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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主播行业的监管制度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重罚之下必有畏者”,对于当前的网络主播行业乱象问题,只有从制度和法律视角加大监管力度,才能保证网络主播行业的风清气正。1 .制定网络主播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确立网络主播从业资格认证制度,让网络主播持“真证”上岗,从源头上提升网络主播行业的资质。所谓“真证”是指从事网络主播职业必须具备的资格证书。2016年9月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相关规定,即直播平台必须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不能从事直播业务,要求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机构依法开展直播服务。这就是业界
2、所言的直播机构需要“持证上岗”,这里的“证”指的是许可证。许可证能很好地对直播平台的资质及从事的业务范围进行约束,但并非针对网络主播个人,要真正地对网络主播行业进行监管,必须提高准入门槛,开设网络主播从业资格证管理制度,让网络主播持“真证”上岗。在我国,很多行业都要求劳动者取得行业所需的资格证书,才能从事该职业(例如,从事会计职业就必须持有会计上岗证)。网络主播作为网络公众人物,所主持的内容面对的是广大的网络用户,他们的一言一行可能引导和改变网民的认知,甚至还会起到一定的舆论导向作用。想要对这部分职业群体进行监管,关键在于从源头上提高他们的素质使其达到从事该职业所具备的基本能力与素养。具体而言
3、,可以由广电总局与全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统一开设网络主播从业资格认证考试,各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考核通过后颁发网络主播证,只有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才能从事网络主播工作。在开设网络主播认证考试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内容:一是对报名资格作具体要求。具体要求可以包括从业年龄、文化水平、政治面貌、民事责任能力等内容。二是对考试的科目作具体要求。除了具备节目主持人所具备的一般能力外,必须开设法律基础知识、思想道德课程考试内容。当前网络主播群体呈现的乱象行为,主要是由于主播人群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欠缺、思想品德低下导致的,而加强网络主播的法制、政治、道德培养势在必行。因此,直播行业乱象犹如被污染之水
4、,而从事直播工作的从业者犹如污染之源头,想要网络直播行业风清气正,必须加强源头治理。而开设网络主播从业资格证认证考试制度,能从源头上阻隔思想肮脏、道德素质低下、不具备网络主播从业资格之人群,以此净化网络主播行业之不良风气,预防各种不道德和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2 .确立劳动关系保护制度以雇佣制规范网络主播与网络平台(经纪公司)的劳动关系,确立劳动关系保护制度。2017年2月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全市首例网络主播要求确认与经纪公司劳动关系的案例,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双方无劳动关系的判决,此案例庭审争议的焦点在于网络主播与上海某网络科技中心签订的主播经纪协议属于经纪协议并非劳动合同,主播经纪
5、协议不满足劳动关系所具备的基本要件。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对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当前网络主播与网络平台(经纪公司)之间采取主播经纪协议的方式规范二者的劳动关系,从现代社会用工形态来看并无不妥。但是,针对当前乱象的网络主播行业,对其加强监管已经迫在眉睫,而以雇佣制代替原有的主播经纪协议能很好规范网络主播与网络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因如下:一是展佣制能很好地保护网络主播的个人权益。采用雇佣制能更好地确定网络主播与网络直播平台(经纪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使其具有人身依附性(
6、即对劳动关系的地点、内容、方式、过程受到约束),满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特征,直播平台为网络主播购买社会保险等福利,以保障网络主播最基本的权益;二是采用雇佣制劳动形式,能很好地对网络主播的纳税义务进行监管。网络主播税收监管困难的原因之一是税源控制措施不力,代扣代缴难以到位,采用雇佣制能打破这一难题。网络主播与网络平台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收入得到监管,能使个人所得税收的代缴代扣得到落实到位。3 .构建网络主播纳税监管制度依法纳税是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义务,网络主播也不例外,而建立税收监管制度,能有效地保证网络主播依法纳税,以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来源。“互联网+”滋生
7、的网络直播行业与传统行业有一定的区别性,这使得如果采用传统的税收监管方式对网络主播的税收问题进行监管,已经不适应,建立网络主播纳税监管制度已经迫在眉睫。一是完善双向申报制度。税务机关对网络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的工资收入建立交叉的督查核算体系。除了直播平台对网络主播的工资收入进行税收的代缴代扣之外,网络主播要自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根据二者申报的纳税数额实行双向核查以保证网络主播能及时纳税。二是直播平台统一结算方式。网络直播平台必须统一结算方式,并向税务机关备案。对于网络主播的收入应实行银行进账支付办法,而不是采用第三方(例如:微信钱包、支付宝等)不易监管的网络支付平台进行支付。这样做的好处在于税务
8、机关可以通过关联的银行系统掌握网络主播的个人收入及纳税情况,税务机关能准确及时把握网络主播的应纳税款,并按照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依法纳税。三是建议各网络平台采取月结的方式为网络主播发放工资。当前,不少主播平台主要采用日薪制或者周薪制的形式发放工资,而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我国主要采用以月为单位计算工资并缴纳个税。以日或者周薪的形式发放工资,容易让网络直播平台为网络主播创造避税的可能,且会使税务机关的监管工作变得更加繁琐。因此,采取月薪的方式结算工资利于税务机关对于网络主播的纳税问题进行监管。4 .构建“互联网+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互联网+”衍生的信息产业(例如,网络直播)已对传统世界的固有状态和
9、法律秩序带来了一系列的冲击,网络主播在直播中对公民隐私的泄露已经严重侵犯公众的个人权益。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显现出相当重要的地位,甚至可以说隐私权的保护已经衍生为衡量现代国家是否文明的重要标志。而构建“互联网+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能很好地保护直播中的公众隐私。具体来说,一是网络隐私权的地位应在宪法中得到确认。网络隐私权以虚拟的网络为载体,网络的不可触摸性导致大众的私人空间和私人信息容易受到侵犯,而将网络隐私权纳入宪法中,一方面有利于个人在宪法上主体位置的确立,培养公民的责任和权利意识;另一方面可以突破民法对于人格权保护的不足,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提供最高权威法律的支撑。二是
10、完善“互联网+隐私权”专门立法。网络直播以互联网作为信息数据流通载体,由于继承了互联网的信息流转特性从而让个人隐私的泄露变得相对容易,大大提高了大众被泄露个人隐私的风险。因此,互联网中的个人隐私保护比传统的隐私保护要求更高。当前,完善隐私权保护的具体法律制度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焦点。例如,有学者提出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网络隐私权保护法,或者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针对网络信息保护与网络隐私保护做出具体规定。倾向于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对公民的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综合来讲,从网络渠道侵犯个人隐私会带来巨额收益,使得网络信息泄露很难得到控制。而完善“互联网+”下隐私权保
11、护的专门立法,首要的任务是建立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因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并非专门针对隐私的泄露与侵犯而设立,在解决网络直播中公众的隐私侵犯问题保护力度会比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弱。5 .构建控制网络暴力相关的法律制度现如今,网络暴力语言充斥着整个网络(例如,网络主播在进行直播时使用的网络暴力语言;观众在观看网络直播时发送的弹幕里包含的网络暴力语言;网民在发表言论时使用的网络暴力语言),针对当前网络暴力现象,制定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切合当前立法需求的法律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一是由文化部制定统一的网络语言使用规范条例,规范网络用语环境,区分网络暴力语言的界限,以营造良好的网络语言生态。在制定网络语言
12、使用规范条例时应充分考虑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网络暴力的定义问题。不少学者认为网络暴力实质是网络语言暴力(又称网络言论暴力),网络言论暴力是由使用互联网的个体或群体实施的,基于一定的目的,借由虚拟社会中的非理性表达,采取诽谤、攻击、谣言、诬蔑、骚扰等方式介入现实社会,对网络以及现实中与之对应的个人、集体施加压力、造成影响、形成威胁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事实上,网络暴力除了语言暴力之外,还包括网络行为暴力、网络精神暴力。因此,对网络暴力进行官方定义则显得十分必要。第二个问题是要严格区分网络暴力语言与粗俗语言的界限。网络粗俗语言和网络暴力语言有一定区别,虽然粗俗语言的影响没有网络暴力语言影响大,但对
13、网络语言的文明和进步也起到了一定程度的阻碍作用。只有严格区分网络暴力语言与网络粗俗语言的界限,才能对网络暴力进行有效监管。二是将网络言论自由权概念引入宪法。网络语言暴力严格意义上来说,是公民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表达,只是这种言论自由权已经触碰了法律和道德底线,或者侵犯了他人利益。不少学者也提议应该将网络言论自由权纳入宪法,例如一些学者就提出,加强网络言论暴力的法律控制,将网络言论自由权这个概念入宪。因此,想要对网络暴力进行控制,网络言论自由权纳入宪法则显得十分必要,只有对网络言论自由权从宪法上赋予法律地位,才能严格区分网络暴力的语言分界限。三是提高民法、刑法惩罚力度。网络暴力事件的不断发生,很大程
14、度上是由于由网络暴力引发的民事侵犯、刑事侮辱、诽谤等惩罚过轻。想要制止乱象行为,加大惩罚力度才能有效预防包括网络直播在内的网络暴力的发生。提高惩罚力度的界限,可以考虑是传统侵权处罚或者传统刑事犯罪的两倍。如普通侮辱罪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由网络语言暴力引发的网络侮辱、诽谤罪,可以考虑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网络对信息的传播及发散速度比传统渠道更快、危害更大,通过网络侵犯他人权益或者触及违法犯罪的,理应受到比传统犯罪更重的惩罚。6 .构建网络低俗不良信息监管制度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加入的低俗不良信息属于网络文明用语的治理范围。当前,对于网络低俗不良信息的治理,主
15、要表现为中国记协、首都互联网协会在2015年8月14日发起的“抵制网络低俗语言、倡导文明用语倡议书”进行引导。2016年,中国记协把“卧草”等一批网络不文明用语列入负面清单,倡议媒体和网站不使用、不传播。有专家指出,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以及自媒体“缺少把关”,聚集社会戾气的网络低俗用语大量涌现,已到了非治理不可的程度。政府相关部门也从不同程度关注网络低俗用语,加大了文明用语倡导的宣传力度。然而,这些倡议书因不具强制性,使得在网络中使用不文明用语的现象随处可见,特别是在网络直播过程中。而加强对网络直播过程中网络低俗不良信息的监管,构建合理的监管制度才是治理网络低俗不良信息泛滥的有效解决措施。一是由
16、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牵头制定网络低俗不良信息监管办法。在内容上对网络低俗不良信息进行界定,并随时与互联网对接,及时发现新的低俗不良用语;二是对网络主播网络用语进行实时监控,确保他们在网络中文明用语,对于10次以内使用低俗网络不良信息进行直播的网络主播应该给予警告,对于屡教不改的应责令停播反省,而对于多次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终身取消网络直播资格;三是加大网络文明用语倡议书的宣传力度,各地方党委宣传部、文明办应积极配合中央,统一行动,营造自上而下的宣传环境;四是加大网络直播观众在弹幕中发送低俗不良信息的监督,网络文明用语倡导员应实时关注网友对于网络低俗不良用语的具体内容,特别是了解简写、拼音等不良用语的表达方式,随时反馈给网络直播平台技术处理部门进行字寐监管技术拦截,对于一天内多次使用网络低俗用语的网络直播用户,发送提醒警告,屡教不改者锁定IP取消当天观看直播资格。7.完善网络直播服务监管的相关制度网络社会的发展已经由早期单纯的信息传播工具向社会管理、商业、娱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