方有权知悉与自己有关的商业开发合同内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6.4.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签约准备通知亲自签订有关商业开发合同,或向甲方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甲方代为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书内容由甲、乙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另行协商确定。7 .其他权利义务7.1. 甲方的开发应维护乙方的人格尊严、名誉和荣誉;由于甲方原因给乙方形象、名誉、荣誉等造成损害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法律责任。7.
6、2. 乙方应当全力投入训练和比赛;国家队以及国家队运动员的主要任务应为认真完成各项训练竞赛任务,为国家和集体争取荣誉。7.3.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协商、仲裁(或诉讼)期间,乙方仍应尽全力进行训练或参加比赛,甲方仍应全力维护乙方的相关利益。8 .保密8.1. 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能向任何人泄露由于签订、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乙方隐私及其个人信息,但为维护乙方合法权益而聘请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乙方商业开发事宜的情形,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8.2. 乙方应当保守因签订、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甲方商业和技术秘密。9 .合同变更与解除9.1. 合同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进行延期、变更或解除
7、。9.2. 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提前解除合同,包括不得以法律规定的任意解除权名义解除,否则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本合同专门约定的解除条件除外。9.3. 合同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双方均有权提前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1)乙方因其他原因离开或被调离、调整出国家队的。(2)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依据上述约定解除时,除按合同约定正常结算解除前的费用以外,解除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10 .违约责任10.1.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2%(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0.2. 乙方逾期未参与合作的,
8、每逾期一天,应按人民币(大写)(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应向乙方支付的收益分成中扣除该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03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本合同中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鉴定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维权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11 .其他约定11.1. 不可抗力11.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
9、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11.1.2. 不可抗力的后果:(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5)迟延履
10、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11.2. 部分无效处理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11.3. 不得转让义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应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12 .合同联系方式12.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同意以本合同(含附件)中列明的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邮件)作为指定联系方式。12.2.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12.3.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
11、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12.4. 本合同(含附件)列明的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12.5.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12.6.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13 .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14 .附则14.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
12、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14.3.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签订时间:年月曰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确认: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条款及内容,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全部内容向乙方进行详细解释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责任条款、开发安排条款等。乙方完全了解且同意履行本合同全部内容,接受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及风险。乙方(签名):本人(父母姓名),身份证号一,为乙方之(与乙方的关系),是乙方的监护人。本人特此声明如下:本人是乙方的监护人,本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同意乙方与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本人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条款及内容,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全部内容向乙方进行详细解释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责任条款、开发安排条款等。监护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