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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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间:202X年X月X日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属各电厂(以下简称本单位)。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本单位监督、电厂承担、分级管理,按期考核的管理体制。本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第四条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本单位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本厂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管与督查管理与考核承担。第五条职业卫生工作是本单位安全、

2、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单位在落实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务必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第六条各级工会安排应依法维持员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安排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与群众监管与督查。第七条在职业卫生工作中实行以责论处原则,对职业卫生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应予以奖励;对职业卫生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后果的单位与个人,应予以处罚。第二章机构与管理第八条本单位安监室在本单位安委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第九条本单位安委会承担指导职业卫生工作,本单位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各本单位的人力资源或医疗卫生部门是本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主管机构。安监部门对职业

3、卫生工作进行监管与督查与检查。第十条本单位内部应设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承担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管与督查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本单位应设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拟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有关本单位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第十二条本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保证员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第十三条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电厂

4、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第十四条本单位工会、生产、技术与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配合作好职业卫生工作。第十五条本单位对外来施工人员与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落实。第十六条对放射线、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本规定落实。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第十七条本单位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与督查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第十八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

5、,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与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与措施,本单位应同时设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与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务必整顿、整治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第二十条设立健全电厂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方案。本单位应按期安排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第二十一条设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与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本单位与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

6、救护及调查工作。第二十二条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持与检查,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不经过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本单位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本单位应设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PPE)管理台账。第二十三条本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与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与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二十四条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电厂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由各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

7、牵头承担整顿、整治。第四章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第二十五条本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或安全协议)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员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本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本单位所有员工都有维持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与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与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与检举,并有权提出整顿、整治意见与建议。第二十七条本单位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与职责

8、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本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与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本单位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第二十九条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当地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第三十条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本单位应根据当地职防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第三十一条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定设立健

9、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根据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第三十二条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应及时安排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第三十三条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安排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第三十四条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第三

10、十五条本单位应严格落实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与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第五章作业场所管理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应设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按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按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按期进行检修与维

11、持,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本单位在生产活动中,不可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与材料。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与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刻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顿、整治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顿、整治的生产场所,务必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与减少职业病危害。第三十九条本单位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与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第四十条本单位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根据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

12、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与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按期检查与相关的记录。第四十一条生产岗位员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务必根据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禁止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与仪器设备,禁止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与冲洗作业场所。第四十二条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拟定检修、技改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与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第四十三条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与现场冲洗设

13、施完好情况的检查。第四十四条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电焊、放射、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安排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刻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以免职业伤害。第四十五条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本单位应根据检修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第四十六条做好检(维)修后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顿、整治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正常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第四十七条本单位应加强对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管与督查,凡不根据规定使用个人

14、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第六章职业病诊断与管理第四十八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本单位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由本单位与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第四十九条本单位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与本单位安监室等报告。第五十条本单位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与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防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与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一条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与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与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与本单位有关规

15、定落实。第五十二条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七章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第五十三条本单位安委会应按期研究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与岗位员工都务必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与预防措施。第五十四条本单位要安排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与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与管理水平Q第五十五条本单位要对全体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与基础知识

16、培训与考核。要安排员工认真仔细学习与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集团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相关的记录。第五十六条生产岗位管理与作业人员务必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持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第五十七条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员工务必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第五十八条本单位要做好生产检修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修维修过程中会产生与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与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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