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创新研究院工程基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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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新研究院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有效防范基建领域风险的指导意见(科发条财字(2023)37号),有效防范工程领域风险,确保工程项目按期、保质达到建设目标,根据国家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23)56号)、*修缮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建字(2012)14号)、*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科发计字(2011)28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院”)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其他部门或单位配套资金、自有资金等实施的工程项目。第三条工程项目按资金来源和管理要求分为如下三类:(一)基本建设项目

2、:指由国家或地方发改委立项的工程项目,包括科研平台及其辅助用房、教育设施、生活及其辅助用房和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二)改善科研条件项目:指由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工程项目,包括科研用房及科研辅助设施的维修改造、园区与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三)自主项目:指由*院及内设单元自筹经费建设的项目,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园区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以及实验室装修、改造等。“3H”工程、全民健身等其他工程项目,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应上述类型进行管理。第四条工程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基本建设项目、改善科研条件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作为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自主项目根据主要经费来源确定建设部门,并负责项目组织

3、实施,其中由院公共经费支出的项目统一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科研单元自行组织实施的,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与监督。第五条工程项目实行分级审批。所有工程项目立项、采购、资金等,根据事项重要性和资金大小,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分级审批。大额投资项目应按照“三重一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第六条工程项目须进行院务会集体决议的事项包括:(一)编制本单位园区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需求;(二)确定优先启动且符合园区总体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三)上报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四)基本建设项目购置房产和土地;(五)其他须进行集体决议的事项。第七条工程项目所需资金应当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

4、单位垫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第二章立项管理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立项:(一)确定初步方案。基建管理部门根据*院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园区规划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工程项目初步方案,包括总体方案、投资估算、设计标准、资金来源等,经征求园区建设领导小组意见后,按立项程序审批。(二)编报项目建议书。基建管理部门委托技术咨询单位完成项目建议书,按立项程序审批后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包括建设依据与必要性、建设地点和配套条件、初步建设方案、环境影响初步评价、管理实施方案、建设目标、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经济社会效益初步评价等。对于土地、规划等立项前置条件已

5、全部落实的项目,可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管理部门委托技术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立项程序审批后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概况、现状与需求分析、必要性与意义、建设选址和配套条件、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方案、环境影响评价、节能与安全、管理实施方案、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建成后的运行与维护、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与建议等。(四)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基建管理部门应依据已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技术咨询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立项程序审批后报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如果项目总概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

6、0%的,或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科研工艺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须重新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五)施工图设计。基建管理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技术咨询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如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应将重大设计变更方案向项目主管部门报批。(六)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建设开工前,基建管理部门应向当地主管部门办理用地许可、选址意见、环评批复、节能批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七)审批与备案要求。新建和扩建类项目,以及总投资在400万元(含)以上或涉及建筑主体结构改动、影响建筑消防安全的改建类项目立项,须上报*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

7、、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改动、不影响建筑消防安全的改建类项目立项,须上报*主管部门备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立项须上报*主管部门后,转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使用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和其他部门(含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立项须上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第九条改善科研条件项目按下列程序立项:(一)项目前期准备。基建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以及必要的调研、勘察、设计、论证、询价等,提前与当地规划、电力、热力、供水、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沟通一致,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可行,实施条件有保障。(二)细化实施方案。基建管理部门应明确项目的工程规模、维修改造内容、各分项的工程量、工程预算。实验室有特殊的环境和条件要求的

8、,需详细说明其理由和具体的配置要求。对建筑结构进行加固的,需提供房屋结构的检测鉴定报告。涉及到文物建筑的,需取得文物主管部门同意修缮的意见。(三)编制工作规划。基建管理部门根据*院规划发展目标,结合科研用房和科研辅助设施及园区基础设施功能现状和发展需求,编制五年期工作规划,按立项程序审批后报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四)编制项目申报书。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审核通过的工作规划,编制年度项目申报书,按立项程序审批后报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申报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意义、目标、维修改造的具体内容、经费需求及测算依据、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等。第十条自主项目按下列程序立项:(-)建设部门提出建设方案,明

9、确立项依据、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建设方式等。(二)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园区总体规划和建设技术要求,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审查。(三)科研单元自行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如涉及房屋结构、公共水电改造,以及需办理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等手续的,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完成。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改善科研条件项目以及由院公共经费支出的自主项目的立项审批权限:(一)2万元(含)以下,由基建管理部门审批。(二)2万元-50万元(不含),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其中3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维修类项目还需报请主要院领导审批。(三)50万元(含)TOO万元(不含),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机关办公会审批。(

10、四)100万元(含)以上,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院务会审批。基本科研费和科研课题经费列支的实验室维修改造类项目,由建设部门按照财务部门规定的科研经费支出报销审批权限进行立项,其中20万元以上项目或涉及房屋结构与主要水电线路、安防设施改造的项目须在开工前报基建管理部门备案。上述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下同。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十二条工程项目按标的大小选择采购方式:(-)自主比价:5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项目,参照政府采购方式进行自主比价采购,自主比价程序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其中20万元(含)以下的采购参照定点采购的方式进行,或采取报价单方式进行比价;5000元以下非通用采购由两人直接询价。(二)政府采

11、购:50万元(不含)TOO万元(含)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50万元(不含)-200万元(含)的重要设备、材料,50万元(不含)-400万元(含)的单项施工,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三)公开招标:1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2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400万元以上单项施工,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四)特殊项目按国家规定执行或由院务会审议后确定。上述采购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九条予以确认。如国家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调整的,从其标准执行。第十三条自主比价参考程序:(一)编制标书。建设部门根据项目要求和设计方案,组织编制控制价、采购文件和评标办法。评标

12、办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发布公告。建设部门应将相关文件报送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后,在本院网站等信息平台上发布采购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现场踏勘。建设部门可统一组织有意向承包单位进行现场踏勘,了解待建项目详细情况。(四)发放标书。如有采购文件,建设部门应统一发放,承包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五)接收标书。建设部门应按照发布信息截止时间前接收响应文件,确保文件封存完好,并妥善保管。(六)开标。参加开标的供应商应不少于3家。如果供应商较多,经评标小组集体商议后,可按一定标准公开筛选至少3家入围。(七)评标。评标小组由建设或使用部门代表、科技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3-7人

13、。评标小组依据标书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价,公正选择入围单位,或进行入围排序。(A)定标。对评标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由建设部门向排名第一的入围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如排名第一的供应商自愿放弃并书面确认后,按入围排序结果依次与下一排名单位商议。均达不成共识的,应重新进行采购。(九)监督。20万元以上的项目,纪委指派纪委委员或纪监审部门工作人员参与现场程序和纪律的监督,或对重要过程材料进行程序合规性审核。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四条2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须签订正式合同。工程项目合同由建设部门与中标供应商共同拟定,必须按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和双方达成的合约订立,应包含明确的工程内容和技术指标、服

14、务项目和取费标准、合同价款、付款方式、质量保证以及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第十五条工程项目正式合同须经过法律顾问审查后确定。2-20万元(含)项目可采用法律顾问审查后的合同范本,如对范本中的原则性条款进行修订,须经过法律顾问再审查。第十六条工程项目合同由建设部门指定负责人签署,经审核后盖合同专用印章或公章。合同一经签订,须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第五章材料设备管理第十七条建设材料和设备采购方式包括承包单位采购和自主采购两种:承包单位采购是指由承包单位“三包”(包工、包料、包设备)采购的方式,建设部门应对其中大宗材料、大型或重要设备就品牌、规格、型号和价格与承包单位协商一致;自主采购是指由

15、建设部门自行采购的方式,特种、专用材料和设备一般应自主采购,自主采购程序按本办法第十条执行。第十八条无论是承包单位还是建设部门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有正规生产商、品牌、规格、型号、标准、合格证、质保书、准用证等,严防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建设部门负责对承包单位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把好质量及技术指标关口。第六章变更签证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因设计图纸和采购响应文件与施工现场情形不符,需要增减工程量、变更材料或设备型号及其数量的,应进行变更签证。如工程变更总额超出原投资额10%的,须重新完善立项程序。第二十条变更签证按如下程序执行:(一)工程变更必须以工作联系单的方式提出。联系内容包括变更事项、变

16、更理由、变更方式和处理办法,并明确记载变更工程量、变更材料或/和设备的型号及其数量、预算价等。(二)工程变更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核,报建设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签证手续。未设立监理的,工程变更由建设部门审核。涉及改变建筑物结构的,工程变更还应提交基建管理部门审核。(三)工程变更须按原立项报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一条未与建设部门洽商,或虽经洽商但未取得一致意见,或未办理审批程序的,一律不得进行工程变更。擅自变更工程的,*院将拒绝为此核算工程量和支付费用;因擅自变更导致质量不达标或安全责任事故的,*院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政策调整、建筑材料及设备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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