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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商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公司(以下称公司)承包商和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神华集团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神华安(2016)668号)、XXX投资公司承包商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主要对公司承包商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进行了规定。第三条本细则第一章至第七章未提及临时用工的条款适用于公司对各类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第八章适用于对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第四条定义与解释(一)发包单位是指以合同形式将工程建设、生产服务项目等委托给承包商的单位。(二)生产服务项目包括
2、设备技术改造、设备检修维护、质保服务、技术服务等项目。(三)承包商是指公司范围内,以经济合同或框架协议形式承担工程建设、生产服务项目的单位。针对我公司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特点,承包商也包括为风机设备和光伏组件等设备提供质保期服务的厂家客服队伍。(四)本细则所称临时用工,是指因解决工作急需,或完成临时性特定工作,弥补人员不足而聘请的临时工作人员。临时用工包括未签订经济合同的雇佣工、农民工、临时聘请到现场提供设备维修或其他服务的个人或多人。(五)对承包商严把“准入关、责任关、稳定关、监督关、验收关”(以下简称“五个关口”)。(六)在承包商中落实“五个统一”,即“统一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统一推行安
3、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统一推行区队班组建设、统一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统一监管考核”。第五条对承包商和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第二章安全责任划分第六条公司作为发包单位,对承包商负安全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组织开展承包商招投标、签订项目合同,确定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以及过程监督和协调工作,结合项目规模和风险程度向项目派驻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二)严把承包商“五个关口”,在承包商中落实“五个统一二(三)组织开展承包商人员、临时用工进入现场(风电场及光伏电站及其它项目现场)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相关手续审批,合格后方可进入现
4、场作业。(四)开工前应对承包商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五)确认承包商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安全人员。作业人员超过30人的应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配有兼职安全员。(六)审查承包商在有可能发生火灾、人身伤害以及容易引发设备停电事故作业场所,是否已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七)负责承包商履约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按规定及时清退不合格承包商,实施承包商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承包商进行公布并报上级单位备案。(A)发现承包商和临时用工在施工中存在“三违”等不安全情况,有权制止或处罚,性质严重的应立即停止工作。(九)在编制发包项
5、目概算时,应确定发包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专款专用。(十)审核承包商施工组织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对项目的关键节点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批准。(十一)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承包商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同时提供项目存在的危害和风险、隐蔽工程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环境情况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十二)按照上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规定的权限组织或配合做好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报告与统计、考核与评价等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承包商对所承担工程建设、生产服务项目负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以下主要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
6、发包方相关规章制度规定。(二)制定并落实与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三措两案”)。(S)制定项目关键节点的施工(作业)安全方案,主要包括计划、进度、措施、费用等,并报发包方审核批准。(四)承包商专(兼)职安全人员应在开工前对全体参加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交底,说明重点安全措施,落实作业点的安全责任人,在进行高风险作业时应设专人进行监护。(五)对列入项目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作业)措施所需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六)服从发包方正当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发包方提出
7、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进行整改。(七)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所承担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A)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九)组织开展“三措两案”中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参加与承包项目相关的发包方要求或邀请其参与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活动。(十)严禁使用未成年和不符合现场要求的人员进行作业,严格执行特种作业许可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特殊工种)必须有相应资质许可证明方可上岗。第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对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
8、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商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商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部。承包商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三)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九条综合管理部对承包商安全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根据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的变化,组织制定、修订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二)督促承包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按照本制度和公司其他考核办法对归口管理单位、承包商
9、、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责任情况进行考核。(三)按照国家和上级事故管理相关规定,参与调查处理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第十条各场部对承包商安全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业务范围内承包商的监督管理,把好“五个关口”、做到“五个统一”,做好承包商安全管理的业务保安工作。(二)做好承包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与实施,推动岗位标准化作业流程的应用。(三)组织开展承包商安全监督、检查,及时留存承包商作业过程相关的文字、影像、图片、声音、实物图纸或操作规范等资料,为科学进行承包商评价提供重要证据。(四)与承包商共同确定突发事故事件应急抢险救援预案、措施,并监督承包商落实。(五)配合开展业务范围内突发事故事件
10、的调查处理。(六)综合管理部负责指导各场部开展好承包商评价管理工作。第三章承包商招投标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应在招标文件或询价函中提出承包商应遵守的安全标准与要求(安全工作目标、人员的专业要求,以及项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列出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明确对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要求,以便投标单位做好报价、资质和资料、工具、人员等准备,避免作业过程中的监管与反监管纠纷。第十二条公司参与招标的场部负责对投标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资源保障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等进行审核。第十三条投标方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
11、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投标承揽工程。第十四条承包商投标文件中应包括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风险的初步评估、安全作业计划书、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第十五条投标方的安全生产业绩包括投标单位近3年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3年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累计死亡超过1人或重伤6人以上的,不得接受投标方投标。第四章承包商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必须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协议应与项目合同同时谈判、同时报审、同时签订,项目合同没有相应的安全生产协议的,禁止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作业内容、要求及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因素
12、的基本描述。(二)发包单位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三)承包商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双方安全生产违约责任与处理。(五)协议争议的处理。(六)协议的效力。(七)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事宜。第十七条外包项目归口场部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入现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和内容如下:(一)项目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学时,根据项目规模、风险程度和作业时间,每阶段不少于8学时,并经考核合格。(二)入现场安全培训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公司有关承包商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和反违章等考核奖惩规定,受培训对象为承包商负责人、安全技术管理人员。2 .外委项目相关的项目概况及安全、技术等方面有针对性的管理规定和要求,受
13、培训对象为承包商负责人、安全技术管理人员。3 .施工作业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安全技术交底、作业过程存在的危险和事故防范措施告知等,受培训对象为承包商所有作业人员(包括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临时雇佣人员、农民工等)。4 .鼓励承包商人员参加场部组织的日常安全教育活动。第十八条承包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现场。第十九条两个及以上承包商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由归口管理的场部牵头组织签订安全互保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规范和约束各自人员的作业行为,确保交叉作业安全有序,并指定专人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二十条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应当在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
14、合同中明确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发包单位有权对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核;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约定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项目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承包商应当自行完成所承包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将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第二十一条承包商在入现场(风电场及光伏电站及其它项目现场)前,应编制“三措两案”,并经发包方批准后执行。应对参加项目的员工进行“三措两案”内容进行告知。第二十二条承包商入现场(风电场及光伏电站及其它项目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
15、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第二十三条归口管理的场部应严格审查承包单位各类资质,确保承包商企业资质、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资质与招投标文件一致;确保工器具符合合同约定,经过地方安监部门或专门资质检验机构校验合格,具有合格证书;特种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经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或其授权的专门资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具有合格证书。第二十四条承包商应提交作业人员近一年内的体检报告(特种作业需提供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工伤保险保单复印件,在发包方归口管理的场部备案。承包商雇佣的临时用工,按照本制度第八章规定执行。上述条件必须全部满
16、足,否则不准进入现场作业。第五章承包商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承包商进入现场(风电场及光伏电站及其它项目现场)的人员信息、教育培训、现场安全检查、日常考核、评价等内容纳入集团或上级公司信息管理系统。第二十六条不定期核查承包商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确保与入场手续中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一致,按规定持证上岗。第二十七条承包商应根据施工(作业)任务,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指导作业人员正确使用。第二十八条承包商对员工离开工作区域3个月以上、调整工作岗位、工艺和设备变更、作业环境变化或者承包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