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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外国投资审查制度概念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制度是管理外国人对特定种类的澳大利亚公司、企业、信托及不动产进行收购的行为的制度。二、两种申报强制申报:既是须申报行为也是重大行为和须申报国家安全行为主动申报:重大行为和可审查的国家安全行为三、受监管的投资行为(-)须申报行为1 .投资者属于1975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定义的外国人,包括外国政府投资者。2 .正在提议收购:a)澳大利亚土地上(Australian land)的权益或澳大利亚土地实体(Australian land entity)上的权益(包括采矿和生产矿权)b)澳大利亚实体或澳大利亚农业综合企业的直接权益(directinterest
2、)(通常10%或以上),c)澳大利亚实体中的实质性权益(substantial interest)(通常20%或以上份额)。3 )澳大利亚媒体企业至少5%的份额。4 .达到相关最低资金标准。5 .不适用相关豁免。(-)外国政府投资人的须申报国家安全行为1 .属于1975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规定的外国政府投资者2 .正在提议:a)收购澳大利亚实体或企业的直接权益(通常1096及以上)b)设立澳大利亚企业,c)收购矿权的权益,d)收购采矿,生产或勘探实体的至少10%的权益。3 .不适用相关豁免。(三)须申报国家安全行为1 .属于1975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的外国投资者,2 .投资者正在提议:a)收购从
3、事国家安全业务的国家安全企业或实体的直接权益(通常10%份额或以上)b)设立国家安全企业,c)收购国家安全土地的权益或针对国家安全土地的探矿权的权益。3 .不适用相关豁免。(四)重大行为主要根据控制权变动及最低资金标准来判断。(五)可审查国家安全行为除须申报行为、须申报国家安全行为和重大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即法律对该行为的范围没有明确定义,取决于行政部门在执行中具体裁量。四、外国人的范围(一)简介1 .自然人:不经常居住在澳大利亚的自然人2 .外国政府和外国政府投资人3 .公司:不经常居住在澳大利亚的单一自然人,公司或外国政府,外国政府投资人持有权益至少2096 (实质性权益)。4 .信托受托
4、人:不经常居住在澳大利亚的自然人,公司或外国政府,外国政府投资人持有该信托权益至少20% (实质性权益)。5 .有限合伙人:不经常居住在澳大利亚的自然人、公司或外国政府、外国政府投资人持有该有限合伙权益至少20% (实质性权益)。6 .公司、信托受托人和普通合伙人:公司、信托和有限合伙中有2名及2名以上外国人持有总计至少40%的权益(累计实质性权益)。(二)外国公司根据1975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FATA)第四条的规定,外国公司适用澳大利亚宪法第51条第2款。普遍认为外国公司包括:在澳大利亚以外设立的公司,即使澳大利亚持有其股份权益。(三)外国政府外国政府包括以下四种:1 .外国的政治体,2
5、.外国的一部分的政治体,3 .外国的政治体的一部分,4 .外国的一部分的政治体的一部分。(四)外国政府投资者1 .外国政府或独立政府实体,2 .以下类型信托的公司或委托人:a)外国政府或独立政府实体独立或与他们的关联方共同持有实质性权益(至少20%的份额)。b)多个外国国家的政府或独立政府实体(或超过多个外国国家的部分),与一个或多个关联方,持有累计实质性权益(至少40%的份额),3 .以下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a)外国政府独立政府实体独立持有或与一名或多名关联方共同持有实质性权益,b)多个外国国家的政府或独立政府实体(或多个外国国家的部分)与一个或多个关联方持有累计40%或更多的份额,上述
6、(二)、(三)项中的公司,受托人或普通合伙人有关的“外国政府”的含义范围包括了 “外国政府投资人”的含义范围。4 .独立政府实体个人、公司或组织,为外国代理或机构或具有相关功能。(五)外国政府投资者豁免条款1 .该人不是外国政府投资者,除下列情形外:a)该人是公司且外国政府或一个以上国家的独立政府实体连同关联方合计持有40%以上权益,b)该人是信托的受托人且该信托中外国政府或一个以上国家的独立政府实体连同关联方合计持有40%以上权益,c)该人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且该合伙企业中外国政府或一个以上国家的独立政府实体连同关联方合计持有40%以上权益。d)公司、单位信托受托人,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
7、伙人运营了一个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人认购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份额以获得相应权益并为投资人产生相应收益(投资人不可以干涉此种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营)。e)任何个人成员都不能影响任何个人投资决策,或该股权投资基金下的任何个人投资的管理。f)在公司、单位信托或有限合伙企业中持有权益的每个外国政府或独立政府实体仅以该股权投资基金的成员身份持有该权益。2 .外国政府投资者豁免的排除a)如果外国政府或单独的政府实体单独或与多个关联方一起持有公司、信托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实质性权益,则此豁免将排除适用。b)根据该法第6(1) (1)条的规定,如果某人是外国政府、独立政府实体或与外国有关的外国政府投资者,则该人是其他外国政
8、府、独立政府实体或同一外国的外国政府投资者的关联方。c)如果该股权投资基金的成员有能力决定该股权投资基金是否进行了股份、资产或财产的收购,则该股权投资基金的成员将被视为有能力影响个人投资决策。d)如果成员有权对可能与个人投资利益冲突的决定或可能导致某些投资或撤资的广泛投资策略进行投票,则该成员不被视为有能力影响个人投资决定。e)如果成员代表加入股权投资基金的咨询委员会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视为个人成员能够影响个别投资决策或股权投资基金的个别投资。f)如果该成员对该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特定业务的运营拥有投票权,则该成员被视为能够影响个别投资的管理。g)如果外国投资者仍符合修订后的外国政府投资者定义,投资
9、者仍可针对拟采取的行动或各类行动申请豁免证书。h)根据法律的目的,外国政府投资者(和外国政府)属于本法所称“外国人”。因此,除可适用法规豁免条款外,本法所规定的所有要求均适用于外国政府投资者。除外国政府投资者被明确排除适用豁免外,外国政府投资者都应适用豁免。3 .外国政府投资者的关联方(Associates)外国政府投资者的关联方包括:a)与该国或该国的部分有关的外国政府,b)与该国或该国的部分有关的独立政府实体,c)该国或该国的部分的外国政府投资者。4 .关联方的豁免a) 一个以上国家(或一个以上国家的部分)的独立政府实体或外国政府和一个或多个关联方持有40%及以上份额的实质性权益的公司或信
10、托的受托人。b) 一个以上国家(或一个以上国家的部分)的独立政府实体或外国政府和一个或多个关联方持有40%及以上份额的实质性权益的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c)与上述两项中的公司,受托人或普通合伙人有关的“外国政府”含义包含了有关的“外国政府投资者”。五、关联方(-)关联方的意义1 .在计算实质性权益和累计实质性权益时须包含关联方所持有份额,2 .包含关联方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重大行为,3 .在判断是否满足农业用地收购权益的最低标准时会考虑关联方所持有的份额。4 .在判断企业或实体控制权变化时,会考虑相关关联方的持有份额。5 .若因为投资人已经采取规避监管措施并且财政部长因此作出命令,与该规避有关的
11、人将可能由财政部长通过命令宣布为投资人的关联方。(-)关联方FATA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规定关联方,直接指出关联方的范围和在针对住宅用地的收购中,相关方会被认定为关联方的特定情况。关联方包括:1 .任何与该投资人正在或拟就该法案可能适用的行动一致行动的人,2 .同一企业的合伙人,3 .投资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实体,4 .控股实体,5 .实体的高级管理人员,6 .任何实体:实体的高级管理人员出于习惯或义务遵守正式或非正式的来自于投资人或投资人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指令、指导、意向。7 .实体:投资人出于习惯或义务遵守正式或非正式的来自于该实体或该实体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指令、指导、意向。8 .投资人持
12、有实质性权益的公司,9 .如果投资人是公司:该公司的持有实质性权益的人,10 .投资人持有实质性权益的信托的信托人,11 .如果投资人是信托受托人,持有该信托实质性权益的人,12 .如果投资人是外国政府、独立政府实体或外国政府投资人,其关联方为:a)与该国或该国的部分有关的外国政府,b)与该国或该国的部分有关的独立政府实体,C)该国或该国的部分的外国政府投资者。(三)一致行动或提议一致行动的范围关于“一致”法律并无直接规定,而是通过法院在一系列案例中确定1 .拥有共同目的,2 .行为是共同交流的结果,并不要求是同时发生的同时的行为。3 .在对于行为的认识上,双方拥有合意且承诺并收到合意的约束以
13、相互支持。(四) 财政部长命令财政部长可以在涉及规避监管的情况下,在其认为违反国家利益时,通过发布命令的形式将相关人列为关联方。六、 投资门槛(2022年1月1日更新)表格1土地投资投资者类别投资行为类型投资门槛(澳币)所有投资者国家安全土地0居民用地0空闲商业用地0私人投资者(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签订有自贸协议的国家)农业用地1, 500 万已开发商业用地12.5 亿采矿与生产矿权0外国政府投资人所有投资0表格2非土地投资投资者类别投资行为类型投资门槛(澳币)所有投资者国家安全产业0媒体产业0私人投资者(来自包非敏感产业12.5 亿敏感产业2. 89 亿括中国在内的,签订士白的441*/ i
14、Vt田/、有自贸协议的国家)农业6, 300 万外国政府投资人所有投资0七、 直接权益、重大权益及其相关概念(-)直接权益1 .投资人单独或与一名或多名关联方一起持有该实体或企业至少10%的权益,2 .投资人单独或与一名或多名关联方一起持有该实体或企业至少5%的权益,且已经与该实体或企业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3 .投资人单独或与一名或多名关联方一起持有该实体或企业至少任意份额的权益,且有能力影响或参与该实体或企业的核心管理与控制或有能力影响该实体或企业的经营政策(可仅仅以事实判断是否具备影响力)。4 .投资人单独或与一名或多名关联方一起持有该实体或企业至少任意份额的权益,该权益的价值等于依照该份额在该实体或企业的总价值中所占有的价值。(二)实质性权益1 .投资人单独或与一名或多名关联方一起持有该公司至少20%的权益,2 .投资人单独或与一名或多名关联方一起持有该信托的收入或财产至少20%的收益权,3 .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人及他们的关联方一起持有该公司至少40%的权益,4 .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人及他们的关联方一起持有该信托的收入或财产至少40%的收益权,(三)权益的计算1 .持有证券2 .额外协议3 .投票权4 .潜在投票权5 .否决权(四)累计实质性权益标准的计算少量持有一级市场实体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