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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方监管人经费管理规定(再三强调必须财政出钱JC若这点钱都联系不了财政出就别启动合规不起诉)第三方监督评估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经费(以下简称合规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合规专项资金,指体制外的第三方监管人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考察与组建巡回检查小组对涉案企业进行考察的资金。第三条检察院负责专项资企的立项与审批,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与监督。第四条财政局将合规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与监督。第二章专项资金的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是指第三方监管人对涉案企业合规管
2、理体系能否发挥防范、监控和应对违规行为的作用进行评估的费用、每年为20万元。具体包括:(-)对涉案企业是否具有合规整改条件的尽职调查费用。(二)合规计划审查费。()监督考察费。(四)验收评估费。第六条巡回检查费,指巡回监管人对第三方监管人履职的监督及考察涉案企业整改情况中的费用。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七条检察院负责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规定使用资金,审计局与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进行监督。第八条合规专项资金确需调整的,由检察院提出申清,报检察院审批,接受审计局与财改局的监督。第九条检察院按年度编制合规专项资金收支报告,全面反映资金年度收支情况、管理情况。年度收支报告于下一年度3月1日前报送财政局。第十条对干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念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收支报告、不按时编报决算,不按规立进行会订核算,截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移送监察委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PS:若是地级市的,将检察院替换为第三方机制委员会即可/巡回检查小组在省级及国家级(地市级及以下地区无需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