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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工作规定为落实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印发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一、适用范围和评估内容本工作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基地、新区和其他有条件区域(以下统称特定区域)进行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下简称“地灾区域评估”)o地质灾害易发区以我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易发区为准。例外清单中的项目须依法依规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例外清单项目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操作规程的函(粤自然资函2019)2284号)执行。二、地灾区域评估
2、组织和工作目标特定区域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地灾区域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尚未成立管理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承担区域评估的负责单位。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可以自行或者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区域地灾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区域地灾评估工作的监督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定本辖区区域地灾评估推进工作方案或计划(包括实施主体、评估范围、时间安排、资金来源和推进措施等),并于2023年8月30日前,报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三、地灾区域评估程序和步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分为编制评估工作大纲
3、、地质灾害综合调查、资料综合整理及报告编制、报告评审四个阶段,具体的程序要求参照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9年修订版)执行。(一)预查。特定区域管理机构拟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前,需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评估范围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情况。如评估范围内无地质灾害危险性易发区,则无需组织开展地灾区域评估;如评估范围内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应当组织开展地灾区域评估。(二)调查。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调查,由特定区域管理机构自行或者委托评估报告编制单位依据经审批(核准、备案)的立项相关文件,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评估范围内地质灾害危险性易发区分布情况。(三)评审。地灾区域评估
4、报告按有关规定实行技术评审后,形成最终成果,报送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归档。四、地灾区域评估成果管理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对地灾区域评估成果进行统一管理,供特定区域拟进驻的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免费使用。地灾区域评估成果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等方式主动公示公开,向特定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单位主体通报地灾区域评估的结论或告知获取结论的途径。五、其他(一)地灾区域评估应当遵循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在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及危险性现状评估的基础上,对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引发、加剧及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防治措施及建议。(二)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属地地灾区域评估工作的监督指导,开展检查、抽查,保障地灾区域评估工作质量,督促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