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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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7日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吸引集聚优质金融资源,推动全市金融业可持续均衡发展,加快建设全球金融创新中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坚持服务导向,优化金融政策环境(一)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坚持服务导向,不断优化金融政策环境,为金融企业在深集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积极主动提供政策支持与服务。(二)充分发挥深圳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的建言献策、咨政辅政作

2、用。深圳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征求各驻深金融监管部门、各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聘任,每届任期3年。(三)充分发挥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吸引优秀金融人才,引进金融企业,鼓励和支持金融企业开展组织、产品、业务和模式创新等金融业发展事项。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市有关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升专项资金辐射带动作用。(四)充分发挥金融创新奖的创新激励作用。金融创新奖每年对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活动成果显著的金融企业、金融监管机构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另行拟定金融创新奖评

3、选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五)充分发挥金融论坛凝聚共识、共商良策的平台作用。支持在深圳举办有影响力的专业高端金融论坛,促进境内外金融企业深化交流合作,推动完善深港金融合作长效机制,引导金融服务国家战略实施。(六)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聚集行业资源、构建和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市各金融行业协会工作的支持力度,支持市各金融行业协会按规定参与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七)市相关部门应简化办事程序,为守法诚信的金融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府服务,开展守信联合激励。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可享受大企业便利直通车和重大项目便利直通车服务,具体认定条件另行规定。金融企业因业务需要,须出国及赴香港、澳

4、门的,市公安机关、外事部门应为其提供便利;为金融企业向省公安厅申办两地车牌照提供支持和服务。(八)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要结合辖区金融发展实际,积极参与深圳金融发展服务工作,探索创新制定辖区支持金融企业发展政策,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下,逐步建立健全市区联动工作机制和政策体系。二、发展金融总部经济,鼓励金融企业总部做大做强(九)大力发展金融总部经济,吸引金融企业在深设立法人总部,不断增强深圳金融业的集聚力和辐射力。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实收资本在2亿元以下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8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

5、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IoOo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含)的,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新迁入深圳的金融企业总部,除一次性落户奖励外,市政府参照其一次性落户奖励标准,给予搬迁费用补贴,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与搬迁费用补贴合计不超过5000万元。(十)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成立财务公司,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和水平;支持金融企业、民间资本在深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为社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金融服务。对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财务公司、村镇银行,实

6、收资本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十一)引导支持在深金融企业增强资本实力,提高市场竞争力、风险承担能力和综合经营水平。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已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其增资后累计实收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补足落户奖励差额部分。在深圳注册设立且增资后实收资本达到40亿元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其实收资本满足金融监管规定的要求后,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的实收资本金部分,给予增资奖励:实收资本金增加

7、3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Ic)Oo万元;增加30亿元以下、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增加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增加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十二)支持有条件的金融企业跨地区并购和市场化重组,实现金融资源优化整合和外溢发展。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并购重组深圳市外金融企业,且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深圳的,给予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额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IOOo万元;并购交易金额在50亿元以下、3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并购交易金额在3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

8、的,奖励200万元。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总部并购重组深圳市外金融企业,且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深圳的,给予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额达到3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并购交易额在30亿元以下、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并购交易额在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并购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总部并购重组深圳市外金融企业,且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深圳的,给予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额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并购交易额在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奖励

9、200万元;并购交易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十三)促进金融发展空间的合理布局,支持有条件的金融企业按规定申请购地建设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申请购买金融总部项目用地条件按照市政府有关总部企业联合或独立建设总部大厦条件执行。(十四)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需要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必要的资助。在深圳无自有办公用房的金融企业总部,首次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其本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

10、营用房)的,注册后5年内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30%给予补贴,后2年按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15%给予补贴。对入驻经市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金融企业总部,注册后5年内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50%给予补贴,后2年按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25%给予补贴。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则以实际租价为基准,按上述方式和比例给予租房补贴。在深圳注册设立的中小金融企业总部办公用房纳入全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保障范畴,具体办法按照我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政策执行。(十五)鼓励金融企业开展综合化经营,支持金融控股公司集聚发展。对经中国人民

11、银行批准,且注册地在深圳的金融控股公司,给予Ie)Oo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金融控股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总部中,需有两家或以上不同类型金融企业总部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深圳。已获得上述一次性奖励的金融控股公司,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除一次性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三、支持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落户布局,鼓励精细化发展(十六)支持金融企业在深设立分支机构,引导金融资源加大原特区外布局,助推全市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其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一

12、级分支机构,首次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其本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注册后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30%给予补贴。对入驻经市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注册后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40%给予补贴。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则以实际租价为基准,按上述方式和比例给予租房补贴。在深圳注册设立的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

13、、租房补贴政策。(十七)推动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发挥专业化、差异化经营优势。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或新迁入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并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除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或新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3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3亿元以下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十八)鼓励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积极发展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实现金融服务特色化、精细化、品牌化。经中国证监会

14、批准或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以及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1亿元以下、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

15、策。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以及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公司,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同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在深圳注册设立多家专业子公司的,申请获得相关支持政策的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3家。(十九)积极推进保险经纪、公估、代理、销售公司发展,提升深圳保险市场专业化水平。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深圳

16、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Ioo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已在深圳注册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申请除一次性落户奖励外的其他支持政策。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如拥有3家以上在深圳注册的保险中介子公司,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申请享受除一次性奖励外其他相关支持政策。四、规范发展地方金融业态,丰富金融市场层级(二十)引导各类地方金融组织规范有序发展,努力营造地方金融业态良好发展环境。有关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从事商事登记、资产核销、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质押等业务,按照金融机构性质给予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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