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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销假管理办法(机关事务)XX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请销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保障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工作人员正当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全体工作人员。第三条人事财务科为请销假管理工作机构。第二章假期类别及政策规定第四条假期类别包括:年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陪护假、调休假。第五条假期政策规定:(一)年休假。工作人员享受的年休假按照XX市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二)事假。工作人员请假办理私事的为事假。年休假未休或未休满的,不得申请事假。事假
2、生活待遇按省委组织部、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 290号)执行。全年事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有重大伤病等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三)病假。工作人员请假到医院就诊或病休的为病假。请病假应出具医院证明。病假生活待遇按皖人社秘(2013) 290号文件执行。(四)婚假。工作人员持有结婚证明,可享受3天婚假。(五)丧假。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时,给予丧假3天,并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若干天。(六)探亲假。工作人员与亲属不住在一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在
3、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可享受探亲假。凡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凡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地,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若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七)产假。女职工生育,可享受产假。女职工产假为15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给予
4、42天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给予98天产假。女职工在哺乳期,每日两次哺乳时间,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批准,并报人事财务科备案后,推迟上班或提前下班30分钟,直到婴儿一周岁。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批准,并报人事财务科备案后,推迟上班或提前下班30分钟,直到分娩。(A)陪护假。工作人员妻子生育,可以享受10天陪护假;夫妻异地生活的,可以享受20天陪护假。(九)调休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或经局领导批准加班工作,占用休息日的,可以由所在科室安排调休。第三章程序及审批权限第六条领导班子成员请假,应事前提出申请,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领导班子成员休年休假的,需经局
5、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第七条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应在事前提出申请,半天以内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半天以上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局主要负责人审批。第八条其他工作人员请假,应在事前提出申请,1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初核、分管局领导审批,1天以上的,由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初核、分管局领导审核、局主要负责人审批。第九条请假1天以上的,本人需填写XX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因私请假审批表或XX市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申报表,经局领导审批后报人事财务科备案。第十条申请人假期结束或提前结束假期,应当在返回岗位的当日,办理销假手续。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人事财务科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