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管理暂行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穗府办规(202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2月18日广州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3)24号),为加快广州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业务发展,规范经营行为,明确各单位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是指广州市保税加油企业为国
2、际航行船舶提供保税油供应的经营行为(以下简称保税加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延伸到广东省内开展跨关区直供业务。本办法所指国际航行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本办法所指的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是指对国际航线运营船舶供应的保税油,储存在指定的保税油专用油库,由海关实施监管。本办法所指跨关区直供是指供油企业将保税油跨关区直接供应到国际航行船舶上的业务。第三条广州市人民政府对保税加油实行统一管理。市商务局会同市港务局、应急管理局,广州海事局,广州边检总站按照法定职责做好保税加油及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做好保税油供船业务的监管工作。市
3、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行政管理职责做好保税加油业务管理工作。属地区政府具体做好保税油的事中事后属地保税加油业务管理与服务等协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制度创新,出台配套措施,推进业务运营管理、信息化建设与运行分析、企业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等。第四条企业获批保税加油业务后,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石油市场管理相关规定。第二章保税加油
4、企业管理第五条申请保税加油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或者租赁符合相关技术和安全条件的,单船载重吨位不小于IOOO吨的双底双壳加油船舶至少1艘。如采用租赁方式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保税加油船舶不是重点跟踪船舶,所属航运公司不是重点跟踪航运公司。(二)拥有或者租赁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满足海关监管要求,库容不低于5000立方米且具备接卸和转运保税油的配套设施的油罐。如采用租赁方式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三)企业需配备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供油地海关联网,可供海关通过联网系统或进入供油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查询、统计保税油入库、存储、供应、承运船舶等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
5、工具监管办法有关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的条件。(四)申请企业2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环境污染事故,以及走私油品等违法行为。(五)在广州市依法登记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六)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第六条申请保税加油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企业2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环境污染事故,以及走私油品等情况的说明;(三)未来2年保税油经营销售商业计划书,安装质量流量计承诺书。第七条申请保税加油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材料并在有效期内:(一)企业营业执照。(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三)加油船舶的相关证书,包括船舶所有权凭证、船舶检验证书、
6、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等。如加油船舶为租赁方式的,还应当具备租赁合同。(四)油库及其配套设施的相关文件,包括海关部门签发的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五)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需具备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市商务局应当公开保税加油业务的申请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等规范文本。第九条申请从事保税加油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属地区政府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属地区政府受理保税加油业务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属地区政府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
7、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属地区政府依照本办法组织初审,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商务局。第十条市商务局收到属地区政府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后,会同市港务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广州海事局等进行审查,对依据本办法审查符合条件的保税加油业务申请,报送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广州市人民政府收到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批准企业开展保税加油业务;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批准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第十二条广州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期限作出批准,如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
8、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第十三条企业获批保税加油业务后,应当及时凭书面批复,向市场监管、海关、海事、边检等部门办理保税加油业务相关手续。第十四条保税加油业务批准有效期为2年。企业需要延续保税加油业务批准有效期的,应当在批准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属地区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申请材料。市商务局根据申请,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报请广州市人民政府在批准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十五条保税加油企业请求变更批准事项的,向属地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商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审核上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对具备继续从事保税加油业务的企业,准予变更。第三章保税加油规范第十六条保税加油企业应当按照国际公约要
9、求和国际船用油的质量标准和船舶供受油管理规程,按质保量开展加油业务。第十七条保税加油企业应当建立油品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账,保留证明保税油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票据。第十八条保税加油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疫情防控等管理制度。第十九条保税加油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严禁实施下列行为:(一)超越批准范围经营;(二)超越水路运输业务的许可范围经营;(三)向国际航行船舶销售未经海关核准的成品油;(四)擅自交付、发运海关监管货物等违法违规行为;(五)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保税油;(六)擅自改动质量流量计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七)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
10、禁止销售、质量不合格、不符合质量标准和不符合大气排放控制标准的保税油;(九)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油在境内销售等走私行为;(十)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保税油进出库、报关、添加或者起卸申报手续;(十一)非法自行调和、生产保税油;(十二)不按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有关作业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十三)违反船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或消防安全标志;(十四)违反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十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属地区政府应当建立约谈、检查和监督制度,通过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者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第二十一条商务、
11、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港务、海关、海事、边检等部门按照各自行政管理职责,加强对保税加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保税加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二十二条市商务局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定期对保税加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为:(一)企业上年度经营状况;(二)企业经营信息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三)相关证照及租赁合同是否在有效期;(四)企业是否有走私行为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保税加油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第二十三条保税加油企业停止保税加油业务经营6个月以上的,属地区政府应当将相关情况报市商务局。第二十四条申请企业在申请时隐瞒
12、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市商务局不予受理,且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税加油业务。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或者因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由市商务局上报广州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第二十五条获批从事保税加油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区政府审核后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上报广州市人民政府终止其保税加油业务:(一)业务批准有效期满未延续的;(二)营业执照等已失效、已被吊销注销,或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已不包含保税油经营的;(三)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申请要求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保税加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23年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