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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借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内借款行为,保证学校资金的正常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借款是学校暂借给校内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第二章借款原则第三条学校不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借款,各部门应在核定的预算经费限额内办理借款业务第四条借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公用性支出。第五条所借款项必须一事一借,一人一借,专款专用。第六条借款必须按时结算、及时清理。第七条经批准同意借支的款项,必须由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和还款手续,借款人必须是我校在册人员。不允许他人代理借款。第三章借款办理程序第八条学校借款单据的保
2、管、发放由财务处统一负责。第九条办理借款必须由借款人认真、完整填写借款单。借款单(一式三联)要真实、准确写明借款的单位、日期、用途、金额,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借款人签名必须是本人亲笔,不得由他人代笔。同一份借款单上,不得签署两个或两个以上借款人姓名。第十条审批流程:办理现金借款仅限于学校在职教职工本人,出差借款必须详细填明出差地点、天数、人数等相关信息。5000元以下的借款,由单位负责人签字;5000元及以上的借款,由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第十一条财务付款:借款人凭审批后的借款凭证到财务处办理领款手续。各项借款除特殊情况需要立即付出现金外,金额超过500元的借款人应携带中国银
3、行借记卡,财务处将借款金额打入借记卡内付款;如需要领取现金金额超过3000元(含3000元)的,为避免坐支现金,请借款人提前一天与财务处预约现金。如果有未用完的现金,可以用银行刷卡的方式交回财务处。第四章借款报销规定第十二条借款需凭粘贴整齐、办理好相关审批手续的合法票据办理报销手续,具体要求参照日常费用报销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差旅费借款,出差人员在返校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因故未出差的应及时办理借款退还手续。第十四条购置办公用品、书刊杂志、图书资料及其他物品等一般零星采购借款,在半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第五章借款清理第十五条借款坚持“专人负责,定期清理”的原则,由财务处落实借款的清理工作,定期提
4、供清单,各部门应及时报销冲账。第十六条所有借款原则上应在本年度内冲账列支,以便完整反映本年度的实际支出。第六章责任第十七条各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本部门或本项目经费借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借款人员的资格负责。第十八条各部门负责人、借款人应依照借款程序,按规定用途使用所借资金,并对所借经费的报销、归还等后续工作负责。凡超过借款报销期限,财务处发出催款通知后一个月内仍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学校将从次月起扣发借款人工资,直至所扣工资能抵冲借款。经三次督促仍不报帐的,暂停该部门经费使用。第十九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算借款的,借款人应事先写出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同意,财务处批准后方可适当延期。第二十条借款人校内调动或离职,必须在财务处结清所有借款后,方可办理相关人事手续。第二十一条财务处办理借款业务时应认真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办理。不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会计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