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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盐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盐县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盐县各类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划条件执行,详细规划中未予以明确的内容按规划条件和本规定执行,规划条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规划条件为准。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对用地和建设管理有特殊要求的,详细规划可另行规定,但应专题论证说明,并随详细规划一并报批。第二章用地控制第四条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
2、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附件3、附件4)执行。第五条用地红线(规划,下同)的确定,除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外,还应兼顾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的空间控制标准,并结合表2-1、表2-2、表2-3、表2-4进行控制。用地红线后退一般道路控制表表27道路红线宽度(米)K2020K36K236最小退距(米)357注:穿镇公路的道路用地红线应符合公路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用地红线后退重要道路(公路)控制表表2-2序号道路名称退距(米)序号道路名称退距(米)1环城南路(百尺路段以东)358嘉南线502环城南路(百尺路以西段)509东西大道703翁金线(老沪杭公路)2510武袁公路704盐于线(嘉
3、南线以东)3011杭浦高速1005南王线(嘉南线以西)2512嘉绍高速1006盐湖线5013跨海大桥北接线1007盐嘉线5014乍嘉苏高速100注:1.退距按规划道路中心线控制。2.与公路建控区适用标准相冲突的,按城乡规划规定执行。用地红线后退重要河道规划蓝线控制表表2-3河道名称退距(米)河道名称退距(米)长山河20盐嘉塘20大横港20盐平塘20白洋河20百步亭港20吕冢港20前哨泾20酱园港20里洪塘15团结港15宋塘桥港15古荡河15武通港15盐北河15大曲港15彭城港20大麻泾港15环城河15何家桥港15丰山港15注:其他河道用地红线后退不小于10米,涉及航道的用地红线加大后退至不小于
4、15米。用地红线后退轨道中心线控制表表24铁路等级退距(米)铁路等级退距(米)高速铁路50铁路支线30铁路干线30铁路专用线30注:铁路设施用地除外。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等建设确需突破该保护距离的,应当进行专题论证并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和相关规定,同时考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有机更新地块、房地产开发和重要地段的用地项目在出具规划条件前,应对地块建筑高度、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指标进行研究评估。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
5、根据用地性质、城市风貌、设施配套等因素综合分析作适当调整。第七条有机更新地块因确有实施困难,在满足消防、安全和改善现有环境的前提下,与利害关系人协商一致,经公示无意见后,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绿地率、停车位、建筑间距等可以按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第八条鼓励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依据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明确地下空间资源保护、控制和开发利用的内容要求。详细规划应当落实、深化地下空间使用功能、开发利用的空间范围、布局结构、重要出入口和开发强度等控制性和引导性要求。(一)地下空间的开发应遵循整体考虑的原则,鼓励竖向分层立体开发和横向连通开发
6、;(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发展地下交通、垃圾处理、电力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优先满足对应的地面建筑相关配套功能的需求;(S)地下空间的建设应充分考虑周边建筑质量安全等要求,同时应避让或预留市政管线、交通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空间,并不得影响现状地下管线的安全使用;(四)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地下的停车场、商业、交通、仓储、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与相邻地下空间可以贯通;与地面建筑配套建设的地下空间,应随地面建筑一并报批;(五)相邻地块地下空间设置连通通道的,人行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米,车行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米,净高不应小于3.O米。第三章建筑控制第一节建筑离界退让第九条沿用地红线
7、的建(构)筑物、设施,其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简称离界距离,下同)按以下规定控制,同时符合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的计算,以建筑底层最突出的外墙、柱边线为准。(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3-1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且不得低于最小距离;建筑离界距离控制表表3T建筑类别离建筑朝向居住建筑第十九条规定的文教卫建筑其他非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H)的倍数最小距离(米)建筑物高度(H)的倍数最小距离(米)建筑物高度(H)的倍数最小距离(米)主要朝向低层0.6H50.7H6-5多层0.6H90.7H10-6高层0.3H150.5H150.3H12次要朝向低层0.25H50.3H5-5多层
8、0.25H50.3H6-5高层0.15H100.15H100.15H10注:1.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2.在建设工程地块前期研窕评估时,基于对地块区位、相邻地块开发影响日照因素的论证,可调整建筑后退的要求,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3 .沿城市干道及有景观风貌控制要求的高层工业、仓储建筑,离界距离按0.3H后退,且其最小值为10米,其它侧按5米控制;4 .城市道路转弯处建筑的离界距离,低层、多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增加2米,高层建筑主体增加5米;5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或其他规划控制线时,按其中最大退让距离要求确定建筑离界距离。(二)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
9、展览馆、大型商场、学校、农贸市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低层、多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区域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三)小型配套公建(如水泵房、配电房、值班室、自行车库且高度不大于6米)的离界距离不小于3米且不得小于围墙后退距离;I工业仓储用地配套值班室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离界距离不小于1米且不得小于围墙后退距离;(四)地下建筑物(包括半地下建筑物,下沉庭院、采光井等)的离界距离,不小于3米;(五)建筑物附属的地下构筑物(如化粪池、净化池、地下油罐、地下水池)离界距离的净距不小于2米;建筑物附属的地下管线(与城市管线的
10、连接管线除外)、管井、管沟等不得超围墙;(六)无落地柱的建筑阳台、凸形封窗、踏步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跑富的内布置;(七)围墙的离界距离应不小于1米,相邻地块宜共用围墙;(A)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工程谋求上部或地下空间的统一开发利用时,连接处可不受离界距离限制,各地块应满足各自的技术经济指标及相关规范要求,具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情况核定。第十条在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传统历史建筑保护区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离界距离应符合本规定及相关规划要求。第十一条架空电力线路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沿架空电力线路(含规划)两侧新建建筑物的后退距离按表3-2控制(从
11、杆路中心算起):建筑后退架空电力线控制表表3-2电压等级10、20千伏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500千伏非建成区(米)712152040建成区(米)6.511142035注:执行表3-2规定确有困难的,其后退距离由电力、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第二节建筑间距第十二条受拟建(或已建)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或叠加日照影响)的低、多、高层居住建筑,应进行日照分析。日照分析与日照标准应符合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B33/1050-2016)及相关国家规范标准。第十三条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必须满足下列规定:(一)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1 .南北向指正南向和南
12、偏东(西)45以内(含45),下同布置的不小于产生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的1.3倍;I2 .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以内(不含45),下同布置的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的12倍;3 .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多层建筑,或已建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南侧新建低层、多层建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产生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的14倍。(二)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不小于产生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的1O倍,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2米,山墙宽度大于12米的,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三)低层、多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布置也非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
13、5度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四)受遮挡的新建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底层为非住宅功能的,其遮挡建筑计算建筑高度时可扣除受遮挡建筑底层层高,且不大于5米;当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建筑间距计算时不得扣除被遮挡现状居住建筑(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住宅)非住宅功能底层的高度;同一裙房上的多栋居住建筑,计算遮挡建筑的高度时,可扣除受遮挡建筑的底层裙房高度;第十四条低、多层居住建筑主朝向最小间距及山墙最小间距,按表3-3控制:低、多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最小间距及山墙间距表3-3主要朝向最小间距(米)山墙间距(米)
14、建筑分类低层与低层66低层与多层86多层与多层138第十五条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j(一)南北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的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30米;(二)东西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值24米。第十六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一)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南侧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30米;(二)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最小值24米;(S)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低、多层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控制,且其最小值15米。第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20米。_第十八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最小值13米。第十九条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教学楼、幼儿园及托儿所、医院病房楼、疗养院的疗养用房、敬(养)老院住宿楼等的日照标准应符合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B33/1050-2016)。老年人居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