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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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宁波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施办法已经2023年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22日起施行。市长汤飞帆2023年3月31日宁波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遗产的保护,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大运河遗产,是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中国大运河(宁波段)的下列河道和遗产点:(一)浙东运河进入余姚界至曹墅桥段;(二)余姚市丈亭镇慈江至江北

2、区刹子港小西坝段;(三)宁波三江口(新江桥、甬江大桥、江厦桥之间的水域和庆安会馆遗产区)。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和海曙区、江北区、邦州区、余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和大运河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第四条市和大运河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主要用于下列事项:(一)大运河遗产本体保护、修缮及环境整治;(二)大运河遗产标识系统建设;(三)大运河遗产的调查、研究及保护宣传;(四)大运河文化公共展示设施建设的资金补助;(五)与

3、大运河遗产保护有关的其他事项。第五条市和大运河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与城乡建设、财政、农业农村、教育、地名、气象等主管部门间的综合协调机制,实行定期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事项。综合协调的具体工作由文物主管部门承担。下列事项应当由定期会议讨论决定:(一)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编制及相关重大项目实施;(二)大运河保护区划内重大水利、交通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三)大运河遗产博物馆、展示馆、遗址公园等重点项目选址、建设;(四)需要多部门联合解决的其他事项。第六条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

4、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河道和相关水利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河道内通航航道及航道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中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与城乡建设、教育、农业农村、地名、气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第七条大运河遗产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权限依法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并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按照规

5、定做好辖区内大运河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大运河遗产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文物主管部门及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大运河遗产保护相关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大运河遗产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告知属地县级文物主管部门。第八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建由文物、水利、交通运输、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制定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大运河生态修复方案及大运河遗产博物馆、遗址公园建设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第九条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有利于文化传承,有利于推动沿线民生改善、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社

6、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总体保护要求;(二)大运河遗产的构成、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三)遗产区、缓冲区的区划范围及具体管控要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省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实施。第十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区划由遗产区、缓冲区组成。遗产区内,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缓冲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破坏大运河遗产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和视廊景观,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大运河世界

7、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遗产区、缓冲区内已有的不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应当按照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法拆除、外迁或者整改。第十一条大运河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保护补偿机制,对因大运河遗产保护而合法权益受损的个人或者单位给予补偿。鼓励对保护区划内影响大运河遗产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和视廊景观的村民住宅、厂房等,通过依法调剂、置换等方式在保护区划外予以安置。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募集等方式设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基金,专项用于大运河遗产保护补偿工作。第十二条市和大运河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和国家

8、有关规定,建立大运河遗产标识系统,设置界桩界标,配设相应标志说明。界桩界标等遗产标识的设置应当与大运河遗产及其历史风貌相协调,遗产标识设置的选址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公众意见。第十三条大运河遗产所在地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保护区划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信息数据调查,并将保护区划的范围及具体管控要求书面告知相关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第十四条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的河道清淤疏浚、设施维护、居民住宅维修和树木种植等活动,应当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并报所在地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实地核查,发现不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应当督促改正

9、。第十五条大运河遗产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淤积情况,并根据清淤疏浚规划和监测情况,将大运河遗产河道清淤工作纳入清淤疏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降低河道洪涝灾害发生率。水利、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大运河遗产河道的水环境进行动态监测,促进水生态功能的保护与修复,确保水体水质符合水功能要求并持续改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大运河遗产河道的航运功能,避免船舶航行对大运河遗产本体以及古纤道、古桥梁等运河遗产要素造成损害。第十六条市和大运河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明确或者设立的大运河遗产保护监测专业机构负责大运河遗产的监测工作,每月

10、至少开展一次巡查,并建立完善监测档案,按照规定报送监测报告。大运河遗产保护监测专业机构在监测或者巡查中发现大运河遗产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告知文物主管部门。第十七条负责河长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的大运河遗产所在相关河道的保护纳入工作范围,并列入河长履职考核内容。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大运河遗产河道保护的具体范围和事项书面告知各级河长,会同负责河长制工作的机构定期组织相关培训。乡级河长和村级河长应当做好责任水域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大运河遗产受到损害的,及时将相关情形通过河长管理信息系统上报负责河长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河长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文物主管部门。第十八条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11、对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开展联合巡查。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事项转交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反馈文物主管部门;对需要多部门联合解决的事项,应当及时提交定期会议协调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在处理大运河遗产保护相关事项时需要其他部门提供资料或者专业意见的,协助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提供;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九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气象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文物主管部门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监测工作,并推动视频监控、

12、水质水文、气象环境等相关监测数据纳入政府公共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第二十条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大运河遗产普查工作,建立普查档案,进行分类登记、保护。对普查中发现的具有保护价值的闸、坝、堤岸、码头、桥梁等水工、航运设施遗存以及古建筑、遗址、石刻等历史文化遗存,经考古发掘、历史研究和价值评估后,可以按照程序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或者历史建筑予以保护。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大运河遗产调查,并将相关实物、图片、资料等送交文物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遗产的历史、科学、艺术、文化等研究,提炼、发掘大运河

13、文化价值,推进大运河文化精神的传承与发展。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地名、水利、交通运输、宣传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大运河历史地名标识设置,加强大运河历史地名的研究和宣传,传承、发展大运河地名文化。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大运河遗产资源调查、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文物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教育等主管部门采取项目资助、评选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第二十二条市和大运河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大运河遗产展示体系,按照相关规划要求,推动大运河遗产博物馆、展示馆和遗址公园建设;遗址公园建设可以依托河姆渡、压赛堰、大西坝、小西坝等遗址开展。鼓励大运河遗产所在地区(市)利用绿道、文化长廊、健身步道等对大运河历

14、史文化遗存进行串联展示。鼓励大运河遗产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利用文化馆(站)、村史馆、乡村文化礼堂、传习所以及大运河沿线的老作坊、旧厂房等场所,开展大运河遗产宣传展示。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大运河有关的妈祖信俗、越窑青瓷、船模艺术、十里红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及利用。鼓励依托甬剧、姚居k四明南词、宁波走书等传统戏剧、曲艺,开展大运河特色剧目创作生产。支持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以大运河文化为题材的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影电视节目、旅游公益广告、动漫游戏等,促进大运河文化的传播。第二十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航道改造,提升航

15、道通行能力,构建通江达海的江海河联运体系。市和大运河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庆安会馆等场所,推动大运河和海上丝绸之路文化的协同展示,弘扬河海名城文化,加强国际交流与传播。第二十五条市和大运河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沿线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优化旅游环境,并加强与中国大运河沿线城市的交流与合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挖掘整合大运河旅游资源,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大运河旅游产品,打造河海融合的文化旅游品牌。第二十六条市和大运河遗产所在地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以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建立大运河历史遗存数字档案、大运河非遗传承人数据库和大运河传统民俗档案。鼓励依托博

16、物馆、图书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等场所,利用虚拟现实、立体放映等技术进行大运河遗产及与大运河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宣传展示。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文化的日常宣传,并利用浙江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宣传周、宁波历史文化名城日、重要传统节日等,集中开展大运河文化及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题展示和宣传活动。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培育优秀的大运河遗产开放展示场所创建研学实践教育基地;支持学校通过开发校本教材、组织研学旅游等方式,开展大运河遗产保护知识的宣传和传承活动。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遗产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大运河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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