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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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方案为营造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和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加强组织保障为有效推进我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成立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兼任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因人事变动或其它原因调整变动的,其工作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同志担任。二、明确

2、职责分工(-)领导小组职责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和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研究部署全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加强督查与指导,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1 .协调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2 .协调相关部门预防和打击县域内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等涉电违法犯罪行为。3 .组织协调开展清理排除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工作。4 .依法履行对电力设施保护的管理职责,监督电力设施产权人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依法公告电力设施保护区。5 .

3、依法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6 .协调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1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我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制度,并督促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发布工作动态。7 .加强与成员单位的联系与协调,组织开展调研和督查;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乡镇工作完成情况。开展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8 .组织召开年度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会议及联络会议,协调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9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S)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1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负责执行上级政府关于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林木砍伐、青苗赔偿等标准并指导跟踪,协调处理阻工等突发事件,确保电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2 .县发改委:根据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负责将电力设施保护纳入建设项目备案审查范围,统筹考虑电力设施保护问题。开展电力行政许可工作,加大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力度,依法查处各类危害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案件。加强部门间工作协调与沟通,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力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意见。配合县委政法委(县综治办)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工作。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日常工作。3,县委政法

5、委(县综治办):负责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目标和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内容,进一步细化考核机制,加强督导检查,严格兑现奖惩。4,县法院:负责对进入司法程序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案件及时进行审理;针对涉电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适用法律指导意见;根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申请,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5 .县检察院:负责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批捕和起诉工作;监督公安机关涉电案件的立案工作,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6,县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打击非法收购、冶炼电力器材的违法行为。健全警

6、企联防工作长效机制,依法协调查处各类涉电案件,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电力建设、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顺利开展。7,县司法局:负责县政府及政府部门有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承担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协调工作。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法制宣传工作。承办县政府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8,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将电力设施安全工作纳入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参与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9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电力专项规划纳入城乡空间规划,预留出电力设施

7、保护区和输电线路通道。在审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土地利用项目用地时,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要求。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林木种植纳入林业规划和林业行政执法及管理检查范围,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符合电力设施保护要求。支持和配合电力部门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依法修剪和协助有关建设单位进行砍伐,对因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安全通道进行砍伐时,按有关法规协助电力部门实施。在统筹制定造林绿化时,与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联系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注意避开电力线路保护区,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安排种植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植物。对非法侵占电力设施

8、保护区土地的行为,应依法查处。10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程竣工环保验收。11 .县住建局:负责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附近的城乡建设项目许可时实施并联审批。对在建项目建设使用塔吊等大型机械位置审核,对违章施工、违法损坏电力设施、违法占用电力通道、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领导小组进行依法实施处罚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12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县城规划区、乡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配合供电部门开展对城区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障进行修剪、砍伐等工作。13 .县经信局:负责工业企

9、业电力设施安全宣传工作。根据全县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发展战略以及上一年度全县工业企业实际用电量及工业项目建设进度,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案,预测下一年全县工业用电。实施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节能降耗方案。协调处理弱电通信项目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问题。14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审批道路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时,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要求,征求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意见。在审批跨越道路电力设施建设项目时,在符合公路法和公路条例的相关规定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划县、乡、村公路项目时,按照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注意避开电力线路保护区,在规定的范围内,不能危及电力线路的安全。对确因建设需要,需要迁

10、移电力设施的,应按照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及时与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联系,协调解决。配合协调处理已建或在建公路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问题,协助对相关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进行排查整治。15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纳入农业用地规划和行政执法及管理检查范围。规划农业项目时,将电力设施纳入前期农业规划和实施。协调处理农业项目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问题。16,县水利局:负责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要求,在报建水利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时,审核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在项目实施阶段,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工建设

11、;协助电力设施和电力安全保护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水利工程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以及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17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行为,取缔无照经营,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负责管理电力计量工作,规范和监督电力计量行为。将电力设施保护相关规定纳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内容。18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依法审核电力设施和电力安全知识宣传材料。负责对全县的广播线路、有线电视线路加强管理,防范因和电力线路安全距离不足造成的不安全事件。协同配合电力部门开辟专栏或专题对全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做得好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同时对破坏电力设施的不法

12、行为进行曝光。19 .太和供电公司(电力设施产权人):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运行和管理,定期开展电力设施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定电力设施特殊天气下的应急预案并落实演练,保障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电力的需求。在领导小组、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常态化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订并实施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规划和措施。设立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的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依法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群众护线组织。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表彰、奖励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报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

13、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三、保护的范围和内容1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等规定确定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22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电力电缆线路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2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14、后,方可进行作业。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和I1O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4 .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的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等有关规定,经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6 .铁路、公路、水利、电信、航运

15、、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等设施后于电力设施建设(包括改建、扩建)的,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确需迁移电力设施或者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产权单位达成协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7 .根据城市绿化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园林部门在征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种植低矮树种,树木生长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安全要求。8 .遇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突发性紧急情况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危害,在24小时内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9,禁止下列盗窃电能行

16、为:在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电能计量装置用电;使用未经检定的电能计量装置;伪造、开启法定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电能计量装置用电;故意使电能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用电;故意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其他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得制造、销售窃电装置。10.供电企业应当依法配备查电人员,对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窃电行为,有权制止和保护现场;对现场的窃电装置及相关事实,可以录像、拍照,并立即向供电企业报告,由供电企业及时提请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I1电力用户应自觉遵守供用电秩序,维护供用电安全,不得有以下行为: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擅自使用已经在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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