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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发改规字(2023)1号广州市花都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市花都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区级应急救灾生活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广州市花都区区级应急救灾生活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州市花都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市花都区应急管理局2023年2月8日广州市花都区区级应急救灾生活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应急救灾生活物资储备管理工作,规范应急救灾生活物资管理,根据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民发(2014)221号)、广东省救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粤民救(2011)1号)等规定,参照广州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穗发改规字(2023)3号)
2、,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级应急救灾生活物资是指使用区财政性资金购置,由区发展改革局管理的用于受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事件影响,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物资。区级应急救灾生活物资实行专物专用,无偿使用。第三条区级应急救灾生活物资储备管理遵循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响应迅速、保障有力的原则。第四条区级应急救灾生活物资所有权归属区政府,未经区应急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不得以储存的区级应急救灾生活物资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和清偿债务,不得利用应急救灾生活物资从事与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事件无关的活动。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五条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应急救
3、灾生活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第六条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区级应急救灾生活物资储备工作。拟订应急救灾生活物资储备方案,编制应急救灾生活物资年度储备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物资轮换、报废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统筹管理社会周转储备;推广应用先进仓储技术,开展应急救灾生活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第七条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区级应急救灾生活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提出区级应急救灾生活物资储备需求,参与编制年度储备计划;根据应急救灾工作实际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紧急采购计划;下达区级应急救灾生活物资动用指令,统筹应急救灾生活物资发放、使用,指导应急救灾生活物资善后处置。第三章品种和规模第八条区级应急救灾生活物资储
4、备的品种、规模及结构,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确定。第九条区发展改革局应根据储备保障工作并结合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需求,及时更新区级应急救灾生活物资储备品种并调整储备规模,对应急救灾生活物资品种实行动态更新。第十条社会周转储备由若干应急救灾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日常库存组成,是区级应急救灾生活物资储备的重要补充。承担社会周转储备任务的企业需自愿申请,经综合评估认定后,由区发展改革局组织企业签订救灾生活物资应急保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四章物资采购第十一条区级应急救灾储备生活物资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采购。第十二条紧急灾情时,如现有区级应急救灾生活物资储备的数量或品
5、种不能满足救灾需要,由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应急救灾生活物资紧急补充需求,区发展改革局可通过实施紧急采购“绿色通道”等手段筹措。当紧急采购物资价格大幅度高于正常市场价格时,应依法按有关程序对该类物资价格及原材料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第五章仓储管理第十三条区级应急救灾生活物资储备仓库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生活物资入库、出库凭证手续并及时造册存档,包括出入库登记、安全检查、维护保养、质量抽查、实物台账变动等。第十四条区级应急救灾生活物资仓储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白蚁等措施。第十五条区级应急救灾生活物资实行标签化分类存放(标明品名、数量、入
6、库时间等),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第六章调拨和回收第十六条区级应急救灾生活物资调拨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响应机制或需要书面向区发展改革局发出动用指令。紧急情况下,动用指令可电话通知,经双方确认,事后按规定程序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第十七条区发展改革局接到区级应急救灾生活物资动用指令后,及时组织物资出库,按照区级救灾生活物资应急保障联动机制,尽快将相关物资装载调运至指定地点,并由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验货、清点和接收工作。物资出库原则上实行“先进先出”。第十八条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物资的接收、管理、使用、发放工作。如发现区级应急救灾生活物资存在质
7、量问题应及时封存、迅速上报,由区应急管理局协同区发展改革局进行处理。发放救灾物资时应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政府储备无法满足救灾需要时,优先动用应急救灾生活物资社会周转储备。区发展改革局应根据动用物资的数量、市场价格,依程序组织企业结算,并支付费用。第二十条对应急救灾剩余生活物资,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区物资储备部门及时回收。对保质期短或不宜回收的瓶装水、食品类等剩余物资,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区物资储备部门、民政部门交付当地救助机构、福利机构使用,并办理交付手续。第二十一条可重复使用的应急救灾生活物资使用完毕后,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区物资储备部门回收,区物资储备
8、部门做好回收物资的清洗、消毒和修复,按规定办理物资入库手续。第七章轮换和报废第二十二条区发展改革局应对照救灾生活物资储备标准,组织开展物资日常轮换工作,确保区级应急救灾生活物资质量完好。第二十三条经组织专业机构检测或专家鉴定,库存应急救灾生活物资储存有效期、质量品质等因素已确定为不适合继续储存的,应有计划组织轮出,同时要及时轮入更新补库。第二十四条区发展改革局应当遵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严格实施轮出报废物资程序。报废的物资,及时清理出库,并做好销账记录和残值处理。第八章经费保障第二十五条根据区级应急救灾生活物资年度储备计划,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费预算主要用于区级应急救灾生活
9、物资购置、储备管理和服务等支出。第二十六条重大自然灾害发生、特殊突发事件、区政府紧急决定或区领导现场办公确定事项需要紧急采购物资,紧急采购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局向区财政局申请解决,由区财政局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办理相关经费拨款,事后再按程序补办报批手续。第九章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七条区发展改革局应主动接受应急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第二十八条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区级应急救灾生活物资损毁和丢失,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对挪用、侵占、贪污区级应急救灾生活物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广州市花都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市花都区应急管理局2023年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