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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游戏创作的著作权问题研究目录第一章绪论1(-)网络游戏的概念1(二)保护网络游戏著作权的必要性1第二章网络游戏与“作品”2(-)著作权法保护的课题一一作品2(二)网络游戏成为“作品”的合理性3第三章网络游戏归属的作品类型4(-)网络游戏与计算机软件4(二)网络游戏与美术作品5(三)网络游戏与电影作品5第四章完善国内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的建议6(-)对国内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建议61、改进现有法规,加强网游相关规定62、专门立法,建立针对性保护体系7(二)对国内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的司法建议71、分出原创性高低,形成个案保护72、发布典型知道案例,统一司法标准8结论9参考文献10致谢错误!未
2、定义书签。第一章绪论(-)网络游戏的概念网络游戏顾名思义是指的利用网络协议,把互联网当做是依托,可以多人同时进行的一种游戏项目。在学界就认为,网络游戏就是指的把互联网当做是传输的媒介,是以服务器以及计算机当做是处理的终端,把游戏的客户端当做是信息交互的一个窗口,就是为了能够实现娱乐以及休闲的目的,是通过一种虚拟的方式来进行的网络在线的游戏。可以知道的是网络游戏有其他游戏所没有的特点,是需要游戏的终端来进行游戏的运行,多人同时在线游戏也是一个亮点,最终还是通过互联网来实现信息的一个交换。网络游戏诞生于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浪潮中,发展到今天网络游戏产业自身也日趋成熟,从曾经单一的游戏类型发展出了多方面
3、多层级的游戏类型。依照网络游戏的运行终端来分类,网络游戏基本可以分为网页游戏、客户端游戏和移动网络游戏。网页游戏就是通过浏览器形式运行的网络游戏,它是基于Web浏览器的网络在线多人互动游戏,只要打开网页浏览器输入网址,连接到游戏公司的指定网络页面即可游戏。客户端游戏就是以本地客户端形式运行的网络游戏,它需要玩家在本地机器上安装由游戏公司提供的客户端,并通过客户端和互联网连接到游戏公司所架设的服务器来进行游戏,目前市面上的大多数的网络游戏都是这个类型。移动网络游戏则是指近几年兴起的手机游戏,它是指用户利用随身携带的具有无线网络联机功能的移动终端设备,通过安装在手机上的应用程序连接到游戏公司服务器
4、,可以随时随地迸行的游戏。I(二)保护网络游戏著作权的必要性网络游戏产业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然而其却是近十几年来发展壮大迅速的新兴产业,而且目前仍然在高速发展。2018年的时候,根据“中国互联网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调查显示,一直到2018年底,国内网名人数已经达到7亿多人,国内网名数量的飞速增长使得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速度同样是非常的惊人。根据“国内游戏产业报告”当中显示出国内的游戏用于在2018年的时候就已经是带大了6亿多人,数据说明了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势头良好,还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迸一步的带动的作用。当前国内网络游戏产业快速发展,很多有实力的企业都在慢慢的控制着网络
5、游戏这个市场,对于一些小企业的游戏开发来讲的话是有着非常大的生存压力,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是非常的激烈的。在这样的大的环境之下,部分的企业开始利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开始获利,没有把时间和金钱投入到游戏的研发上面,而谢琳.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研窕J.知识产权,2017(1):32-40,45共K)页.是采用了抄袭以及盗版的这种方式来获利高收益。所以说网络游戏的纠纷案件近些年来也是频频发生,这样的一些侵权的行为可以说是严重的打击了游戏开发商的积极性以及创造性,游戏市场的混乱会极大的影响网络游戏产业的稳定,不能够进行长期的发展。所以说网络游戏纳入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内还是非常的有必要的,游戏开
6、发商的合法权益有了保护,就能够促进网游产业更快的发展下去。第二章网络游戏与“作品”游戏产业虽然说在国内发展的时间已经有几十年了,从最开始的新兴产业逐渐的发展成为当前国内文化产业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对于网络游戏作品类型的归属问题一直到现在没有非常明确的标准,使得网络游戏的保护存在的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因此对网游进行著作权方面的分析是能够使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有更好的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课题一一作品我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就对“作品”做过相关的定义,适合其他欧美国家的定义不完全相同的,国内的法条是没有明确的要求作品就必须以某种有形的介质来进行固定的,这样的话也是说明了“著作权法”还
7、是不能够以“固定”作为作品创作完成的一个标志动作。所以说“单一性”和“可复制性”是一个非常具体的对象,那么这也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实质性构成要件。作品的单一性实际上就是指的作者是独立创作出来的,是有着唯一的特点,而不是说直接的去迸行复制别人的内容。单一性就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一个必要的额条件,所以说只要是具备了单一性的作品才是能够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这个方面可以从两个点来进行解释。首先就是“单一性”不是一个绝对性的概念,是有着相对的比价性的,就是特指原创,独一份的内容,要是作者独立进行,只要是说作者的表达和前人作品进行比较的话是比较新或者是作者自己独创的,即使和别人先前创作的作品是有着
8、一定的相似性,在客观方面能够进行很好识别,能够进行客观的判断的话还是受到了著作权法的保护。要是说因为不同的作者对同一个点进行创作的话,只要是在作品的表达方面是存在单一性及唯一性的话,对自己的观点及思想的表达都是独特的,这样的话也是能够认定作者各自的作品是有著作权法的保护。比如某人在一处景点拍摄了照片,别人也在相同的景点拍摄了照片,虽然说在时间上面是有所不同,但是照片的内容基本上就是相同的,但是后面所拍摄的照片也是尤其单一性的,获得了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说后者把前面人拍摄的照片当做是底板,那么,翻拍的照片就是一个复制的过程,不具备单一性,没有原创可谈的,没有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次就是作品的单一
9、性和专利当中的新颖性是不同的,在“专利法”当中对于“新颖性”的要求是一定要是新的或者是完全不同于当前的技术,才能解进行专利的申请,从这里可以知道要求创新的高度是远远要大于著作权法当中“单一性同时就是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当有了两种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案就相同的发明进行专利申请的时候,只能是一个能够获得专利权,而在著作权法当中的单一性的要求,即便是后进行创作的来的作品,哪怕和先前别人作品相同,只要内容属于原创性质的,而不是进行复制的话,就是能够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虽然总体的要求是没有专利性那么高要求。但是并非完全不包含创造性。在进行作品的创作的过程当中,作者也是要运用自身的智慧和相应技术能力,选择相关
10、的素材,根据自己的想法来进行不一样的排列组合,借此来表达出真实的观点以及思路感情。要是作者的作品是没有能够体现出智慧的创造点,但是创作的整个过程是自己完成的,同样的也是不符合“单一性”的要求,是因为没有独创的点,不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就作品的复制性来讲的话,就是指的作品能够被人们直接或者是间接的通过一些工具来进行感知,是以有形的介质作为承载的载体来进行复制。这样的话作品在能够在整个的流通过程当中实现其经济效益,所以说可复制性也是构成作品的实质条件。因此,作品是不是受到了著作权法的保护的实质条件,就是从这两个点来进行分析的。(二)网络游戏成为“作品”的合理性在理论方面来讲的话,网络游戏是否
11、能够被视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主要分析网络游戏是否符合“作品”的实质条件。就“作品”的独创性中要求的智力创造水平而言,网络游戏的开发都是由具备各种专业技能和知识的人员进行大量高强度脑力劳动创造的过程,期间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每一个游戏都凝聚了开发人员大量的创意和思想,其无疑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因而,网络游戏具有较高的智力创造水平。而“作品”的独创性还要求创作内容不得抄袭或剽窃他人作品。网络游戏的开发商在游戏开发过程中都会成立自己的研发团队或者委托专业研发团队进行游戏设计开发。每个团队都会依靠每个成员的努力,构思出游戏的主题及其情节人物等,之后再通过编码、美工、配乐等一系列的工序制作出能表
12、达自己团队的思想的游戏软件,每款游戏都反映出开发团队一定的智力创造水平,并附有其个性的表达,反映出每个开发商独立的思维和个性特点。因此,网络游戏作为人类智力创造活动的最终产品是符合“独创性”要求的。作品的可复制性要求劳动成果能以有形形式进行复制,一般会以出版、录制等形式来表现。而网络游戏最终会以游戏软件的形式保存,在其传播过程中,可以被不断重复使用和复制,为不同的人使用。盗版这一侵权方式的出现,也从侧面体现了网络游戏的可复制性。对于一项劳动成果,只要符合了“作品”的构成要件,就应该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网络游戏而言,作为一种思想的表达形式,其创作过程中体现出的开发者的脑力劳动,达到了一定
13、的智力创造水平是毋庸置疑的,与此同时,“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条件它也是符合的,所以笔者认为,网络游戏应该可以作为著作权的客体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2第三章网络游戏归属的作品类型通过上文分析,笔者认为,网络游戏可以作为一个作品来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然而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八类保护客体中却没有单独列出网络游戏这一类别,这样必然导致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不确定性。所以,对网络游戏进行法律上的界定,是非常有必要的。(-)网络游戏与计算机软件网络游戏包含了在游戏终端上运行的游戏软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可以简单地将网络游戏理解为是具有一定故事剧情的软件,这样一来其本质就是计算机软件。从各国实践来看,一部分
14、国家也确实是揩网络游戏当作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国内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当中就有这样的定义:计算机软件就是指的计算机程序及相关的文档。在条例当中又对“计算机程序”以及“文档”进行了一些相对具体的规定,按照这些的定义来讲的话,网络游戏就应该是只含有游戏软件及文档的两个部门分的内容。但是实际的情况却不是这样的,因为们知道网络游戏的内容太多了。就比如说游戏中人物角色的设定,每一关故事情节都不一样,在造型设计方面也是形态各异等都是没有办法归类到“游戏软件程序”或者是“游戏文档”这两个类别的,这样一来,将网络游戏当作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保护的时候,这些精华内容都将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如果将“
15、文档”的定义迸行更加广泛意义上的解释,或许可以涵盖网络游戏所包含的所有部分。从游戏开发的角度来看的话,网络游戏的开发的过程和一般的计算机软件来发过程没有什么太多的差别。在软件开发的整个过程当中通常就是包含了以下的几个阶段:一是软件的需求方面;二是软件的设计方面;三是程序的编码及测试等等。但是因为网络游戏开发和一般的软件是有不同的,比如说在需求分析的这个阶段,一般的软件对功能性的要求会更多一点,而网络游戏则至少要保持在三曾晰,关永红.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及其路径探微J.知识产权,2017(6).个方面:一是程序的开发,这点和一般软件开发一样,都要对代码及故障码进行分析;二是美工需求,在网络游
16、戏当中的可视化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三是策划需求,其中最主要的还是对于游戏的剧情以及界面、执行等这些方面进行分析。一款非常经典的网络游戏能否是获得玩家的认同,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游戏的可视化内容的设计及制作的好坏,每一章节的剧情是否是足够的吸引人,所以说美工方面的需求才是网络游戏软件开发中的重点部分,也能够看出网络游戏和一般计算机软件的差别。(二)网络游戏与美术作品美术作品的最大的价值就是能够给人们传递出一种视觉上美的感受,能够瞬间让人感觉精彩,这也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当中对于美术作品的一般定义。在网络游戏当中关于美术作品的内容还是非常的多,譬如游戏当中的场景、人物的形态造型以及技能动作等都是,他们都是通过对与线条的运用以及构建、色彩的对比等等来构造出能够产生一种美感的色彩画面。恰恰也是因为这些美术作品所能够呈现出来的游戏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