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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90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等法律法规和规范以及XXX投资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主要对职业危害告知、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申报、职业病体检和防止、职业危害防护、职业健
2、康培训等工作的管理要求作出规定。第三条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四条定义与解释(一)职业病:是指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二)职业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三)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由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造成急慢性伤害所引起的事故。(四)职业禁忌:是指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
3、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五)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六)个体防护装备:是指从业人员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所穿戴、配备和使用的各种护品的总称(七)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A)职业病危害因定期检测:指用人单
4、位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的检测。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部门、基层场站、项目部应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第六条执行董事是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第七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健全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负责联系外部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场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评价报告提交地方安监部门备案;负责向地方安监部门申报职业危害;组织或协调生产员工在岗期间每年一次职业健康体检等工作的联系办理。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职工岗前
5、、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办理工作。第九条各场部负责人对职业卫生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和监督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所有执行事项。第十条公司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第三章职业病防治管理第一节职业健康告知管理第十一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第十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
6、、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第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第十四条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员工所从事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并告知员工。第十五条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开展作业,作业前相关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包括本公司人员和外委施工人员)告知所从事工作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可能造成的危害和防治、防护措施
7、,不得隐瞒。第二节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管理第十六条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工作纳入公司年度安全环保管理重点工作计划。第十七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其资质、业务范围进行审核把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存入综合管理部管理档案。不得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第十八条各场部负责每月对主要生产区域进行噪声、SF6、温度、湿度的全面监测,做好记录。公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8、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做好相应的防控措施。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公司及各场部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并告知员工。检测、评价报告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第十九条技术服务机构到现场进行职业危害因素采样检测期间,各场部配合开展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测过程须拍照或摄像留证。配合人员不得干预采样检测工作。第三节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管理第二十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知识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健康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参加地方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管理
9、人员或安全负责人培训,取得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第二十二条新员工及承包商入场安全教育应包含职业健康防护的内容。第四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向地方安监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地方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文件两种方式。纸质版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需经过公司执行董事批准并加盖公司公章,连同职业危害检测报告、现状评价报告一并提交地方安监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向原申报部门申报变更:(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0、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第五节职业危害防护第二十六条预防措施(一)对存在粉尘、噪声、工频辐射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生产作业按照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管理要求定期开展检测及评价工作。(二)建设项目、生产过程都应有职业健康防护措施。(S)根据预防为主的原则编制职业健康防护计划并逐步消除工作中所产生的危害。第二十七条生产过程中的控制(一)对有噪声、工频辐射的等生产过程,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手段,以不伤害为目标配备防护用品。(二)对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应及时进行治
11、理。有害作业现场应有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三)做好防尘、防辐射、防噪声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第二十八条职业健康管理(一)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女员工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女员工的生理特点。(二)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S)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四)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五)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件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
12、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现场调查报告,报告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第六节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管理第二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拟从事变电运行、输电线路和风电机组检修过程中电工作业、高处作业等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新录用劳动者、转岗上述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参加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正在从事变电运行、输电线路和风电机组检修过程中电工作业、高处作业等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应当参加由公司统一组织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从事变电运行、输电线路和风电机组检修过程中电工作业、高处作业等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离岗、转岗时应当参加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离
13、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第三十条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第三十二条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相关部场应当如实提供。第七节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第三十三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及分管领导。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第三十四条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和统计发生伤亡事故时,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事故发生类别及国务院发布的
14、有关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进行上报、处理和统计。第三十五条职业病报告、处理和防治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医疗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自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第八节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三十六条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二)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四)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十七条为员工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
15、要求的,不得使用。第九节劳动防护设施、用品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警戒标记、防电防雷装置等,不准随意扯除或非法占用。各种消防器材、工器具应按消防规范设置齐全,不准随便挪用,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任何物品。第三十九条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应严格按照上级公司和本公司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相关制度。第四十条对于存在下列行为之一者,对场部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作出处理:(一)不按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二)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S)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四)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员工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六)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第四十一条员工有权要求配备自身工作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权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第四十二条员工应当自觉、规范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规定不得开展作业。第十节职业健康档案管理第四十三条公司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为每名员工建立一份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应统一保管。第四十四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具体项目包括:(一)个人基本信息。(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