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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婺源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民建房规划建设与用地管理,规范农村居民建房审批行为,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居民集体用地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及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蜗城街道办、工业园区)需编制和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并依法逐级报批。规划应从实际出发,体现婺源村镇特色,规划一经审批
2、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历史文化名村、传统古村落、风景名胜区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等要求科学编制保护规划,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基础设施、统一报批”的原则,合理划定农村居民建房新区或集中安置点,引导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在新区建房。对已设立新区的,原则上不得在新区及安置点以外的区域受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新区及安置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所属乡(镇)或村委会负责调整或补偿。第四条在全县境内的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附属物,必须服从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及用地审批手续。第五条严格执行规
3、划许可和建设用地批准制度。全县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县城及乡镇规划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严格按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应当明确建房的地点、四至范围、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等要求。对未经批准或违反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要依法处理。第六条各乡(镇)要设立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建房规划建设和用地的受理、组织联合踏勘、巡查监管、竣工验收及调处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应当按照规划引领、合理布局,保护耕地、一户一
4、宅、拆旧建新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各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保障农村居民依法有序建房。第二章建房条件和建设标准第八条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建房用地:1 .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2 .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符合分户条件的;3 .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街道、园区)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4 .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5 .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6 .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居民集中建房点集聚且原有宅基地退出的。原
5、有房屋因规划、古建筑保护等原因无法拆建的,需古建保护部门出具核实材料,并由建房申请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将原有宅基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同时明确原有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属。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建房建设用地申请不予批准:1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房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2 .以现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建房用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的;3 .父母单独立户申请建房的;4 .申请建房户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处理结案的;5 .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第十条农村新区内不得建造畜禽舍和生产性用房,不得超过批准的用地范围建围墙、假山水
6、池等设施,不得占用公共用地进行种植或硬化毁绿。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农村建房用地及建设标准。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房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耕地建房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对超出标准使用的土地,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由建房户每年向土地所有权人交纳有偿使用费。第十二条农村居民建房建筑占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建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檐口高度不超过11米;乡、镇规划区街道两侧可根据规划立面景观的需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层数不超过四层。严禁“开天窗”、“独居”等影响自然环境和在地质灾害区、大面积山体开挖、高压走廊等影响建房安
7、全的建设行为。县城规划区除城市街道外的其它集体土地的居民建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建房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其它规定。全县农村居民建房必须按徽派风格进行建设,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免费为建房户提供徽派外观设计图纸。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十三条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坚持“五到场、一公示”制度。即批前选址到场、建时放线到场、验线到场、建中巡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设立农村居民建房公示牌,将建房地址、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高度、朝向、外观及建设规划许可证号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文号等情况进行公示。第十四条严格审批程序。每宗建房审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按以下程序审批:1 .建房申请人向
8、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小组和村委会审查符合“一户一宅”等农民建房条件,由村委会负责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小组、村委会三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O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接受申请后,应在七日内组织自然资源所和涉及的公路、交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及测绘单位进行联合现场踏勘,并及时出具联合踏勘意见。对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所及相关部门三日内在农村居民建房联合踏勘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三日内告知建房申请人。3 .对符合要求的,由自然资源所在三日内将建房申请人的相关资料报县自然资源局
9、审核。使用存量土地的,在五日内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涉及占用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县自然资源局一个月汇总1次,并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办理农用地转用,在接到批复后五日内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4 .对涉及历史文化名村、古村落的农村居民建房,严格执行部门联审联批制度。经古村落古建筑保护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按上述程序办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建房申请人在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所等单位及时现场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在现场须设立农村居民建房公示牌,以便群众监督及巡查监管。第十六条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农村居民建房完工后,
10、由建房户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组织自然资源所等相关部门人员会同村委会对照规划许可、用地批准的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验收合格意见书,建房户凭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的验收合格意见书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第十七条建房户自用地批准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等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加强批后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疏堵结合、违规违法必究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农民建房的监管力度。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民建房行为
11、,严格按照中共婺源县委办公室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三级联动”防控工作的实施办法(婺办字(2016)5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管,加大巡查的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并严格依法处理,把违法建设控制在萌芽阶段。第十九条鼓励成立农村居民理事会,通过村规民约、签订协议等方式对农村居民建房行为进行管理。实行建房保证金制度。为确保农村村民建房严格按照规划许可的各项内容、建筑风格等落到实处和预防建筑垃圾乱堆乱放问题,在办理建房审批手续时,应由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与建房申请人签订协议书,以收取建房保证金的形式进行约束,保证金须统一管理,不得挪用。竣工验收合格的
12、保证金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建房户,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由乡(镇)组织强制整改,整改费用在收取的保证金中列支。第二十条禁止为违法建设供水供电,对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供水、供电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用水、用电。加强对已停水停电违法建设工地的稽查,坚决杜绝违法建设工地私接水电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蜗城街道、工业园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建房审批手续时,应当将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公开,并定期公布建房审批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二条县级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村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审批、监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13、舞弊、乱收费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农村居民是指具有本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的居民;户是指具有本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且享有法定权利、履行相应义务、享受集体资产和收益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出台之前的婺源县村镇农民建房审批办法(婺府办发(2009)8号)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婺源县境内主要交通线路沿线景区(点)、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村规划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婺府办发(2009)10号)相应废止。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婺源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附件:1.婺源县农村居民
14、建房审批流程2 .婺源县农村居民建房联合踏勘表3 .婺源县农村居民建房公示牌婺源县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流程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小组和村委会审查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建房条件,经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园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园区)在七日内组织自然资源所和涉及的公路、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及测绘单位进行联合现场踏勘并填写婺源县农民建房联合踏勘表自然资源所及涉及的公路、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园区)签署意见后,自然资源所在三日内将建房申请人的相关资料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婺源县农村居民建房联合踏勘表建房申请人联系电话踏勘日期建房地址乡镇行政村村(组)士名建设性质用地面积地类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用途自然资源所意见签字年月日公路或交通部门意见签字:年月B相关部见I1意林业部门意见签字:年月B水利部门意见签字:年月0其他部门意见签字:年月0乡镇政府(街道、园区)意见签字:年月B备注:1、本表一式贰份,由乡镇政府(街道、园区)负责填写,踏勘后自然资源所及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园区)签署意见后交自然资源所壹份上报;2、相关部门意见栏由农民建房用地涉及的部门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