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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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1、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简述一、定义和目标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管理原则,通过向各类养老服务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镇海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居家养老服务,努力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促进“9055养老格局的形成,实现养老服务向适度普惠型发展。二、服务内容:按照服务对象条件差异,分三类人群。一是重点保障对象:向60周岁以上的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抚对象、“三老”人员、劳动模范、本人或子女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等重度和中度失能失智老年提供每人每月3045小时的服务。二是帮扶养老对象:向

2、75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重度和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每人每月2025小时的服务。三是普惠养老对象:向80周岁以上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提供每人每月3小时的服务。同时增加75周岁一79周岁独居或纯老家庭老年人每周不少于一次的探访服务。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1号)、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合政(2015)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2、服务内容按照专业化、品牌化、系统

3、化、科学化、规范化的理念,建设了以培养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为主的实训中心。每一位居家养老服务人员,都必须通过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介护、紧急救助等培训考核后上岗。实现不培训不上岗、不查体不进家、不签合同不派工,统一岗前培训、统一医疗体检、统一持证上岗、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定期回访的“三不六统一”服务标准。同时借助公司培训资源,为已有照护者的老人同步开展亲属或监护人的照护技能专项增能培训,提高照护者照护能力。3、服务对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服务对象去世或者相关条件变化不符合要求时,区(开发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应及时核减、停止相关服务。4、服务方式通过服务热线

4、、上门服务、社区集中服务等形式,为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优抚对象、低保对象中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康复护理等基本生活保障性的服务。截止今年9月,共计为全市1511名轻、中、重度失能困难老年人提供4大类30项居家养老服务。温暖又贴心的零距离居家服务,让老年人感受党和政府的温暖。通过信息化监管手段,对服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管。服务人员上门需要进行手机定位、选择服务项目、考勤签到签退、服务现场照片上传、老人现场评价、远程现场视频回访等一系列的监管手段,及时追踪服务记录。通过“12349”话务平台定期回访收集老年人反馈信息,形成服务全过程管理,让更多的老年人体验到“塞上康养城、颐

5、享石嘴山”的品牌服务,享受高质量的晚年生活。5、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难点分析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是破解我国日趋尖锐的养老服务难题,切实提高广大老年人尤其是偏远山区“留守老人”生活质量的重要出路;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优良传统,尊重老年人情感和心理需求的人性化选择;是促进家庭和谐、代际和谐,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但在对某地近几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审计时,发现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及时研究对策,完善制度机制,促进居家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发展。一、存在的主要问题(-)服务企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基本条件不达标由于实施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中标企业为外地企业,仅指派一名项目经理

6、在当地开展工作,办公场所临时租赁,缺乏必要的设施设备。如:未按合同要求建立呼叫中心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针对服务对象的智能呼叫和全天接线服务无法实现等。服务人员为当地临时招聘,文化程度较低,流动性大,且未对其进行专业培训,缺乏养老服务相关知识和技能,服务质量较差。(二)确定服务对象程序不规范,存在为完成任务凑数现象在服务对象的确定上,主管部门未通过摸底调查来甄别筛查确定服务名单,而是由服务企业通过各村(社区)通知60岁以上的老人到规定地点,集中一次性登记身份信息的简单方式确定服务对象,导致部分行动不便无法到场或未接到通知符合条件的老人未能纳入,而服务企业为了完成人数任务,将部分不符合条件人员直接

7、登记为服务对象。通过数据分析并核实,不符合条件人员占比达到35.7%,这与政策的初衷背道而驰,致使部分特殊群体老人得不到相关服务。(三)服务方式简单、内容单一,居家养老服务流于形式入户走访时,享受服务的老人普遍反映,服务人员未按合同规定入户“一对一”开展包括: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家政服务、紧急救助、精神慰藉、文化娱乐、人文关怀、体育锻炼等内容的个性化服务,仅仅通知到村委会一次性发放了牛奶、牙膏牙刷、洗衣粉等少量生活日用品,现场给部分老人测血压、女性梳下头、男性发几张理发票就完事,即使有个别入户的服务人员,也仅仅是为了留下影像资料,其服务项目大多实际未开展,摆拍现象严重,居家养老服务流于形式,政

8、策效果大打折扣。(四)监管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及评估机制一是部门监管不到位。主管部门对服务企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过程缺乏有效跟踪监督,且未落实第三方对服务质量予以监督考评,项目完成后的评估工作也仅依据服务企业提供的资料作出评价,未对服务的真实性进行抽查,考核评估工作流于形式。二是社会监督缺失。由于对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宣传不到位,干部群众对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知晓率低,服务对象对应享受的服务项目不明确,无法有效监督企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二、相关对策建议(-)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政府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现代传播媒介、信息网络等途径,加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公开力度,通过乡镇、

9、村组将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涉及的享受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限等信息层层公开,并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媒介,宣传这项惠民政策,做到群众心中有数,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二)严把进入关口,督促服务企业提升服务能力在选择服务企业时,应对企业的综合服务能力进行全方位考察,把好进入关口,落实必要的设施设备,督促企业对新聘服务人员及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服务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切实提升服务企业的服务能力。(三)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科学的考评体系,保障服务效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服务企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过程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督促服务企业严格按项目要求开展服务。建立健全规范科学的

10、考核评估机制,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开展全过程的跟踪评估,杜绝作秀式服务和虚假服务,切实保证服务质量和效果。(四)积极探索尝试服务新模式,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鉴于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数量多、范围广、居住分散,按现行模式,中标企业仅靠有限的工作人员入户开展服务工作,一是交通费等运行成本相对较高,二是服务次数和服务的及时性难以保证,直接影响政策效果。应积极探索尝试以村为单元,组织村医、有责任心的留守妇女成立服务专合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他们对本村老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模式,既能充分发挥他们就近、便利、及时服务的优势,又可以将用于企业管理费用、运行成本和利润方面资金节约出来,更多的用在为老人真

11、正服务上,同时还可以增加当地群众的收入,最大限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让特殊群体的困难老人真正享受这一政策的红利。5、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方案(-)建立服务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服务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由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根据合同约定,采取约谈、督促整改、暂停资金结算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暂停合同履行。1 .不按承诺提供服务或者服务质量低于行业标准;2 .接到服务对象投诉拒绝处理;3 .一年内多次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核实责任在服务机构3次以上;4 .不按规定程序录入服务工单和结算;5 .实际服务内容和申报服务内容不符;6 .以其他服务代替指定服务;7 .泄露服务对象个人信息,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8

12、 .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9 .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其他违规行为。服务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区(开发区)民政部门一经查实,可依法依约停止其服务工单申报和资金结算,暂停合同履行1个季度至1年;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1 .提供虚假准入信息;2 .不按规定提供服务,套取现金或者将老年人服务额度转移间接套取服务补贴资金;3 .冒用老年人资料提供虚假服务;4,服务满意率未达到90%;5 .其他被认定为严重扰乱管理秩序的行为。(二)加强服务监管与监督。1 .建立“事中监管机制。区(开发区)民政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具体监管方案,采取抽单、随机检查等方式,重点对服务真实性、

13、服务质量、服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事中监管。第三方机构评估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不足部分由区(开发区)财政承担。2 .完善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除涉及个人隐私、个人基本服务信息、政府保密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应在相应渠道公开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相关信息,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3 .完善服务咨询和投诉受理机制。市、区两级民政部门依托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公布监督服务电话,受理相关咨询、投诉。七、资金筹集及拨付(一)资金筹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由市、区(开发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资金拨付。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市级资金实行年初分区预

14、拨制度,市民政局于年初根据上年度服务对象人数及变化趋势、服务资金结算等情况确定当年预拨金额,由市财政局负责拨付。(三)资金结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结算由各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八、其他事项1 .各县(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方案执行;继续优化实施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2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满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合民(2017)136号)、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及服务收费参考意见(合民(2014)105号)同时废止。3 .本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附件:1.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

15、办理流程4 .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附件1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办理流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申请、审核、审批通过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进行,当月申请,下月生效。一、办理条件1 .合肥市市区户籍且常住。2 .70周岁(含70周岁,下同)以上低保老年人、70周岁以上空巢(无子女)老年人、9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二、办理方式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申请。三、所需材料1.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2. 7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须提供低保证(须包含低保证有效审核信息)。3. 70周岁以上空巢(无子女)老年人须由居(村)委会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供相关材料(两级盖章)。四、办理流程1 .社区(村)办理申请。2 .街道(乡镇)审核上报。3 .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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