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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本市清洁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实施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各区(县)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
2、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第二章清洁生产推行第四条本市在服务业、工业、建筑业以及农业领域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根据节能减排工作需要,各行业、各领域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确定推行重点。第五条XX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本市促进清洁生产实施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本行业节能减排要求,制定本行业清洁生产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工作目标、具体任务、重点支持方向、组织安排、时间进度等内容。各区(县)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根据本市工作安排,制定本辖区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第六条XX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市清洁生产标准体系建
3、设;指导支持清洁生产技术研发、示范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第七条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方法和程序,对生产、服务过程进行调查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综合进行技术经济与资源环境评价,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和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并实施的过程。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强制性审核范围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确定,其它所有实施单位均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第八条本市对清洁生产审核实行名单管理制度。强制性审核实施单位名单,由市XX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发布。自愿性审核实施单位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由
4、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重点,通过公开征集、试点推荐等方式确定,不定期发布。第四章清洁生产项目实施第九条实施单位应当结合行业特点,遵循以下要求,在源头设计、生产服务、废物综合利用的过程中,注重推进清洁生产项目的实施和持续改进。1工业领域。应当在产品开发、工艺改进时实施生态设计,减少或淘汰使用有毒有害原辅材料,采用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技术装备;在生产过程中限制过度包装,加强废水、废物和废气的综合利用、循环利用和无害化处置。2 .建筑工程领域。应当推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强化绿色设计,采用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和设备,从源头降低建筑使用过程资源能源消耗
5、水平;在施工过程中推行清洁作业,避免扬尘污染,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加强建筑废料的规范回收和综合利用。3 .服务领域。应当提供环境友好型服务及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推行限塑和限制过度包装;加强服务过程的资源能源规范管理,采用节能、节水、环保的技术、设备和产品,优化服务流程,引导绿色消费;强化废物、垃圾的减量、分类回收以及资源化处置。4 .农业生产领域。应当加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推行有机种植和生态养殖,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推广节能农业机械设备、节水灌溉等技术产品,节约使用能源、水资源;加强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的生物能转化和资源化利用。第五章清洁生产绩效验收第十条本市实施清洁生产绩效验收制度,对实施单位清洁生产审核方案落实情况,以及所取得的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效果进行综合性评价。纳入强制性审核名单的实施单位及其它享受政府中高费项目资金支持的实施单位,应当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名单发布之日起,2年内提出清洁生产绩效验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