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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日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
2、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
3、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
4、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日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
5、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目次1 总则12 基本规定23 检查43. 1一般规定43.2 建筑检查53.3 结构检查63.4 设施设备检查64修缮84. 1一般规定84.2 建筑修缮94.3 结构修缮114.4 设施设备维修125改造135. 1一般规定135.2 建筑改造135.3 结构改造145.4 设施设备改造15.o.为在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中保障人
6、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既有建筑的维护与改造必须执行本规范。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2基本规定2.0.1既有建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动建筑物主体结构和改变彳蜘功能。2.02既有建筑应确定维护周期,并对其进行周期性的检查。2.03既有建筑的维护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1应保障建筑的使用功能;2应维持建筑达到设计工作年限;310.4既有建筑的改造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1应满足改造后的建筑安全性需求
7、;2不得降低建筑的抗灾性能;3不得降低建筑的耐久性。2.05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前应进行现场踏勘,并应针对建筑的具体特点,制定维护方案或进行修缮与改造设计。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应编制应急预案。2.0.6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工程施工中,应保证相关人员的安全和健康。2.0.7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工程施工中,应区分作业区、危险区和工程相邻影响区,应设置安全警示和引导标志,并应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2.0.8施工现场应保障消防安全,按现行制度做好临时用电管理,严格履行动火审批制度。2.0.9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时,应对白蚁危害情况进行检查;当发现白蚁危害时,应对房屋进行白蚁蚁
8、害评估及防治。2.0.10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工程施工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造成的影响。2.0.11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工程应进行质量控制。工程全部完成后,应进行验收。2.0.12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工程,应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项目各环节的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相关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既有建筑物管理权移交时,应同时移交建筑物的相关档案。3检S3.1 一般规定3.1.1 既有建筑的检查应对建筑、结构以及设施设备分别进行。检查分为日常检查、特定检查两类。3.1.2 在日常使用维护过程中,应对既有建筑的使用环境以及损伤和运行情况等进行定期的口常检查,检查周期每年
9、不应少于1次。3.1.3 在雨季、供暖季以及遭受台风、暴雨、大雪和大风等特殊环境前后,应对既有建筑进行特定检查。3.1.4 既有建筑在实施检查后,应根据检查结果等进行评定,存在下列情况时,应进行检测鉴定:1发现危及使用安全的缺陷、变形和损伤;2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拟继续使用;3进行纠倾和改造前;4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前;5受到自然灾害、人为灾害、环境改变或事故的较大影响;6设备系统的安全性、使用性和系统效能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7使用功能改变导致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提高。1.1.5 对既有建筑中不同专业、类别或类型的检查,应选取相适应的方法,明确内容,制定合理的方案。1.1.6 既有建筑检查前,应收集
10、建筑、结构及设施设备方面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验收、历次检查及评定、维护和改造情况等相关资料。1.1.7 既有建筑评定应基于真实、可靠的检查结果、检测数据、资料和分析给出评定结果。1.1.8 既有建筑检查及评定中发现的损伤,应根据损伤的程度采取修缮、改造、更新置换或废弃拆除等处理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前,应及时采取停用或临时解除危险的措施。3.2 建筑检查3.2.1 建筑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屋面的渗漏和损坏状况;2女儿墙、出屋面烟囱、附属构筑物等的变形和损坏情况;3外墙饰面的开裂、渗漏、空鼓和脱落等损伤状况;4外墙门窗、幕墙等围护结构的密封性、破损状况以及与主体结构连接的缺陷、变形、
11、损伤情况;5遮阳篷、雨篷、空调架、晾衣架、窗台花架、避雷装置等建筑外立面附加设施的损坏以及与主体结构连接的缺陷、变形、损伤情况;6室内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连接的缺陷、变形、损伤情况。3.2.2 建筑特定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临近雨季时,防水和排水状况;2临近供暖季时,外门窗、幕墙的密封性;3在台风、暴雨、大雪和大风等前后,外墙外保温层、装饰部分、变形缝盖板、外墙门窗、幕墙等的损坏及其连接的缺陷、变形、损伤状况;4临近雨季时,地下建筑出入口、天井、风井等防雨水倒灌状况。3.2.3 在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内容的基础上,对建筑现状进行评定时,应包括下列内容:1根据屋面防水层和保温层的构造、外墙外保温
12、系统的构造、防火性能、外墙门窗、幕墙等围护结构的损坏程度,评定外围护系统的安全性和适用性;2根据梁、柱、板、墙等构件饰面以及内部装修的防火措施等,评定室内装饰装修的安全性和使用性;3根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等情况,评定建筑防火安全;4根据地下建筑出入口、窗井、风井等防雨水倒灌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评定地下建筑防汛安全。3.3 结构检查3.3.1 结构口常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结构的使用荷载变化情况;2建筑周围环境变化和结构整体及局部变形;3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缺陷、变形、损伤。3.3.2 结构特定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在台风、大雪、大风前后,屋盖、支撑系统及其
13、连接节点的缺陷、变形、损伤;2在暴雨前后,既有建筑周围地面变形、周围山体滑坡、地基下沉、结构倾斜变形。3.3.3 在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内容的基础上,应对结构的现状进行评定。3.4 设施设备检查3.4.1 设施设备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设施设备所处的工作环境;2设施设备、电气线路、附属管线、管道、阀门及其连接的材料等老化、渗漏、防护层损坏情况;3系统运行的异常振动和噪声情况。3.4.2 设施设备特定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临近雨季时,屋面与室外排水设备、防雷装置的完好状况;2临近供暖季时,供暖设备和系统的运行状况和安全性以及供水、排水、供暖、消防管道与系统防冻措施的完好状况;3在台风、
14、暴雨、大雪和大风等前后,设施设备、附属管线、管道、阀门及其连接状况;4临近雨季时,地下建筑挡水和排水设施设备的完好状况。3.4.3 对设施设备评定,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设施设备系统正常运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2设施设备、附属管线、管道及其连接材料等的耐久性;3设施设备、附属管线、管道及其连接的保温、防冻、防电击、防高温、防辐射、防火、防雷、防污染、消毒等防护措施的有效性。3.4.4 给水排水设备,应进行给水排水能力、管道和阀门的渗漏和损坏状况等的评定。3.4.5 采暖设施设备,应进行管道保温措施、系统供给能力、设备和管道承压能力等评定。3.4.6 通风和空调设备,应进行风管和系统的风量、空调机
15、组水流量和供热(冷)量等的评定。3.4.7 电气设施设备,应进行(变)配电装置的完整性、电气故障发生时自动切断电源功能、防雷与接地装置等设施的评定。3.4.8 建筑智能化系统,应定期进行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等检查及评定。3.4.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等消防设施设备应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查及评定。3.4.10 受到自然灾害、人为灾害较大影响的既有建筑,应重点评定设施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3.4.11 存在被雨水倒灌风险的既有地下建筑,应重点评定防汛设施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4修缮4.1 一般规定4.1.1 既有建筑应按照房屋修缮计划,依据房屋检查及评定结果进行周期性修缮,当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实施应急抢险修缮。4.1.2 既有建筑经检查和评定确认存在下列影响使用安全或公共安全的问题之一时,应及时进行修缮:1建筑物发生异常变形;2结构构件损坏,承载能力不足;3建筑外饰面及保温层存在脱落危险;4屋面、外墙、门窗等外围护系统渗漏;5消防设施故障;6供水水泵运行中断、设施设备故障;7排水设施堵塞、爆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