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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吉林省税收保障办法已经2023年5月11日省政府十四届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省长胡玉亭2023年5月18日吉林省税收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税收协助、信息共享、税收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税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
2、收保障措施,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税收保障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强制执行措施,防范税收流失。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登记设立、注销等信息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共享和数据交换,与税务机关共同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第七条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第八条税务机关与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人民法院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税务机关可请求其依法协助追缴欠税,防止税款流失。第九条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税收保障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以及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十条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共同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税收社会共治。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纳税知识,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涉税信息共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涉税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推进涉税信息资源共享共用。第十四条涉税信息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涉税信息目录由省级税务机关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发布和更新。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
4、涉税信息目录清单及时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并对其进行校核、确认,确保信息完整、准确、有效、可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对获取的涉税信息加强管理,确保信息安全。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涉税信息统计分析,为政府税收保障工作提供依据。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提高其涉税专业服务能力,为市场主体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涉税服务。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完善涉税争议解决机制,推动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争议解决方式相衔接,及时化解涉税争议。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涉税信息,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察机关
5、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当依法处理并回复。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评议和监督,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税收征缴工作中未履行法定职责的,都有权检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涉税信息或者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或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用途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依法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其征缴保障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