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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等文件精神,引导全校青年学生深入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使广大学生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增强大学生对社会的适应能力,促进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从而实现其科技文化知识向实践应用能力的转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社会实践管理办法。第一条在学校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校团委统筹全校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开展,各学院负责本系社会实践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生,社会实践活动以“实践育人、突出重点、安全第一”为原则,坚持广泛动员、精心
2、组织、讲求实效。第三条社会实践活动鼓励专业相互结合,校内和校外相结合,平时和假期相结合,组织和分散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重点扶持科研选题和前往老、少、边、穷地区的课题。因考虑安全因素,鼓励本校同学内部组队。第四条根据团中央要求,社会实践活动主要围绕文化、科技、卫生开展社会调查、科研攻关、科技推广、企业帮扶、文化宣传、法律普及、支教扫盲、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勤工助学等各种有益于学生素质培养的活动。第五条社会实践活动分为立项筹备、活动开展、结项评比三个阶段。校团委秉承服务同学的传统,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筹本校社会实践活动开展。第二章活动开展第六条除教学计划安排的教学实践外,各学院
3、、社团组织重点利用假期组织社会实践活动,成员可跨年级、跨专业、跨学院。第七条开展以个人社会实践为主要形式的假期社会实践活动,即学生就近就便组织小分队回到家乡,参观调研、勤工助学、社区服务或依托教学实习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第八条各学院须自行了解本系各团队情况,组织开展实践活动。参加社会实践的个人要做到将社会实践活动与了解国情、服务社会相结合,与专业特点相结合,与课外学科活动相结合,与青年志愿者活动相结合,力争在形式上有创新,在组织上有特色,在内容上有突破,在结果上有成效。第九条活动开展过程中,校团委设立社会实践活动大本营,各学院设立社会实践活动小组,各团队负责人定期将团队活动开展情况上报各小组,由
4、各小组将团队情况整理并上报大本营。第十条各团队在实践活动开展过程中要积极与当地政府、社会团体取得联系,力争把当地作为长期的社会实践基地,建立长效机制。第三章活动内容第十一条重点组织以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为目的,以大学生“三下乡”、“四进社区”、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青年志愿者、社会调查等为主体的社会实践活动。第十二条团(队)社会实践活动实行申报制,经所在学院对实践项目进行论证并做出基本评价,由团总支统一上报院团委。跨系、跨学科的项目由团(队)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该项目的申报。院团委将组织专家评审,择优予以资助。第十三条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及时整理实践活动中搜集的各种资料并作好总结,提交高质量的社会
5、实践报告,院团委负责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成果报告会。第四章活动要求第十四条各级团组织要从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战略高度,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好社会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对重点团(队)选派得力干部和专业教师带队。第十五条要不断丰富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机制。了解基层需求,科学规划项目,增强服务针对性,使更多的学生投入到活动中去,在实践中得到锻炼。第十六条实践过程中,应遵循社会实践守则,扎实工作,讲求实效,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积极维护学校的声誉。第五章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经费来源采取学校、学院和社会赞
6、助三方面共同出资的方式筹集。第十八条学校每年设立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用于社会实践活动。主要用途包括:资助立项的社会实践项目;奖励优秀社会实践团(队)、个人、实践报告等。第十九条学校专项社会实践经费由院团委统一管理,学院团(队)通过团总支向团委上交活动计划,团委将根据材料确定是否对有关社会实践团(队)立项并予以资助。第二十条对于虚报实践经费的团(队),一经核实,将不再考虑予以资助,并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作虚假活动策划或没有开展实践活动的,将追回先期拨付的经费,并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第二十一条各社会实践团(队)要合理使用实践经费,专款专用,账目要清晰、规范,在规定期限内报销。第六章考
7、核及奖励第二十二条为了鼓励更多的学生参与到社会实践活动中去,不断推进我校社会实践活动向前发展,学校将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每年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团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院和组织授予“优秀组织单位”,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队)授予“优秀实践团(队)”,单项奖分为“优秀指导教师”、“先进个人”和“优秀调研报告”等。第二十三条“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和“优秀指导教师”重点针对其在社会实践中的具体表现,由各团总支根据申报条件及评优指标提出建议并报校团委审定;“团体奖”和“优秀调研报告”由专家评审委员会会同校团委根据申报单位的活动方案、活动情况和实践报告按照评审条件和规则确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共青团XXX学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