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促进美妆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开发区促进美妆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docx(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穗埔府规(2023)16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美妆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的通知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美妆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政研室反映。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11月24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美妆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为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全面落实广东省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粤办函(2023)330号),优化美妆市场供给,提升人民生活品质,激活“美丽经济”,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知名
2、度的美妆产业集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简称“美谷10条”)。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化妆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等相关企业或机构。第二条【培育世界一流标杆企业】鼓励企业成长壮大,对美妆业务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局)第三条【鼓励提升核心竞争力】支持企业围绕化妆品原料、生产工艺、功能、功效、安全评价等方面高水平开展科技攻关
3、,推动向价值链中高端迈进。对开展新技术开发及应用类科研项目攻关的,政策有效期内遴选不超过10个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对取得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新功效化妆品注册证的企业,按注册(备案)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第四条【打造中国特色美妆精品】鼓励企业开发以中药提取物、天然植物资源等新原料为主要功效成分的美妆产品,凸显中医药特色。对开发以中草药植物资源、天然产物资源为特色的新项目并实现销售额200万元以上的,政策有效期内遴选不超过15个项目,每项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贴。(责任单
4、位:区市场监管局)第五条【构建产业集聚高端载体】高水平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打造专业化美妆产业园,促进高端要素加速汇聚。对经认定的美妆专业产业园,按园区实际运营费用的50%给予3年运营补贴,每年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美妆企业入驻专业产业园,租用办公及生产用房且自用的,分别按实际缴纳租金的20%、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每年最高分别为8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第六条【搭建重大公共服务平台】引导推动行业相关的重点科研院所、研发机构等加速集聚。对带动性强、影响力大的重大创新服务平台,经区政府、管委会
5、同意,按照实际建设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00万元扶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对建设化妆品功效及安全评价服务、产品包装设计服务等质量基础公共服务和资源共享平台的,经认定,按实际建设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第七条【创建国际知名自主品牌】对获得国内外知名设计奖项的产品,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鼓励企业在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功效评价、安全评价等方面开展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第八条【助力提升品牌影响力】对美妆业务年营
6、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开展产品宣传推广的,按其美妆产品当年品牌推广费用的2%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对参加国内外知名专业展销会、博览会等大型宣传推介活动的美妆业务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经认定,按实际支出的展位费、租赁费等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贸促会)第九条【营造一流产业发展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服务流程,最大限度缩减审批流程和时间,加快新品上市推广速度。与广东省药检所共建国家级药物安全评价中心,打造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毒理检测实验室,为高端日化领域新功效原料开发、新产品功效评价和高端日化重点
7、项目提供定制专业技术服务。完善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协调沟通机制,强化涉区美妆企业执法联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第十条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