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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修订说明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国家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地方标准管理,在充分总结现行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一、修订背景现行管理办法自2016年颁布,对于推动我市的地方标准化工作改革,规范地方标准的管理,促进地方标准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近几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新要求,特别是新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也于2023年修订实施,对地方标准工作做出了一定修订,进一步确立了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制定主体,完善了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2、因此,结合当前工作需要及我市的实际情况,对现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二、总体思路修订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以及国家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对地方标准工作的要求,坚持地方标准的立意宗旨,秉承公益标准的基本属性,主要围绕地方标准制定、实施和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注重保持工作连续性,吸收借鉴北京、上海的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实践的经验,紧贴政府对地方标准管理和服务的需求,加强贯彻和实施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力求科学合理、切实可行。三、修订主要内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地方标准工作的发展情况,基本保留了原有的内容,并进一步补充完善。共包含9章53条内容,主要进行了如下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
3、了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增加了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了作为公益性标准的地方标准的性质、范围。落实了地方标准工作“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相关部门职责。二是加强了对制修订地方标准的计划及立项项目管理。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标准制定要求,强调了不予立项情形,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对立项申请的把关,对跨行业、跨领域的立项项目部门之间的协调一致。进一步明确了立项项目完成时限,延期要求以及项目终止的闭环管理。三是强化地方标准实施和复审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要加强推动地方标准的实施以及对其实施情况、评估及监管的要求。将地方标准复审周期调整一般为五年,进一步明确了标准复审期满前的工作要求,强调了标准实施过程中的即时复审的要求,也对复审评估论证的几种情况及其办理予以明确,便于促进确保地方标准处于科学适用的状态。四是明确了标准项目通过立项审查后的公开征求意见期限,规范了地方标准起草后的公开征求意见及其时限要求。增加了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内容,明确了制修订及复审工作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