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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工作指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指导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服务区域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执行。专此通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0月15日广州市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工作指引为指导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服务区域(以下简称业主自行管理)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一、业主自行管理的基础内容本指引所称业主自行管理,是指
2、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全体业主,自行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可以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秩序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对于电梯、消防、供水、供电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设备,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专业性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和养护。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与聘请的专业性服务企业、专职劳务人员签订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
3、定,在本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合同。二、业主自行管理的相关责任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实施管理和经营,承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经营管理等相关责任。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参考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履行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相关职责。三、业主自行管理的物业服务费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纳入共有资金进行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共有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业主的监督。四、业主自行管理的法定条件按照广州市
4、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自行管理的,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方案、收费标准、管理期限等相关重要事项应当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制定包括执行机构、收费标准、管理期限等相关重要事项的业主自行管理方案,并将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业主自行管理的管理期限一般不超过时任业主委员会任期。五、业主自行管理的方案内容业主自行管理的方案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组织业主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二)业主自行管理的区域范围;(S)业主自行管理的时间期限;(四)业主自行管理的具体事项;(五)业主自行管理的具体方式;(六)业主需要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明确交费标准和交费方式;(七)业主自行管理需选聘专业
5、服务单位的类型、条件、期限以及选聘方式;(A)业主自行管理需选聘劳务人员的数量、条件、期限以及选聘方式;(九)业主、业主委员会在业主自行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经营管理等责任的落实;(十一)与业主自行管理有关的其他事务。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自行管理方案时,可以听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的建议。六、业主自行管理的行政备案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业主自行管理方案的通知;(二)业主委员会公示业主
6、大会会议对业主自行管理方案表决结果的通知(包含表决结果的明细表和汇总表);(S)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自行管理的通知;(四)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业主自行管理方案。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本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业主自行管理方案。七、业主自行管理的继续或退出业主委员会在业主自行管理期限届满的适当时间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是否继续业主自行管理进行表决。业主自行管理期限届满,业主大会仍未决定继续业主自行管理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会同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物业服务区域的临时物业服务人,由临时物业服务人提供保安、保洁、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等基本物业服务。临时物业服务期间,可以由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后续的物业管理方式。在业主自行管理期间,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集体辞职或被依法罢免的,可以由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是否继续业主自行管理进行表决。八、业主自行管理的指导监督在业主自行管理期间,业主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