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章程和程序规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章程和程序规则.docx(10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章程和程序规则2016-05-25章程序言国际电工委员会根据1904年9月圣路易(美国)国际电工大会上,政府代表团所做决议*成立的。第一个章程于1906年在伦敦举行的第一次会议上起草,1908年通过,并于1949年、1963年和1974年作过修改。现章程代替1974年的版本。第一条名称本组织的名称是国际电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缩写名称是“IEC。根据瑞士民法第60条,本组织是法人社团。笛一攵士匕TEC的宗旨是在电学和电子学领域中的标准化及有关事物方面(如认证)促进国际合作,增进国际间的相互了解,IEC通过出版包括国际标准在内的出版物实现这一一匕示日C第三条委员会所
2、在地委员会所在地由理事会决定。本章程发布之时,委员会所在地在瑞士日内瓦。第四条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委员会可与其他国际组织就共同关心的事物进行合作。委员会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根据两组织的共同协议决定合作的条件,职责的划分和活动的范围。第五条成员任何一个愿意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国家均应成立本国的国家委员会。国家委员会在委员会活动领域内全权代表国家利益。只有同意遵守本章程和所附议事规则的国家委员会才能成为委员会成员。接纳新成员由理事会投票表决。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国家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和议事规则,成员国有权参加委员会的一切活动。国家委员会要保证:1)促进委员会宗旨;2)支持委员会的工作:3)以透明的
3、方式,尽最大可能在本国和地区标准申采用委员会国际标准。第六条权限国家委员会在理事会上或通信投票表决作出的决定就是委员会的决定。每个国家委员会只有一票表决权。第七条委员会的组织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全体大会)(第八条)。委员会组成还包括执行和顾问机构以及委员会官员(第9至18条)。委员会官员由主席,上届主席或当选的下届主席、副主席、司库和秘书长组成。一般情况下,当选官员的任期从当选的下一年的1月1日开始算起。为实现委员会的宗旨,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机构或任命其他官员。第八条理事会委员会由理事会掌管。理事会由下述人员组成:a)委员会主席;b)国家委员会主席;c)上届主席或当选的下届主席
4、:d)委员会的前任主席;e)委员会副主席;f)司库;g)秘书长。只有国家委员会主席或正式授权的国家委员会主席代理人才有投票权,但在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的情况下,委员会主席可立即投决定性的一票。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应委员会主席或1/5以上全体国家委员会主席和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可以在休会期间召开会议。理事会会议的完整记录应有中央办公室保存,会议纪要应发送给所有国家委员会。第九条管理局理事会的决定和政策在管理局的监督下执行。管理局由下述人员组成:a)委员会主席;b)上届主席(或当选的下届主席);c)司库;d)秘书长。管理局应委员会主席的邀请,每年至少开4次会。第十条总政策委员会总政策委员会是理
5、事会的顾问委员会。它由下述人员组成:a)委员会的全体官员;b)委员会主席提名由理事会指定的6名理事会成员。总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跟踪委员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总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对送交理事会的提案提出建议。总政策委员会应委员会主席的邀请,每年至少开2次会。第十一条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代表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的技术工作。执行委员会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技术工作正常和快速进行。对内负责任命技术委员会主席和秘书处。执行委员会由下述人员组成:a)委员会主席;b)由理事会选出的12个国家委员会所指派的12名成员;c)上届主席或当选的下届主席;d)委员会前任主席;e)委员会副主席;f)司库;g)秘书长。只有按b)款
6、指派的12名理事会成员或正式授权的代理人有表决权。但是在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的情况下,委员会主席可当即投决定性的一票。委员会主席将邀请向执行委员会提出提案的国家委员会派代表参加该提案的讨论。上述b)款所选成员任期6年,每2年的年底改选其中的1/3。获选成员的任期从当选的下一年的1月1日开始算起。执行委员会向理事会报告它所作的一切决定。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但应委员会主席或4名指派成员的要求,可以在休会期间召开会议。执行委员会会议的完整记录应由中央办公室保存,会议纪要应发送给所有国家委员会。第十二条主席主席任期3年,不能连选连任。主席任期期满时,当选主席(见条款13)则成为主席。主席任期期
7、满后,作为上届主席,保留委员会官员的职能,任期2年。主席的职责是:a)主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管理局和总政策委员会;b)投决定性的一票(必要时);c)代表委员会;d)对理事会提交给他的事物作出决定;e)理事会休会期间当需要时来取必要的措施。主席可以请任何其他官员代行他的部分职责。在主席不称职时;上届主席或当选的下届主席应作为执行主席主持工作。第十三条当选主席委员会当选主席应根据第二十三条程序2选举产生。选举在现任主席任期的第2年举行;当选主席在任职1年后,成为主席。第十四条副主席副主席的名额应由理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3名。通常国家委员会应根据第二十三条程序2,每年选举1名副主席。如果某位副主席
8、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完成他的任期,则应立即选一位新的副主席,完成余下的部分任期。新的副主席有连选连任资格。副主席任期3年,并有连选连任一届的资格。第十五条司库司库应根据第二十三条程序2选举产生。司库任期3年,并有连选连任一届的资格。司库的职责是:a)指导中央办公室有关所有财政事物;b)根据秘书长提供的指示,向理事会提出财政预算;c)就年度财政审计报告向理事会提出评论意见。司库应留任到他的接替者被任命。司库不称职或辞职时,委员会主席应在选举新司库之前指定另一名官员作为执行司库。第十六条秘书长秘书长是委员会的首席执行官员,由理事会任命并根据理事会的旨意主持办公室工作。作为管理局的一员,秘书长在管理局的
9、监督管理下贯彻执行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的指示,主管中央办公室的工作。秘书长可以参加所有会议但无表决权。第十七条中央办公室中央办公室设在委员会所在地(第三条),由委员会所需要的职员组成,并在秘书长主管下进行工作。第十八条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会的技术工作逼过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进行,每个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负责处理一个特定的课目O技术委员会经过理事会批准后,由执行委员会建立或解散。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理事会批准出版的IEC/ISO导则,把它的部分工作范围委托给分技术委员会。如果满足下述条件,执行委员会可以设立新技术委员会:a)根据IEC/ISO导则提出建立新技术委员会的提案;b)中央办
10、公室已征询了所有国家委员会的意见;c)投票的国家委员会中,有2/3多数赞成;d)至少有5个国家委员会表示积极参加;e)工作范围己明确定义。所有国家委员会有权参加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活动。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只有经过执行委员会的批准才能修改或补充。每个技术委员会都设有由执行委员会任命的主席和秘书处。第十九条财务委员会的收入来自国家委员会向中央办公室交纳的年度会费,销售出版物以及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来源。各国家委员会交纳的会费不尽相同。每年理事会应确定预算,包括国家委员会下一年度的会费在内,于11月1日前通报各国家委员会。委员会的财政年度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年4月1日前秘书长应向各国
11、家委员会提交经职业审计员充分查证,并由主席和司库签署的上一年度的决算。委员会的债务只由委员会的固定资产担保。每个国家委员会在这类债务上的财政责任不超过其应交的年度会费。第二十条语言委员会的语言是英语、法语和俄语。第二H一条委员会的出版物和文件委员会可以发行理事会认为有助于实现委员会宗旨的任何出版物或文件。对于技术工作的出版物和文件应按理事会批准出版的IEC/ISO导则的规定发行。第二十二条程序规则与章程保持一致性的程序规则的修改应按第二十三条程序1进行。第二十三条批准程序理事会可以用2种不同的程序作出决定。程序1:适用于接纳新成员(第五条),修改章程(第二十五条)和修改程序规则(第二十二条)。
12、依照程序1,付诸表决的提案由中央办公室分发给所有国家委员会。要求国家委员会在中央办公室寄出投票表决提案信函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中央办公室,说明是否赞成已经送交给他们的提案。除非1/5或更多的委员会成员投反对票,否则提案通过。程序2:适用于除程序1所属情况和解散委员会(第二十六条)之外的理事会所作的其他决定。依照程序2在理事会上,提案获会议代表和投票的简单多数赞成即可通过。一通过信件,在3个月的投票期,提案在中央办公室收到的投票中获简单多数赞成票,即可通过。第二十四条法律规定对本章程和程序规则中未提及的问题应依据委员会所在地的国家法律处理。第二十五条章程的修改修改章程的提案应至少在研究该提案的理事
13、会开会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中央办公室,由中央办公室把提案的复印件发给各国家委员会。如果修改章程的原提案或在会议上修改后的提案被理事会批准,则应按第二十三条程序1发给各国家委员会投票表决。中央办公室应向国家委员会报告表决结果。第二十六条委员会的解散提出解散委员会的提案需要获得1/4以上全体成员的支持。对提案的表决应以通讯投票方式进行。成员应当在投票单寄出之日起3个月内对提案作出答复。当全体成员的4/5以上赞成时,解散委员会的提案才能通过。万一解散委员会,理事会应决定处理委员会固定资产的方法。程序规则第一款成员身份希望成为委员会成员并且按章程第五条建立的国家委员会应向中央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以
14、便发给各成员国家委员会,按章程第二十三条投票表决。每个国家委员会应同意交纳2年的会费。如果它要退出TEC,应至少提前1年通知中央办公室,并从下一年的1月1日起生效。己有2年末交清会费的国家委员会的会籍将被中止直至会费交清为止。会籍中止期间,该国家委员会无权占有理事会席位,无权收到委员会文件或出版物,无表决权。会籍中止5年的成员则被认为退出委员会。第二款理事会理事会会议的日期和地点由理事会在会议上或通过函件确定。陪同理事会成员(参加会议)的专家不得超过3人。委员会主席可以自行决定或根据-国家委员会至少在理事会会议之前2个月提出的书面要求,邀请观察员参加会议。中央办公室应在会前3个月之前将会议通知
15、,议程和所需文件发给各国家委员会。末列人议程的任何其他事项经到会成员的多数同意后,可以予以讨论。半数成员出席会议即构成法定人数。不允许委托投票。委员会主席一般不投票,但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目相等时,主席应决定采取的措施。弃权不算作投票。可以请各国家委员会通过信函对某一问题进行表决。投票单上应标明中央办公室根据章程规定受理投票的截止日期。投票单由中央办公室寄出,要保证各国家委员会在发出1周内收到。理事会的决定应通报各国家委员会。第三款执行委员会12个授权提名执行委员会成员的国家委员会应由理事会选举确定。选举时应考虑地理分布的平衡,技术工作的参与,以及被提名执行委员会任务的人员的资格。不管何种原因,只要国家委员会愿意,它可以自由变换它所提名的成员或代表。但任何变动都应尽早报告中央办公室。每个执行委员会成员可以由专家陪同,但不能超过1名。委员会主席可以自行决定或根据一一国家委员会在会前2个月以前提出的书面要求,邀请观察员(参加会议)。选举受权提名执行委员会成员的国家委员会前8个月,中央办公室应请所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