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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学习解读水利部印发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讲义)为贯彻落实2023年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适应水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为新阶段水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更加完善、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水利部修订了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办法的修订背景水行政处罚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现行办法自1997年12月26日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施行以来,对增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治水管水理念,依法惩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促进治水法律法规的落实,维护正常的水事
2、秩序和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依法行政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断深化和治水实践的发展,水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着新问题、新挑战。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关于治水工作提出一系列新部署新举措,尤其是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完善,对水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新要求,现行办法已不适应水行政执法的迫切需要。同时,长期水行政执法实践总结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方法,也需要提炼上升为制度规范。为强化水利体制机制法治管理,巩固水行政执法实践成果,破解水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提升水行政执法效能,助力水利高质量发展,修订办法十分必要。办法修订自2023年2月启动,编制完成修订工作大纲,至今经历两个
3、阶段。(一)广泛调研阶段。通过开展书面调研、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管理机构意见,并听取部分省份和流域管理机构专家意见,明确办法修订的重点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并形成办法修订初稿。(二)征求意见修改完善阶段。政法司组织成立办法修订专班,集中讨论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修订说明。通过召开专家咨询会、集中研讨、书面调研等方式,广泛征求各司局、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部分:办法的修订思路修订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
4、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适应完善水行政执法体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改革要求,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为标准,以满足水行政执法实践需求为目的,依托各地实践经验,依法细化水行政执法操作措施,突出实践性、针对性、操作性,为水行政执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推动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在水利系统贯彻和落实。修订工作中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要求。修订工作主动适应改革需要,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现和巩固行政执法领域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二是严格贯彻落实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要求。在修订中增加综合行政执法制度规定,完善管辖和程序规定,补充行政处罚种类,明确追
5、责期限,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三是立足解决水行政执法面临的突出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细化水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明晰水行政处罚立案标准和结案条件,强化行刑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等机制,严格非现场执法监管要求,建立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明确财产保全措施等问题。第三部分:办法的修订内容办法修订既着眼于“谁来处罚”,对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等实体性内容进行规定;又着眼于“怎么处罚”,对水行政处罚的立案和管辖、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执行和结案、处罚监督等程序性内容进行规定。修订后办法分为总则、水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队伍、水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水行政处罚的决定、水行政处罚的执行与结案、
6、水行政处罚的监督、附则,共七章62条。主要内容修改如下:界定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和水行政执法队伍。一是区分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和受委托组织,严格规范受委托组织准入条件,压实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时监督责任。二是细化委托处罚的具体要求,明确委托书应载明事项,规范委托程序。三是聚焦执法能力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明确水行政处罚权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责任。(二)关于水行政处罚管辖进一步明确管辖权划分。一是明确管辖权限。以行为发生地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为原则。二是细化管辖机制。新增管辖协商相关内容,明确管辖争议处理原则和机制,特别规定省级边界管辖争议处理机制。(
7、三)关于水行政处罚适用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处罚适用。一是规范法规竞合和共同违法时的水行政处罚。二是明确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三是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明确水行政处罚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基本要求。四是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对危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追责期限至五年。(四)关于水行政处罚程序巩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成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完善水行政处罚程序。一是明确处罚前公示制度,明确要求水行政处罚机关公示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二是细化告知要求,要求水行政机处罚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相关事实、
8、理由和依据,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三是明确执法全过程记录,强调特殊情形下全过程记录要求。四是规范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适用情形,调整启动数额标准。五是强化法制审核,明确适用情形、程序和要求,实现办理、审核、决定三分离。六是完善简易程序,调整罚款数额标准。七是完善听证程序,调整听证数额起算点,强化听证笔录效力。八是落实办案期限,明确延长期限批准程序。(五)关于水行政处罚执行与结案补充完善执行制度和结案制度。一是适应水行政执法实际需要,调整当场收缴罚款数额标准。二是列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情形,明确逾期不履行措施和加处罚款数额计算要求。三是新增财产保全措施,确保执行到位。四是明确结案条件和立卷归档要求,
9、严格水行政执法全流程闭环管理。(六)关于水行政处罚执法监督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建立常态化监督和挂牌督办机制,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监督。二是建立健全与检查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推进重大水事案件查处。三是健全水行政处罚考核、评议机制,将水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河湖长制考核、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水利综合考核。第四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
10、理秩序的行为,依法给予水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处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第三条水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水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水行政处罚的依据。实施水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四条水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
11、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第二章水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队伍第五条下列水行政处罚机关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水行政处罚权:(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行使水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12、。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水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水行政处罚。第七条受委托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第八条委托实施水行政处罚,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受委托组织签署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委托实施水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权限和委托期限;(三)违反委托事项应承担的责
13、任;(四)其他需载明的事项。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受委托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不得超越委托书载明的权限和期限。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受委托组织不符合委托条件的,应当解除委托,收回委托书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水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十条水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权限管辖水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水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水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