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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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6月27日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23年10月28日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23年12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三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2、典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以下简称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物业服务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治理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建设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综合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物业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智能化。县(市、区
3、)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住宅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支持、引导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服务标准、费用测算以及物业项目交接、查验等评估活动。第五条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乡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调解物业纠纷,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鼓励
4、物业服务人加入行业协会。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七条一个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住宅小区内业主人数较少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行使业主大会职责。住宅小区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可以推荐业主代表,主持讨论本小组范围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改造等事项;可以由小组全体业主书面授权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第八条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六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员担任。第九条建设单位、前期
5、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将下列资料报送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一)业主名册;(二)物业服务区域证明;(三)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四)竣工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备案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资料;(七)房屋质量竣工验收情况;(A)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第十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起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五)征集吸纳业主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题和决定草案的意见;(六)列明物业区域共用
6、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相关清单;(七)起草物业服务合同涉及的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等级、服务费用等;(A)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前款规定的内容,并通过书面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第十一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五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会议内容向全体业主公告征集意见,并将会议内容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派员参加,并做好指导
7、和监督工作。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义务的,经业主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电子信息技术等形式征求意见,并留存相关原始资料。采用集体讨论征求意见的,会议材料应当书面印发与会业主,安排专人完整记录业主讨论情况,并由业主签字确认;采用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应当将会议材料送交每一位业主,业主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征求意见的,应当将会议材料通知到每一位业主,发送证明应当妥善保存;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五日。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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