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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分包及劳务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分包安全管理1、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均应纳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体系中。2、总承包单位在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之前应确认该分包单位确实具备与分包工程相符的资质等级和安全资格,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履行了登记注册等政府管理手续。3、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单独签订安全生产的专项合同或在分包合同中设置独立的条款,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的分解与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兼)职安全员的配置;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安全防护设施、文明施工费用的落实;安全教育、特殊工种的管理;现场防护要求及事故处理等各方
2、面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4、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环境管理方案和技术交底并对其审查、监督。5、分包单位的人员在施工作业中擅自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隐患又不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进行整改的,总包单位应视情节对分包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或终止分包合同。若由此而引起安全事故的,分包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总包单位可采取立即终止分包合同将其清退出场并要求给予总包单位经济赔偿等处罚手段。6、对于业主直接发包且与总包单位无任何合约和经济上的关系的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应与业主进行协商,与分包单位签订协议约定各自责任范围、场界以及各自的安全责任。总包单位有义务在发现其施工作业存在安全隐患时立即通报业主或监理单位使其
3、及时消除安全隐患。7、分包单位发生安全伤亡事故,由分包单位上报总包单位,再由总包单位负责上报。二、劳务安全管理1、项目部使用劳务工、劳务队伍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必须使用有相应的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并签订安全责任书,发生工伤事故,按规定及时上报。2、项目使用的劳务队伍必须是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组织技术质量部、工程管理部、法务合约部等部门联合参与评审合格后,编制在册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优先。3、使用的劳务分包队伍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违章、死亡、重伤事故等各种罚款均须自负。若没有签订安全责任书,依据合同处罚。4、项目所使用的劳务工必须由使用单位组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
4、,发证方可进行施工。凡未经培训、教育考核的无证上岗者,每人次罚款200元。5、劳务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以及本条例,必须服从公司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6、有建制的劳务队伍必须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报分公司(项目部)工程管理部备案。7、劳务工必须体检合格,严禁身体健康状况不良的劳务人员进场施工。8、劳务队伍结算时必须由项目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如有违章罚款,到财务部门办理缴款手续后,安全部门负责人再凭缴款发票(收据)签署意见,否则,财务部门不予结算。9、严禁私招乱雇。违者按每人(劳务用工人数)罚款200元,若发生事故,按“谁用工,谁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处理。10、劳务队伍所使用的劳务工均由分公司所属各项目部提供住所,若因劳务工私自在外租房而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由劳务工本人负全部责任,分公司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