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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穗埔府规(2023)18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2023年12月31日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背景】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
2、,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易定义及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独资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内部家庭承包的方式,或经农村集体民主表决通过,以与他人合作经营为目的而设立且非以农村集体资产出租、发包作为主要营业收入来源的独资企业的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涉及财政资金参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且属于公益性质的项目,按政府采购完成交易工作的,农村集体应在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进行结果
3、公示,并将交易及合同信息纳入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管理。第三条【交易管理模式】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行“六统一”管理模式,即统一平台建设、统一交易制度、统一交易程序、统一文书格式、统一信息发布、统一监督管理。第四条【交易原则】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农村集体及其成员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职责】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管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使用情况;(二)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
4、三)负责协商谈判方式交易的项目的备案工作;(四)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街镇职责】街镇负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的交易意向和交易申请提供指引和意见,商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对交易意向提供指引和意见;(二)审核农村集体资产项目交易资料,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将交易资料转交交易服务机构;(三)组织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指导农村集体组织协商谈判方式的交易工作;(四)负责协助、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开展及信息公开工作;(五)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和纠纷;(六)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
5、草拟、签订、变更、履约等工作;(七)指导、监督农村集体做好资产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第七条【区级交易服务机构职责】本区建立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区级交易服务机构”),设在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开展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组织服务工作,其运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农村集体在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完善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工作,跟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异常情况;(二)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场所;(H)受农村集体委托组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四)统一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五)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意向人资质;(六)指导农村集
6、体交易合同签订工作;(七)负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交易活动记录和交易合同等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八)记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区级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第八条【经联社领导小组职责】经联社成立以经联社理事长为组长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指导、协助、监督农村集体做好资产交易管理工作;(二)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和交易申请提供指引和意见;(三)审核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资料;(四)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和纠纷。第九条【交易工作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业务主管
7、部门、街镇和农村集体监督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三章交易方式及保证金第十条【交易方式】农村集体资产可采取电子竞价、现场举牌竞价、现场书面竞价、协商谈判等交易方式依法进行交易。电子竞价是指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竞价,确定项目竞得人的交易方式。现场举牌竞价是指在交易现场通过举号牌竞价,确定项目竞得人的交易方式。现场书面竞价是指通过提交书面报价资料,并在交易现场统一开启,确定项目竞得人的交易方式。协商谈判是指通过交易双方平等协商,确定项目竞得人的交易方式。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上述各类交易方式的交易规则样本。第十一条【交易组织机构及一般交易方式】鼓励农村集体对采取协商谈
8、判方式交易外的资产项目优先采取电子竞价方式交易。采取协商谈判方式交易的项目,由项目所属经联社在街镇指导下组织交易;采取其他方式交易的项目,由区级交易服务机构组织交易。第十二条【协商谈判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可以采取协商谈判方式交易:(一)保障、发展公益事业项目,包括乡村振兴、教育、养老、保洁、环卫、卫健医疗、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等项目;(二)政府投资并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包括轨道建设、道路建设、管道建设、河道整治、城市绿化、环境保护等项目;(三)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四)经连续两次采取公开竞投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而未
9、能成功交易的项目。采取协商谈判方式交易的项目,须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街镇交易管理机构审核,经街镇批准后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经本农村集体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方可交易。第十三条【竞得原则】采取电子竞价、现场举牌竞价或现场书面竞价方式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确定竞得人遵守以下规则:(一)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二)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三)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形下,本农村集体成员、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采取协商谈判方式交易的项
10、目,按照不低于底价,综合因素最优者得的方式确定竞得人,各竞投人的综合因素由农村集体根据竞投人和项目实际情况综合确定。第十四条【交易保证金标准及管理】采取电子竞价、现场举牌竞价或现场书面竞价方式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竞投意向人须交纳交易保证金,一份保证金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交易。交易保证金标准如下:(一)项目交易意向年限不超过1年的,交易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30%;(二)项目交易意向年限超过1年的,交易保证金为项目总金额的10%以上、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30%。农村集体根据前款标准确定交易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并按照农村集体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项目总金额以交易底价为基础进行计算。交易保证金由农村
11、集体委托交易服务机构代收。竞投人未能成功竞得的,交易保证金在该项目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服务机构按照交易规则处理;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服务机构按照交易规则处理。第十五条【交易保证金收取方式】区级交易服务机构需开设交易保证金银行账户,用于代收各项目的交易保证金。各竞投意向人应以货币资金的方式向交易服务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第四章交易程序第十六条【交易意向申请、交易时限】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前,农村集体应当书面向街镇申报项目交易意向和办理项目交易申请。为避免农村集体资产闲置,农村集体可在资产租赁(承包)合同到期前或资产可移交前180日内提前申报项目交易意向和
12、办理项目交易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经街镇核实同意后,提前申报项目交易意向、交易申请的时间不受180日限制,但提前时间不得超过3年,提前时限应综合考虑项目经营的实际需要、经营及法律风险和项目日常管理等因素:(一)属于首次出租或交易时无承租方,且规模较大、需给予竞得方适当时间开展招商、引资等工作的;(二)建筑面积在IoOoo平方米以上,需给予原承租方适当时间开展搬迁准备工作的;(三)由多宗资产合并,其中有一宗以上的资产距离合同到期或资产可移交之日不超过180日且该部分资产面积超过项目总面积的一半的;(四)拟新建物业,需综合考虑物业经营业态、方向、规模等因素的。第十七条【一般项目
13、申报意向申请】街镇收到农村集体提出项目交易意向后,应针对拟交易的项目涉及的行业、类别和特点,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等提供指引、意见。农村集体提出项目交易意向时,应提供包括产权、现状图、消防验收情况资料,并经经联社加具意见。街镇收到项目交易意向后,资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项目涉及金额大或情况复杂的,街镇可延长办理时限,总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资料不齐全的,街镇应当在收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农村集体补充资料。街镇可制定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审核细则或流程。第十八条【建设用地和林地林木项目交易意向办理】农村集体资产项目涉及建设用地(含经济发展留用地,下同)
14、合作建设或林地林木流转的,街镇审核交易意向申请时,应书面征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收到项目资料后15日内书面回复意见,项目资料不齐全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资料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街镇补充资料。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征求意见的时间,不纳入街镇的办理时限。街镇在出具审核意见时,应充分考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意见,并指导农村集体根据意见开展后续工作。第十九条【交易方案编制】经街镇同意交易意向的项目,农村集体编制交易方案,并按照农村集体民主决策程序对交易方案进行表决。交易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资产详细信息(
15、包括名称、地址、产权、手续、消防情况、面积、用途、现状等情况);(二)经营开发类型、交易方式、交易规则及竞投人资格条件;(三)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四)项目评估情况;(五)交易保证金数额及履约保证金数额;(六)合同期限及合同样本内容;(七)农村集体法律顾问的意见;(八)其他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表决的事项。按照本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项目应开展风险评估或价值评估的,应提供前款第(四)项评估资料。拟采取协商谈判方式交易的资产项目,交易方案应明确竞得人建议名单。第二十条【民主决策流程及管理】农村集体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对交易方案进行现场表决时,可对表决现场进行拍照和录音录像等,以确保现场表决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通过网络召开成员代表会议、成员大会的,决策全程的电子资料应纳入档案管理。第二十一条【民主决策公证】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合作建设重大项目的表决,农村集体可对会议前通告、表决现场(实况)及表决结果公布等工作进行全程公证,以确保表决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二十二条【土地合作建设项目年限】土地使用权合作建设项目中,土地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用地性质的,合作年限最高不得超过40年;属于工业、仓储及其他非住宅用地的,合作年限最高不得超过50年。农村集体依法享有合作建设地块使用权(经营权)的年限少于前款规定年限的,合作年限不得超过农村集体依法可使用的年限。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