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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发布关于严禁开展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的通知关于严禁开展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的通知各融资租赁公司:近期,财政部通报个别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通过融资租赁公司等渠道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重影响了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成效。为进一步规范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推动我市融资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禁开展涉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3)22号)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开展涉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一是要完善尽职调查,建立重大项目风险评估机制,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
2、,不得违法违规提供实际依靠财政资金偿还的融资。二是要规范租赁物管理,严格限制以不能变现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不得以公益性资产(包括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在建工程(包括未完工的不动产、构筑物)、未取得所有权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三是要强化资金投向管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二、全面排查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存量业务各融资租赁公司应切实履行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全面开展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业务自查工作,彻底摸清
3、相关业务存量及其风险情况。一旦发现存在相关存量业务,要迅速制定处置方案,逐笔明确还款日期、还款金额和偿债资金来源,稳妥有序化解风险,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三、及时报送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业务情况各融资租赁公司应认真梳理涉地方城投类项目,重点排查城投类项目是否涉地方隐性债务,按要求填报融资租赁企业专项排查表(见附件),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将表格的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于11月4日前发送至邮箱rzz1,我局将进行严格审核。下一步,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监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并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融资租赁公司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新增隐性债务的情况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5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