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界定及虚假国企识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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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国有企业界定(-)相关法律法规梳理(二)国有企业界定的不同视角二、虚假国企信息识别(一)显型虚假国有企业(二)隐型虚假国有企业三、虚假国企监管要求(-)完善内部制度(二)多向纠错措施(三)河南省相关监管规定近年来,国际国内局势风云变幻,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顶梁柱”和“压舱石”作用愈发凸显,国有企业、国资色彩、国有控股等关键背景信息正成为交易对手的主要信心来源。然而一些虚假国企的出现,扰乱了经济社会的秩序,虚假国企已经成为影响正常商业交易的“搅局者”,同时这也对正规国有企业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鉴于以上原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曾于2023年10月22日、2023年9月2

2、0日分两批公布假冒中央企业名单,涉及528家虚假央企。在商业行为中如何识别虚假国企信息以及作为监管部门如何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显得尤为重要。国有企业界定(-)相关法律法规梳理1产权出资纬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该纬度下,国有企业的涵盖范围最为广泛。2 .工商登记纬度依据1998年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该规定对于

3、国有企业的定义明显范围更窄,是在企业工商登记和统计范畴的纬度下形成的特殊定义。3 .基金管理纬度2012年6月14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出台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指引中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该指引所称“国有企业”,系指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4 .上市公司纬度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等也定义国有股东为:国有全资、国有持股50%以上、国有关联持股50%以上且其中之一为大股东等。5 .国资

4、交易纬度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在6的基础上增加了一种情形:持股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国有企业界定的不同视角1监管视角综合来看,从监管视角应该从两方面来界定国有企业:(1)从企业资本构成的角度看,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法颁布前的非规范公司和公司法颁布后注册的国有独资公司、多个国有单位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从企业控制力的角度看,包括国有绝对控股(控股超过50%)和国有相对控股(控股50%)的企业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

5、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2.商业视角我国多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虽然都对国有企业有明确的定义,但各自对国有企业的定义性的描述并未统一,这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目的不同造成。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我们在商业生活中所称的国有企业应当属于广义上的国有企业,未严格区分国有企业与国有参股企业。这也就会造成虚假国企有可乘之机扰乱市场秩序。二虚假国企信息识别(-)显型虚假国有企业1 .工商股东登记类型主要通过在工商注册登记或者变更流程中,伪造提交文件,欺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国有企业作为新设公司的股东进行注册。从而在商事外观上成为“国有企业”。在识别该类型的国有企业时,应重点关注被冒名股东。因被冒名股东

6、是正规国有企业,一般有着比较完善的企业合规程序和国资产权登记程序,通过查询被冒名股东的对外投资信息、组织架构信息等一般可以妥善识别。例如,2018年5月,中核恒通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将其股东由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储沈阳公司,其提交的有关中储沈阳公司的营业执照、转让协议、股东决定及相关印鉴均系伪造。中核恒通公司及其设立的各级子公司对外宣称“国资系”“央企控股”等,均与中国诚通集团无关。同样的类型还有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均是民企冒充的央企的典型。2 .企业名称”类型该类型的虚假国企往往通过注册“中字头”、“省字头”字号或者与被冒名国企相近似的字号来进行“碰瓷”,

7、并同时采取虚假宣传的手段混淆视听,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在商事领域只要注重背景调查,关注工商注册信息,识别难度较小。例如,2018年2月,中核集团有限公司官网发布关于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声明称,中国华宇非中核集团出资设立的公司或企业。中国华宇设立的各种冠以“中核”字号和号称中核下属公司的企业或机构,均未经过中核集团批准。再如,吉林省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常自称“省文投”,但经查询工商注册信息,所有股东均为自然人,其公司主营业务为P2P,并涉嫌非法集资,属于典型的“碰瓷”行为。同样的企业还有郑州市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郑州市国资委发布的国企名录上,并没有发现该企业。(二

8、)隐型虚假国有企业顾名思义,隐型虚假国有企业相对于显型虚假国有企业更难以识别,仅通过商事外观将该类型的虚假企业快速的识别出来已经比较困难,需要借助国资监管的力量。1股权代持类型民营企业将部分存量股权名义上转让给国有企业,但是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和股份代持“双层协议”,明确约定标的企业仍由民营企业实际控制并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国有企业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不按照名义持股进行分红,只收取管理费等类似的费用。2 .虚假合资类型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名义上按比例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但是实际上通过协议约定,全部或者大部分出资由民营企业负责,国有企业不出资或者出资严重不符。国有企业允许合资公司使用其相关字号,但是

9、不参与实际管理,只收取管理费等类似费用。3 .挂靠经营类型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不存在任何实际出资关系,亦未注册新的合资公司,但民营企业冠以被挂靠国有企业的字号以及授权、资质等对外经营,国有企业仅收取管理费等类似费用。该类型曾经常见于建筑工程企业领域,借用资质、挂靠经营、包干经营等不仅属于违反国资监管的规定,还可能存在着其他更严重的违法后果。三虚假国企监管要求(-)完善内部制度1国资监管部门、相关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国有产权登记制度、工商登记巡查制度、合资经营管理制度等。同时各层级国有企业应该全面梳理与民营企业合资合作情况,核查相关协议、合同、公司章程等,梳理国有企业资质、名号等授

10、权使用情况,查询对比工商登记信息,结合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等部门的相关线索,全面梳理排查各类问题。2.同时要建立完善多级联合公示制度。自2023年以来,不仅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加大打击假冒国企的力度,并向全社会通报了两批虚假国企的名单。2023年4月,国资委、公安部及市场监管总局又联合发布了打击假冒国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针对“非法将国有企业注册为股东”等典型假冒国企行为开展了专项打击活动。各地方国资委、其他行政机关以及大型国有企业应当响应国家的号召,建立定期公示制度,通过定期自查和多渠道巡查,主动披露相关信息。(二)多向纠错措施对于梳理排查出的各类显型和隐型冒用国有企业名号、资质问题,应当:1

11、 .对内制定清理整顿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明确完成时限,对于股权代持或虚假合资,尽快解除相关协议、退出名义股权,及时办理工商变更。对于挂靠经营,抓紧终止挂靠协议,收回相关授权;2 .对外主动公开发布声明,并合理运用协商、仲裁、诉讼等手段,提起司法诉讼包括提起向违法冒用企业和个人提起民事诉讼、向违规办理登记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等,分类维权、分步挽回损失;3 .对于涉嫌违法范围的行为,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向公安部门报案,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河南省相关监管规定河南省政府国资委于2023年向省属企业发布了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开展民营挂靠国资问题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豫国资产权20237号

12、)。这是河南省政府国资委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系列清理“假冒国企”通知的具体措施。该通知的标题虽然是“民营挂靠国资”的主体,但其内容对整治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股权代持类型、虚假合资类型、挂靠经营类型、假冒国企类型。其具体列举类型基本上涵盖了上文所述显型虚假国有企业的隐型虚假国有企业类型的内容。通知中指出省属企业不仅要在专项行动中全面梳理排查和分类清理整顿,更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严防虚假国有企业现象隐形变异、反弹回流,对此类问题“零容忍”,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严肃追责问责。同年,河南省政府国资委发布的关于深化省管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国资规20232号)第(十三)款,明确具体工作任务:“长期不分红甚至亏损的参股股权清理”、“通过股权代持或虚假合资等方式被民营企业挂靠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重要任务”等。该意见的主要内容是针对省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但是却同样对虚假国有企业的治理做出了常态化的要求。虚假国企信息识别和监管制度的建立是维护我国国有资产安全、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环节。随着我国经济领域简政放权改革的深入,便利的市场制度必然会活跃我国各个经济主体,但是与虚假国企类似的现象也必然会涌现出来,及时的建立完善的制度,通过制度的手段去预防和纠正也将是必然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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