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规定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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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规定(2023版)2023年4月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双碳战略,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指导和规范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特制定本技术规定。本技术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设置要求、设施设备、施工安装。本技术规定的起草小组成员: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都市应急管理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成都供电公司、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电力行业协会等。本技术规定由起草小组提出和归口,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本技术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根据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2、,原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11月21日印发的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试行)同时废止。1总则42术语和定义53基本规定74设置要求84.1 设置规则84.2 配建标准95设施设备125.1 充电设备125.2 供配电系统145.3 计量计费系统185.4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196施工安装206.1 基本要求206.2 安装设计216.3 土建施工226.4 电气安装216.5 设施防护246.6 消防246.7 人防251总则.o,为贯彻落实国家电动汽车发展政策,推动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充电设施的设置,制定本技术规定。1.0.2本规定适用于配建停车场、

3、公共停车场、地面临时停车位以及其他满足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场所内配套建设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程的设计与施工。1.0.3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除应满足本规定外,还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利。1.0.4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应立足电动汽车产业的技术现状,同时兼顾未来发展,做到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并留有发展余地。1.0.5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应与区域总体规划、停车场建设规划以及配电网建设相协调,符合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宜积极稳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促进技术创新。2术语和定义2.0.1充电设施Chargingswapinfrast

4、ructure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的总称,包括:充电系统、供电系统、配套设施等。2.0.2电动汽车E1ectricvehic1e(EV)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他易携带能量存储的设备。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和工业载重电动车等车辆。2.0.3充电系统Chargingsystems由所有充电设备、电缆及相关辅助设备组成的系统。2.0.4充电设备Chargingequipment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包括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设备。2.0.5交流充电桩

5、ACChargingspot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2.0.6非车载充电机Off-BOardcharger安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2.0.7区域配电柜Regiona1Chargingdistributioncabinet可满足局部若干车位充电需求的配电柜,就近给充电设备提供电源或预留电源。2.0.8供电系统Powersupp1ysystem为充电设施提供电源的电力设备和配电线路组成的系统。2.0.9供电半径Powersupp1yradius从配电变压器二次侧出线到其供电的最远负荷点

6、之间的线路长度。2.0.10电源接入点Powerpointofaccess包括配电室或箱变低压母线出线处、配电箱出线处及其它可为充电设施提供电源的出线处。2.0.11充电运营管理平台Chargingoperationmanagementp1atform具备计费、调度等营运功能,基于网络云端数据平台负责与充电设施通讯,实时获取和记录充电设备状态信息,并对充电设备进行操作的网络平台。2.0.12负荷调度1oadmanagement根据系统运行情况,为保证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实时进行充电系统能量输出调整的控制管理方式。2.0.13有序充电OrderIycharging通过管理系统对多个充电设备进行充电

7、顺序或充电功率进行调控,确保供电系统负荷不超过限定值。2.0.14智能充电Inte11igentcharging通过在特定场景下具有一定程度的信息感知、远程通信、信息安全保护以及充电策略的判断和执行等能力的智能充电桩所进行的电动汽车充电行为。2.0.15智能充电桩InteIIigentchargingspot具备智能充电功能的充电设备。2.0.16充电监控系统Chargingmonitoringsystem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对充电设备进行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2.0.17能耗监测设备及系统Energyconsumptionmonitorequipmentandsystem通过安装能耗

8、计量装置,采用远程传输等手段实时采集能耗数据,实现能耗在线监测的设备及系统。3基本规定3.0.1充电设施的建设及运营管理应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定执行。3.0.2充电设备(包括内部元器件)应选用获得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使用的关键零部件应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强制性认证或型式试验报告。3.0.3充电设施应具备与充电监控系统远程通信的功能。3.0.4充电设施应能为电动汽车提供安全的充电环境,并在充电过程中监控充电设备。3.0.5充电设备应符合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GB/T18487和电动汽车传导用连接装置GB/T20234等有关规定。3.0.6充电设施在接入电网

9、时应考虑预留以太网与无线公网的接口,具备实现与智能电网的互联互通功能,能够与各类上级监控管理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并宜以集中管理方式上传信号。3.0.7充电设施宜根据使用情况设置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实行智能有序充电,并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智能有序充电管理基本单元。3.0.8既有建筑配建充电设施,供电电源应充分利用已有配电设施;当已有配电设施无法满足容量要求时,应进行增容改造或采用有序充电方式降低充电容量需求,应优先采用有序充电方式。3.0.9新建建筑配建充电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充电设施按规定比例直接建设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直接建设应将充电桩安装到车位,以满足直接充电需求;

10、预留安装条件包括必要的土建设施、供电容量、线路通道等,将管线、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备安装位置,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3.0.10新建建筑配建的充电设施,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摄像头监控范围覆盖充电区域,监控信号传至建筑物(群)有人值班的值班室、安防监控室或消防控制室内;既有建筑配建充电设施,宜处于现有视频监控设施的监控范围内。3.0.11电气设备的布置应遵循安全、可靠、适用的原则,并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调试。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2O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和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等有关规定。3.0.12新建建筑物配建充电设施,应同步设

11、置具有数据远传功能的能耗监测设备。能耗监测设备及系统应具备计量、采集电动汽车充电系统各低压供电回路用能总量,采用设备直传或建筑自身能耗监测系统转发形式向“市建筑能耗监测系统”(http:9010/1ogin.aspx)按小时上传的功能。4设置要求4.1 设置规则4.1.1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置宜满足以下规定:1充电设施按照远近期结合、快慢充结合的原则设置。2住宅建筑慢充设备为主,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较低比例的快充设备。3公共建筑快慢充设备结合,可根据需求设置专用或公用充电设备。4.1.2 各类建筑停车场(库)电动汽车停车位宜设置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特大、大型停车场(库)宜分散设置电动汽车停车单元

12、区,并宜靠近停车场(库)出口处。4.1.3 充电设施总体布置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保障人员及设施的安全,并符合下列要求:1 一个电动汽车停车位宜设置一个充电接口。2充电设施的布置宜接近供电电源。3充电设施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有关规定。4充电设施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5充电设施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6充电设备总平布置应综合考虑火灾逃生、电力设施布置、居民充电便利等因素,宜按总体分散、局部

13、集中的原则布置。4.1.4 为充电设备供电的低压配电柜与充电设备、末端充电设备与充电停车位之间宜靠近布置;充电设备宜在停车位后面靠墙或柱布置,当无墙或柱时可布置在相邻车位之间;充电停车位应设置停车车挡。4.1.5 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建(构)筑物的安全、操作及检修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电动汽车与充电设备之间应保证安全距离:充电设备安装在车侧且不妨碍车门开启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宜小于0.4m;妨碍车门开启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宜小于0.6m。充电设备安装在车位尾端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宜小于0.4m,当受场地限制不满足净距离

14、要求时,充电设备宜安装在车位线外,同时通过安装车挡的方式防止充电设备遭受撞击,车挡器安装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Oo-2015等相关规定。4.1.6 为充电设施提供电源的电力设备可与其他供电的低压开关柜可安装在同一配电室内。4.1.7 当受到建设场地限制时,变配电设施与充电机可设置在户外组合式成套配电站中,其基础应适当抬高,以利于通风和防水。4.1.8 充电停车区域应设置停车充电引导系统,引导系统包括入口指示标识、道路引导标识和停车充电标识。1充电场站引导标识应设置在停车场附属建筑明显位置。2入口指示标识应设置在主要出入口附近。3停车充电标识应在停车位地面或上方设置。4.1.9 机械式停

15、车位可设置与其适配的一体化充电设施。4.2 配建标准4.2.1 新建建筑配建停车位、公共停车场按照泊位数量一定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相应建设安装条件,具体按下表规定执行:表4.2.1-1充电设施配建比例要求类型建筑类别比例要求直接建设预留条件配建指标类型住宅建筑20%80%办公建筑25%按设计比例商业建筑20%按设计比例公共停车场20%按设计比例其他公共建筑20%按设计比例工业、物流、其他15%按设计比例注:1混合类建筑应分类明确相应停车泊位数量并配建对应比例的充电设施。2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总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表4.2.1-2充电设施工程做法要求类型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直接建设预留条件配建工程类型外电源管线变压器充电设备有线网络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能耗监测设备及系统第一级配电低压配电柜电缆桥架、保护管干线电缆第二级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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