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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凌津滩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预算管理,建立科学、高效的预算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运作,根据集团公司、五凌公司相关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预算管理是利用预算对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各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考核、控制,以便有效地组织和协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完成既定的经营目标。财务预算是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企业战略目标,对一定时期内企业资金取得和投放、各项收入和支出、企业经营成果及其分配等资金运动所作的具体安排。财务预算与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共同构成企业的全面预算。第三条财务预算一般按年度编制。第四条企业应当重视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将财务预算
2、作为制定、落实内部经济责任制的依据。电厂财务预算管理由五凌公司组织实施,分级归口管理。第五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按照内部经济活动的责任权限进行,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实行总量平衡,进行全面预算管理;(二)坚持枳极稳健原则,确保以收定支,加强财务风险控制;(H)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确保切实可行,围绕经营战略实施。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厂长(主持工作的副厂长)应当对电厂财务预算的管理工作负总责,成立由厂领导、综合部(包括综合部主任、计划、劳资、物资、财务、审计等)组成的财务预算委员会。第七条财务预算委员会主要拟订财务预算的目标、政策,制定财务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审议
3、、平衡财务预算方案,组织下达财务预算,协调解决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组织审计、考核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督促部门完成财务预算目标。第八条财务在财务预算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查、汇总、上报、下达、报告等具体工作,跟踪监督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财务预算与实际执行的差异及原因,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和建议。第九条电厂内部生产、物资、劳资等专责具体负责本专业业务涉及的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控制等工作,并配合财务预算委员会做好总预算的综合平衡、协调、分析、控制、考核等工作。各专责参与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的工作,并对本部门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承担责任。第十条电厂部门是主要的财
4、务预算执行单位,在财务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现金流量、经营成果和各项成本费用预算的编制、控制、分析工作,接受检查、考核。其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财务预算的执行结果承担责任。第三章形式及编制依据第十一条财务预算主要以现金预算、预计资产负债表和预计损益表等形式反映。(一)现金预算是按照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内容编制的反映企业预算期内一切现金收支及其结果的预算。它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和筹资预算为基础,是其他预算有关现金收支的汇总,主要作为企业资金头寸调控管理的依据。(二)预算资产负债表是按照资产负债表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的综合反映预算执行单位期末财务状况的预算报表。一般根据预算期初实际的资产负债表和销售或营业预算
5、、生产预算、采购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等有关资料分析编制。(三)预算损益表是按照损益表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的反映预算执业单位在预算期内利润目标的预算报表。一般根据销售或营业预算、生产预算、产品成本预算或者营业成本预算、期间费用预算、其他专项预算等有关资料分析编制。第十二条电厂根据公司制定的规范的财务预算编制基础表格,统一财务预算指标计算口径进行预算编制。第四章执行与控制第十三条财务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各预算执行部门就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将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单位、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财务预算执行责任体系。第十四条应当强化现金流量的预算管理,按时组织预算资金的收入,严
6、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调节资金收付平衡,控制支付风险。对于无合同、无凭证、无手续的项目支出,不予支付。第十五条应当严格执行生产和成本费用预算,努力完成利润指标。在日常控制中,应当健全凭证记录,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生产经营月度计划和成本费用的定额、定率标准,加强适时的监控。对预算执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杳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第十六条财务应当利用财务报表监控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向预算执行单位、财务预算委员会提供财务预算的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财务预算目标的影响等财务信息,促进部门完成财务预算目标。第五章分析与考核第十七条建立财务预算分析制度,财务每月上报月度预算执行情况全面,以便预算委员会掌握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研究、落实解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政策措施,纠正财务预算的执行偏差。第十八条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内部预算执行单位上报的财务预算执行报告,应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通过,作为企业进行财务考核的基本依据。第六章反馈第十九条本制度应根据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一般一年审查一次,三年全面修订一次。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适用于凌津滩水力发电厂。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电厂综合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